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

根據相關國務院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有關政府部門的會計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建立科學、規範的企業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工作體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企業會計信息的採集管理工作中認真執行。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對目前仍承擔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組織管理任務的地方國資部門,應嚴格按照相應規定執行,並應做好和同級財政部門的工作協調和配合工作而指定的準則。稱為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
  • 地區:上海、青島、深圳、廈門
  • 實施時間:2001年1月1日
  • 條例數:61
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編制範圍,第三章 報告內容,第四章 工作組織,第五章 填報與匯總,第六章 審核與上報,第七章 數據核查,第八章 數據資料管理,第九章 工作責任,第十章 附 則,

通知

根據相關國務院相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以下有關政府部門,包括有關部委、直屬機構,黨中央有關部門,中央各企業(集團),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青島、深圳、廈門市國資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的會計信息的管理工作,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建立科學、規範的企業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在企業會計信息的採集管理工作中認真執行。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對目前仍承擔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組織管理任務的地方國資部門,應嚴格按照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執行,並應做好和同級財政部門的工作協調和配合工作而指定的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國企業會計信息的採集與管理工作,規範企業會計信息編報程式,逐步建立科學、規範的企業年度會計信息報告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是指依法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告的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並反映企業經營年度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財政資金繳撥、資產存量與質量等方面信息的檔案,也是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年度決算報告。
第三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會計信息編報範圍、報告內容、工作組織、編制匯總、審核上報以及數據核查、數據管理等。
第四條 通過建立與我國經濟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收集匯總各級各類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和資產經營管理信息,掌握企業財務經營成果、資本運營質量、社會貢獻程度、資產積累規模等基本數據資料,滿足國家財務會計監督、經濟管理及改革、結構調整等制定有關政策的信息需要。

第二章 編制範圍

第五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編報範圍包括全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
第六條 本制度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包括:
(一)國有獨資企業或公司,指非公司制的國有獨資工廠、商店、礦山等企業以及由國家或國有企業作為惟一出資人的公司制企業。
(二)國有控股企業,指國家或國有企業作為出資人之一,國有投資份額占其資本比例具有支配或控制地位的各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各類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三)其他擁有國家投資的企業,主要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國有事業單位,國家或國家投資企業開辦的各類境外企業、辦事機構,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投資開辦的各類企業或經濟實體。
第七條 本制度所稱城鎮集體企業主要包括國家批准的建制鎮以上城鎮(含建制鎮)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類集體企業。具體包括:
(一)集體企業和集體企業控股的聯合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
(二)各類集體企業改制為合資合作、股份制的企業,具體指集體或集體組織作為出資人之一,集體性質的投資份額占其資本比例具有支配地位或控制作用的各類股份制公司,以及各類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三)各級供銷社及其在農村設立的基層單位。
(四)其他以各種形式占有、使用、代管集體資產的企業或單位。
第八條 編報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時,應明確基本填報單位。基本填報單位是指編制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基層企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獨立核算。
(三)能獨立編制完整的資產負債表。
特殊部門、行業的基本填報單位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九條 各類企業應按照產權管理級次逐級確定基層企業編報範圍。企業基本填報單位統一確定為:大型企業(含大型企業集團)下屬填報對象為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企業,第三級以下企業併入第三級填報;中小型企業下屬填報對象為子公司以上企業(含子公司),子公司以下企業併入子公司填報。
第十條 編報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企業範圍包括國民經濟行業中的農、林、牧、漁業,採掘業,製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地產業,建築業,地質勘察業,水利管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批發和零
售貿易、餐飲業,社會服務業以及其他國民經濟行業中的工商類企業。

第三章 報告內容

第十一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數據軟碟(包括各類磁介質或光介質)。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內容包括:
(一)報表封面。
(二)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三張主表。
(三)應上交應彌補款項表、基本情況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指標表和國有資產總量及保值增值情況表等四張附表。
(四)特殊行業的有關補充指標表。
報表的數據軟碟(包括基礎數據、合併或匯總數據)隨同報告上報。
第十二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封面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通訊聯絡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企業統一代碼、隸屬關係、行業、規模、組織形式等相關標準代碼。
第十三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主表、附表和行業補充指標表遵循國家統一頒布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原則、方法,同時結合國家對企業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效績評價、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考核以及特殊行業企業財務決算批覆等需要,設定報表格式和指標項目。主表、附表各類企業均需填報,行業補充指標表僅由規定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填報。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附註內容包括:報表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以及其他需特別說明的有關報表編制事項。

第四章 工作組織

第十五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管理部門為財政部,即由財政部負責設計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格式,開發報表操作軟體,制定編報工作制度,組織全國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的布置、培訓、收集、匯總工作,對各地區、各部門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予以指導。
第十六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由財政部依據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結合年度內財務資產管理等各項業務的實際需求統一制定,於每年第四季度統一下發。
第十七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操作軟體由財政部按照統一制定的報表格式組織開發、測試和維護,隨同報表一併下發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按財務關係或產權關係分別組織實施。
(一)中央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本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編報工作,包括報表、軟體的下發、布置、收集、審核、匯總及會計信息資料建檔建庫工作,並將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編報工作,包括報表、軟體的下發、布置、收集、審核、匯總及會計信息資料建檔建庫工作,並將本地區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組織管理部門的專項工作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在本級部門預算中列支。

第五章 填報與匯總

第二十條 所有列入報表編制範圍的企業應在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並進行年終決算的基礎上,按照財政部規定組織報表填報和數據處理,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報表編制的統一時間點為每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一條 編報企業應依據財政部統一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說明及軟體操作的要求,認真填制報表封面標識和有關報表指標,逐戶錄入計算機。
(一)報表封面信息應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和財政部的統一規定如實填報。
(二)報表的各項指標應按照報表編寫說明、指標解釋等統一規定,根據企業年終會計決算總帳及有關明細賬資料和財產清查盤點有關資料據實填列。
(三)報表編制完畢後,須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查,在報表封面加蓋公章,最後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報表編制人員簽字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字並蓋章。
第二十二條 各類企業在報送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前,必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年度匯總會計報表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隨同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應對所屬各企業上報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按規定的疊加匯總和合併匯總兩種方式進行匯總。
(一)在不具有產權關係(即沒有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企業間進行報表匯總時採用簡單的疊加匯總方式。
(二)在以產權為紐帶組成的企業集團內部或具有投資與被投資關係母子公司間進行報表匯總時必須採用合併匯總方式。
第二十四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疊加匯總方式是指將不同企業編制的報表所有項目按報表表式直接加總,不做任何調整,形成部門或區域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合併匯總方式是指企業集團或母子公司對內部往來項目或重複項目進行必要調整後,形成集團型企業或母子公司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具體應按照財政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審核與上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必須認真組織好各級匯總會計報表、數據軟碟等資料的檢查覆核,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準確和規範。
第二十七條 審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填報範圍是否全面,報表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各項統一規定要求,報表填報項目及指標是否準確,報表數據和軟碟數據是否一致,分戶報表、匯總報表與有關工作表數據的相關關係,匯總數據、分析數據與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所公布相關數據是否存在差異等。
第二十八條 基層企業應首先審核本企業上報報表和相關數據資料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章以及其他的政策規定,審核數據錄入是否規範,匯總方法是否正確。對經審核無誤後的企業匯總會計報表按照財務隸屬關係或產權關係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應對下級企業或部門上報的企業年度會計信息報告進行審核。
(一)審核報表的各項內容、指標是否真實、合理,金額單位是否正確,有無漏填項目,上報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審核實際彙編戶數與錄入計算機戶數是否一致,以及年度間增減變化情況。
(三)審核匯總報表數據與分戶報表數據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相互銜接。
(四)審核企業報表數據中的重點指標(比如企業戶數、資產總額、利潤總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指標),與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所公布相關數據是否一致。
(五)企業是否按規定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報表審計,是否附報完整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核工作應採取人工審核與計算機軟體審核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自行核對、集中會審、委託審核等。
(一)自行核對;企業在上報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前應自行將本單位報表、軟碟以及有關數據資料,按統一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覆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組織專門力量對彙編範圍內的企業報表、軟碟及相關資料,按照統一的標準及要求進行集中對賬或分戶覆核。
(三)委託審核:由財政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對特定企業報表數據進行抽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授權中介機構)應對各企業上報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進行認真審核並簽字蓋章,凡發現漏報、錯報、虛報、瞞報等情況,以及數據軟碟與報表數據不一致等,應要求該企業立即糾正,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限期重新上報。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對所屬企業報表數據審核無誤後,應在統一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上下級關係、產權關係或財務隸屬關係,採取自下而上方式層層匯總上報。
地方財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編制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應於次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按產權關係上報的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對投資份額占50%以上,或不占50%以上但擁有相對控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其報表由擁有控股或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和上報。
(二)投資各方股份均等的企業,其報表由協定主管部門或投資企業負責收集、匯總和上報,同時將該企業的報表抄送各投資方。

第七章 數據核查

第三十四條 數據核查是指企業會計信息管理部門對企業上報的年度會計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抽樣核查,目的是為了促進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加強會計信息的管理,為政府經濟決策提供可靠的數據資料。
第三十五條 數據核查工作原則按照統一要求、分級管理組織進行,中央企業(集團)由財政部組織核查,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部門組織核查。
對地方上報的會計信息資料財政部將組織樣本抽查。
第三十六條 對於中央企業的核查,核查工作人員由財政部從專業檢查機構和中介審計機構抽調;地方企業的核查人員由地方財政部門確定。
對從中介審計機構抽調核查工作人員要實行迴避制度,如與被核查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中介機構不能參與核查該企業。
第三十七條 核查時間為各級匯總會計報表完成後的一個月之內。
第三十八條 各級核查樣本不少於本級匯總戶數的5%。樣本採集採取定向選擇與隨機抽取相結合的辦法確定。定向選擇是指根據企業上報的會計年報數據情況,將數據存在明顯問題的企業列為核查對象;隨機抽取是通過計算機隨機確定核查樣本。
第三十九條 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國有資產總量及保值增值情況表、基本情況表和有關決算補充指標表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並與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進行核對,驗證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
第四十條 被核查企業必須依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核查所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謊報。
第四十一條 核查工作結束後,各地財政部門和專員辦要將數據核查情況進行總結,將總結報告、分戶情況和工作底稿一併上報財政部。
第四十二條 實行核查結果通報制度,核查結果的匯總情況在全國通報,各級核查結果在本級範圍內通報。通報形式可以發文通報,也可以在有關媒體上通報。

第八章 數據資料管理

第四十三條 企業數據資料包括各類報表數據、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編制說明、彙編資料和存儲於計算機和軟(光)盤等介質中的數據、文字。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部門、企業(集團)負責保存企業上報的各類會計年度數據資料和計算機介質資料。企業單戶紙質數據資料保存期15年,區域和行業的紙質匯總數據資料保存期15年,計算機介質數據資料永久保存。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對企業上報的數據資料進行管理和維護,配備必要的計算機處理人員,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每個年度匯總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對本地區所屬各類企業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各類報表、編制說明等有關資料應裝訂成冊;企業的軟碟數據資料要在計算機中全套保存,以便隨時查閱,同時備份兩套,分別存放;儲存企業數據的計算機應專用,加強維護和保養,未經單位領導批准,禁止與外部聯網。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企業各類數據資料密級管理制度。對企業分戶數據要嚴格保密,對外向有關企業監管部門提供數據資料需有公函請求並經領導批准;對區域和行業的匯總數據經財政部門領導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但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國家保密領域的信息資料不得對外發布;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發布上級財政部門範圍內的會計匯總數據信息。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企業會計數據資料匯總完畢後,要及時對有關數據進行整理分析,並上報同級政府。同時要加強專題研究分析,提出有關政策建議,供各級政府領導進行決策參考。
第四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信息管理專門機構和人員,要按照數據共享的原則,做好部門內部的企業會計信息服務工作,滿足財政、資產與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企業數據資料。

第九章 工作責任

第五十條 財政部負責設計會計信息報表格式,開發統一的計算機軟體,並組織全國會計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與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會計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上報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本部門、本企業(集團)企業會計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報送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級財政部門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企業按照財政部制定的統一的報表格式,提供企業基本會計信息資料。
第五十四條 對數據填報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拒報和有意漏報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條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對授意、指使、強令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做假賬,編制和提供虛假會計年報的企業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四十一條進行處罰外,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由各級財政部門將情況通報給企業領導班子管理部門,作為劣跡記錄在案。
第五十五條 從事會計信息管理的人員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從事企業會計信息管理所需的財務、統計和計算機知識,同時加強業務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五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會計信息的收集、匯總、審核與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拖延提供企業會計年報以及數據差錯嚴重的,由各級財政部門給予通報;對在企業會計信息收集、匯總、審核和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財政部門應給予表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各地財政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針對一般工商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編報工作而制定的基本規範,對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六十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實行,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7年10月9日發布的《國有資產年度統計報告制度》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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