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在1997.03.1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1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10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通知原文,

通知原文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已於1997年2月2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青島市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促進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市)人民政府對其所屬工作部門和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單位(以下統稱行政執法責任部門)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情況的考核(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責任考核)。
第三條 行政執法責任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的組織領導的情況;
(二)法制宣傳教育的情況;
(三)制定、落實行政執法配套措施、制度的情況;
(四)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五)依法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
(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
(七)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情況;
(八)行政執法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四條 行政執法責任部門每年初應當擬定本部門的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
第五條 擬定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應當以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以本部門年度工作任務為中心,突出重點,具體明確,能量化的應當量化。
第六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人事部門對各責任部門擬定的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進行審查、匯總,報經本級政府審定後,下達各責任部門執行。並將行政執法責任目標納入本級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標範圍。
第七條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人事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各責任部門完成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進度情況。
第八條 每年12月份,各行政執法責任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全面的自查自評。自查自評結果於次年1月10日前送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會同人事部門匯總和進行必要的抽查,並向本級政府提出完成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情況的報告。
第九條 行政執法責任部門完成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的情況納入對該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年終考核範圍,作為評價該部門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的依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派人參與政府工作的年終總結、考核、評比活動。
第十條 對經考核完成行政執法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獎勵的範圍,由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根據工作需要,人民政府也可以單獨對完成行政執法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進行獎勵或表彰。
對經考核,由於工作失職等自身原因沒有完成年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而產生不良影響的,予以通知其限期整改或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會同青島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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