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管理暫行辦法

《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管理暫行辦法》在2012年05月09日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已經2012年2月21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09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條 為加強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區的管理,規範中心中方區內的貿易、投資和服務活動,維護中心中方區的安全和法律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活動管理的協定》,在位於兩國霍爾果斯邊境接壤地區組建的貿易、經濟和投資合作中心;所稱中心中方區,是指中心位於中國境內的區域。
本辦法所稱一線,是指自中心中方區至哈方區的連線通道處;所稱二線,是指自中方一側進入中心中方區的連線通道處。
第三條 中心中方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中心中方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遵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
第四條 中心中方區實行封閉式管理。中心中方區外圍設立雙層隔離圍網,實行24小時電子監控。
禁止翻越隔離圍網;禁止向隔離圍網拋擲物品,或者實施破壞隔離圍網的其他行為。禁止侵占、破壞中心中方區內的各項公共基礎設施。
第五條 中心中方區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規範高效、便利商貿的管理服務體制。
第六條 中心中方區重點發展的產業和基礎設施項目,優先列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符合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優先列入財政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第七條 中心中方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領導和管理中心中方區內的經濟發展、開發建設和社會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管理規定和具體措施,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編制建設規劃、發展規劃、產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三)負責各項公共基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四)行使發展和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工商、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管理職責,並履行國有資產有關監督管理職責;
(五)協調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相關事務;
(六)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檢查部門的工作;
(七)履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檢查部門以及公安邊防派出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心中方區內的相關管理工作。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檢查部門在二線設定站(點),依法對過往運輸工具、載運貨物、人員及其攜帶物品等實行檢查、檢驗檢疫和監管。
第九條 自二線進入中心的人員可以憑下列有效證件免辦簽證;離開時,必須自中方一側原路返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出入境通行證、旅行證,港澳居民持有的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台灣居民持有的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公民持有的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護照;
(三)第三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持有的國際旅行證件。
第十條 自二線進入中心的人員,每次停(居)留時間不得超過30天;並且外國公民、港澳居民、台灣居民、第三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員停(居)留時間,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九條所列證件載明的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自二線進入中心的人員,出入境證件在中心中方區遺失、損毀或者過期的,自中方一側返回時,由邊防檢查部門通報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自二線進入中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除執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到邊防檢查部門、海關辦理備案登記。
第十三條 中心中方區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員,以及在中心中方區設立的企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二線的通行,按照國家公安機關有關通行管理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醫療、衛生等機關工作人員履行特定公務需要進入中心的,應當在邊防檢查部門執勤人員監護陪同下進入;任務完成後,在邊防檢查部門執勤人員監護陪同下原路返回。
第十四條 中心中方區內發生突發事件時,經邊防檢查、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報請管委會批准,可以對一線實施臨時封閉措施;事態重大的,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封閉措施。
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臨時封閉措施的,管委會應當提前通報哈方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邊防檢查部門在中心中方區進行案件調查時,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一線實施臨時封閉措施;在中心中方區查獲的違禁物品,應當移交相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公安邊防派出機構應當加強中心中方區的治安管理,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調查、處理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中心中方區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案件調查工作給予必要協助。
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指導目錄和中心中方區綜合功能定位,制定並公布中心中方區產業發展指導意見。
第十九條 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在中心中方區設立企業或者機構,從事投資、租賃、商品進出口、中轉貿易、金融服務、研發設計、商品展銷、物流配送、倉儲運輸、貨運代理等商務活動,興建賓館、飯店等服務設施,代理報關報檢,舉辦各類區域性國際經貿洽談會等。在中心中方區內從事前款所列活動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金融、外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活動管理的協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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