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是財政部辦公廳2008年所發布的規定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辦庫248,財政部辦公廳2008年7月9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院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
財政部於2007年12月印發了《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119號)。該辦法印發後,各地採取措施貫徹落實,對規範政府部門採購進口產品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經與海關總署研究,現就進口產品採購中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於辦法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財庫119號檔案的適用範圍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產品。
二、關於關境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產品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的規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適用海關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管轄區域,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金馬等單獨關境地區。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綜合保稅區等區域,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這些區域僅在關稅待遇及貿易管制方面實施不同於我國關境內其他地區的特殊政策,但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區域,由海關按照海關法實施監管。因此,凡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或加工(包括從境外進口料件)銷往境內其他地區的產品,不作為政府採購項下進口產品。對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再經辦理報關手續後從海關特殊監管區進入境內其他地區的產品,應當認定為進口產品。
三、關於已在境內多次流轉進口產品認定
對經過多次流轉、無法提供報關單證的產品,應按照以下方法進行查證:
(一)通過正常渠道進口的產品,無論在境內流轉多少次,儘管中間商業環節沒有保留進口報關單證,但通過層層倒推,最終可以找到進口代理商或者進口收貨人,從而可以向海關查詢進口報關記錄。這種方法一般適用於生產設備、機械、汽車等大宗商品。
(二)通過走私違法方式進口的產品,由於未進行進口申報,不存在進口報關記錄,因此,應當通過商品或者其包裝上的原產地標識等其他證據來間接證明其為境外生產的產品。
四、關於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財庫119號檔案規定的國家限制進口產品,是指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門制訂的相關目錄。採購人採購產品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產品時,除需要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出具專家論證意見外,還要同時出具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產品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技術裝備和重大產業技術的,應當出具發展改革委的意見;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重大科學儀器和裝備的,應當出具科技部的意見。當採購人的行政主管部門也是採購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時,以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意見。當採購人的行政主管部門與採購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不一致時,仍以產品所屬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為有效意見。
五、關於採購執行問題
採購人採購進口產品時,必須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獲得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才能開展採購活動。在採購活動開始前沒有獲得財政部門同意而開展採購活動的,視同為拒絕採購進口產品,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作出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規定。未在採購檔案中明確規定不允許進口產品參加的,也視為拒絕進口產品參加。採購活動組織開始後才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採購活動,屬於違規行為。
財政部門審核同意購買進口產品的,應當在採購檔案中明確規定可以採購進口產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仍有滿足需求的國內產品要求參與採購競爭的,採購人及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對其加以限制,應當按照公平競爭原則實施採購。
六、關於政府集中採購執行
對於實行協定供貨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產品,集中採購機構在組織採購時,可以不限制進口產品入圍,但採購人在採購入圍進口產品前,需要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對於非協定供貨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產品,採購人沒有出具財政部門同意採購進口產品審核意見的,集中採購機構一律不得為其組織採購進口產品。
對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採購量小且採購次數多的經常性產品,可以實行批量審核,即採購人向財政部門提出一攬子採購進口產品清單的申請、所需證明材料和採購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本年內隨時按規定組織購買,無需再逐一申請報批。
七、關於論證專家問題
進口產品專家論證意見原則上由採購人自行組織,其論證專家應當是熟悉該產品,並且與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沒有經濟和行政隸屬等關係。因進口產品論證與採購檔案評審不同,進口產品論證專家可以不從財政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作為進口產品論證專家,凡從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應當告知被抽取專家其論證內容和相應的責任。財政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論證專家考核標準和監督辦法,加強對論證專家的管理,確保論證意見科學準確,原則上不得承擔或組織其專家論證工作。
八、關於資金支付問題
採購人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政府採購進口產品資金時,應當提供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檔案、採購契約和產品報關單等材料,以確保所採購的產品規格、數量金額等與審批或採購檔案規定的一致,否則不予支付。
九、關於檔案執行時間銜接
財庫119號檔案規定,自2007年12月27日印發之日起施行。對於在該日期前已經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採購貨物涉及進口產品的,在該日期前採購程式已經啟動或啟動後採購項目經財政部門批准需重新招標或採用其他採購方式的,不需要辦理進口產品審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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