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新疆正式公布《關於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視窗。 新疆自治區發改委主任張春林稱,“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實質是通道經濟帶。道路交通的互聯互通是首要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
- 時間:2014年4月30日
- 目的:完善兩個經濟開發區體制機制
- 類別:工作意見
基本信息,全文內容,
基本信息
2014年4月30日,新疆正式公布《關於在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試行特別機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見》。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視窗。 新疆自治區發改委主任張春林稱,“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實質是通道經濟帶。道路交通的互聯互通是首要的。
全文內容
(修改稿)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 33號)精神,根據國家批准的《喀什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和《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號)要求,鼓勵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兩個經濟開發區”)“先行先試’’,加快體制、機制、政策創新,舉全區之力,促使優勢產業、創新創業人才集聚,努力將兩個經濟開發區建設成為我國向西開放、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的重要視窗、新疆跨越式發展的經濟成長極和沿邊開發開放的示範區,更好地服務於國家戰略的實施,特制定本意見。
一、完善兩個經濟開發區體制機制
(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兩個經濟開發區依法行使統一的行政管理權,協調指導自治區有關部門設立在兩個經濟開發區相關機構的工作;按照“封閉式管理、開放式運營、自主式開發、一站式服務”的運行機制,建設和管理兩個經濟開發區。(責任單位:自治區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管理體制。
1.按照“統一規劃、自主開發、高效運作”的原則,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整個經濟開發區的總體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重要規劃的編制、報審工作;
2.兩個經濟開發區各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區管委會”)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劃的要求,充分發揮各自優勢,自主開發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做好招商引資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3.各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土地、建設、工商、財政、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環保、旅遊等各項管理工作;
4.各區管委會協調配合公安、消防、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稅務、金融等有關管理部門和其它駐區單位的工作。(責任單位: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三)充分發揮各區管委會主體作用。
1.自治區人民政府繼續向兩個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簡政放權。自治區各部門應當重點圍繞投資及項目建設全過程,將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等管理重心下移。
2.要給予各區管委會同等管理許可權,“喀什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喀什經濟開發區(伊爾克什坦口岸園區)管理委員會”、“喀什經濟開發區【兵團分區)管理委員會’’授權;“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向“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伊寧園區)管理委員會”、“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清水河配套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兵團分區)管理委員會”授權。在授權範圍內各區管理委員會職權原則上等同於相應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自治區各部門對各區管理委員會要視為相應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同等對待。(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實現優質高效服務。倡導“人人都是投資環境,人人都是招商主體”,各區管委會嚴格落實“首聞責任制”,實行“限時辦結制”和“服務承諾制”,對企業入駐、建設、經營提供全程服務;要積極引入金融、電信、郵政等服務機構和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應及時掌握並協調解決企業運行中出現的困難問題,加強信息公開和服務。要切實加強招商引資工作,設立工商、稅務、質檢等多部門聯動機制,建立海關、邊檢、檢驗檢疫“一單多報”平台,大幅度增加口岸通行時間。幫助在阿圖什市設立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五)實行封閉式管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管理及監督活動。禁止任何單位或者部門向兩個經濟開發區內企業攤派或者違法收費、罰款。(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六)建立和完善相關機制,儘早形成重大問題“協調機制”,重要審批事項“催辦機制”,重大事項“通報機制”等。(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強財稅政策支持
(一)加大專項發展資金支持力度。1.加緊設立中國一亞歐經濟合作基金、農業合作基金。堅持“園區錢園區用”,自治區、兵團和兩個經濟開發區所在地(州)要進一步加大對兩個經濟開發區建設發展的支持力度。自201 4年起1 0年內,自治區爭取每年為兩個經濟開發區各籌措基礎設施補助資金3000-5000萬元,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2.兩個經濟開發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設立專項發展資金,不斷擴大資金規模,用於產業扶持、人才服務、科研資助、創業扶持、有關人員津貼補助、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支出等方面。3.各區管委會應及時制定專項發展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最大程度地發揮專項發展資金的使用效率。(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涉及兩個經濟開發區重點項目和社會事業發展項目,自治區相關部門要積極爭取國家支持,自治區根據財力和相關項目具體情況予以補助;在兩個經濟開發區建立初期,自治區每年根據財力情況,給予專項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教育廳等)
(三)全額留存兩個經濟殲發區範圍內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財政收入(包括地方稅收),扶持園區建設和產業發展,由各區管委會制定管理辦法自主使用。(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地稅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對在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開發、經營的企業,園區應予以特別扶持並做好服務,自治區上下要著力培育我國唯一的跨境自由貿易區又好又快發展。(責任單位:自治區各相關部門,伊犁州人民政府,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五)兩個經濟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在經濟開發區內市場銷售、消費,各園區可予以稅費補貼。(責任單位: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三、加強金融政策支持
(一)落實有關金融支持政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自治區金融辦和一行三局要協助兩個經濟開發區,加強與“一行三會”的銜接,進一步將各項支持政策落到實處、形成實效。(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等)
(二)加強金融服務支持。
1.通過注入資本金、資產注入等方式,進一步增強兩個經濟開發區設立的開發公司等開發主體的融資能力;
2.鼓勵兩個經濟開發區設立的開發公司,通過發行企業債券、中期票據等方式募集資金;
3.通過融資擔保、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投貸保珙動等政策,為在兩個經濟開發區的企業創造更加寬鬆的融資環境。(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金融辦,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三)不斷開拓創新,加大與周邊國家金融合作力度,促進兩個經濟開發區對外貿易發展。積極推進與周邊國家簽署“貨幣交換協定”,降低購物旅遊成本。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政策扶持體系,把新疆建設成中亞地區資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努力打造資本市場區域中心。(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人民銀行,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扶持企業融資上市。加強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力度,扶持企業通過掛牌、上市等方式融資;對掛牌、上市等企業融資給予綠色通道並扶持;對掛牌、企業上市過程中產生的改制和中介費用予以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金融辦、發展改革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加強土地政策支持
(一)試行商業用地彈性出讓。兩個經濟開發區新增商業用地可分別設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讓年限,出讓價格按照相應年限通過評估確定。出讓年限屆滿,經出讓人認定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土地出讓契約履行到位、符合產業導向等條件的,可直接以協定方式續期,續期後的土地使用期限與原來出讓年限合計不超過40年。(責任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逵設廳、發展改革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
(二)推行項目用地帶方案出讓。允許兩個經濟開發區內的商業、工業及重大功能性項目等用地實行帶方案出讓。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範圍內,各區管委會可按照項目用地的總需求,以建設用地分批次方式報批用地,按照規劃和項目實施情況依法有序供地。加強土地出讓後的後續監管,促進項目功能真正落地。(責任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
(三)允許兩個經濟開發區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或者作為合資、合作的條件。(責任單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
五、加強產業集聚政策支持
(一)加大各類產業扶持資金向兩個經濟開發區傾斜力度。自治區園區建設、產業發展等各類專項資金,對兩個經濟開發區予以重點傾斜。(責任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經信委、科技廳等)
(二)推動重大功能性政策在兩個經濟開發區儘快實施。創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中亞科技合作平台,推進進出口加工和貿易基地建設,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開展現代物流技術套用和共同配送綜合試點,建設服務業發展示範基地。推動落實兩個經濟開發區成為國際航空運輸發展綜合試驗區。推進兩個經濟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建設,落賣免稅購物政策,支持設立免稅店,實行免稅購物游補貼。(責任單位:自治區科技廳、商務廳、交通廳、財政廳、地稅局、烏魯木齊海關等)
(三)鼓勵援疆省市引進產業項目。在經濟指標統計、財政收入等方面與其對口受援地、縣成果分享。(責任單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援疆辦)、招商發展局、統計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六、加強人才集聚和發展政策支持
(一)創新人才引進政策。結合“人才特區’’建設,鼓勵兩個經濟開發區重點機構和企業自行引進緊缺急需人才。加大從對口援疆省市和社會團體引進管理和專業人才的力度。(責任單位: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
(二)加強人才住房保障。在兩個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一定規模的高品質人才公寓,用於吸引高端人才來兩個經濟開發區創業興業。對經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參照“人才引進計畫”人選的政策,給予購房補貼、租房補貼,或以租代售等方式進行補助。(責任單位: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
(三)實施人才財政獎勵和津貼。
1.根據人才個人綜合貢獻等情況,實施人才財政獎勵政策(或所得稅補貼政策)。
2.對兩個經濟開發區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科研經費等方面的扶持,對科技人員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轉讓,可補貼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套用科技成果予以扶持。在高級人才戶口遷移、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
3.對從事基礎教育、醫療衛生、公共服務等相關人員,每月給予一定額度的經濟開發區津貼。
4.給予重大貢獻者物質和精神的特別獎勵或破格聘任。
5.對在兩個經濟開發區有穩定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給予交通補貼。(責任單位: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四)實施其它人才保障政策。兩個經濟開發區重點機構和企業引進的緊缺急需人才,在兩個經濟開發區內工作滿1年或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並經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認定,其子女參加高考,爭取由相應對口支援省市採取定向招生等方式給予照顧。(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五)各區管委會負責審批園區內處級及其以下中方人員短期因公出國、園區內企業員工因公出國,可按“一次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規定,辦理出國手續。(責任單位:自治區外(僑)辦,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六)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開展戶籍制度改革試點。吸引當地和周邊地區具有一定知識水平、具備一定技術能力的農村戶籍人員進入兩個經濟開發區,實現農轉非,成為企業職工。(責住單位:自治區公安廳,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七、加大配套服務力度
(一)加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快國際運輸大通道建設,加大現有鐵路、公路、航空和管道等交通設施通達能力建設,加快推進喀什鐵路樞紐建設,中吉烏、中巴鐵路及伴行高等級公路建設。(責任單位:自治區交通廳、發展改革委、民航局等)
(二)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信息化建設。1.自治區信息化管理部門對兩個經濟開發區信息化建設給予幫助和支持,加大對經濟開發區內企業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傾斜和技術支持。2.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要注重兩個經濟開發區內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共享,實現關檢合作“三個一”(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不斷加快貨物周轉速度,努力降低綜合費用。3.充分發揮我國通信領域在中亞、南亞各國的技術優勢,支持基礎電信運營商擴展新疆到中亞、南亞等國的國際直達數據專用通道,擴大兩個經濟開發區區域網路出口頻寬,提高國際通信能力。(責任單位:自治區經信委、烏魯木齊海關、檢驗檢疫局等)
(三)在兩個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或其他特殊監管區域,商品(武器、毒品及有污染的物品除外)可無限期保稅存放或展示,海關不徵收任何監督費用。經海關同意,保稅貨物、物品(在交納保證金後)允許在海關特殊監菅區域外短期展示。(責任單位:烏魯木齊海關)
(四)加快建設和完善公共配套設施。1.喀什經濟開發區主體園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口岸園區和伊寧園區可依據所在城市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適度超前建設高質量的教育、衛生設施。2.自治區屬國有大型商業集團應率先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商業配套建設,率先入駐兩個經濟開發區經營。3.大力吸引外資和民間資本商業企業以多種形式參與兩個經濟開發區商業發展和城市商業配套開發。4.根據國家批准的兩個經濟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繼續爭取中央部委和援疆省市的支持,加快喀什大學建設進程。(責任單位:自治區教育廳、衛生廳、發展改革委、國資委、經信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等)
(五)提高人員往來查驗效率。允許外國人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憑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證件,大陸人員(包括本地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直接並免費進出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及海關監管區等。(責任單位:自治區公安廳、烏魯木齊海關等)
(六)充分發揮輻射聯動作用。通過不斷創新,鼓勵優質企業和要素向兩個經濟開發區集中。同時通過自治區政府(備案),授權兩個開發區管委會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創新機制,最大限度地與其它地區特別是產業園區聯動發展。(責任單位: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七)加大兩介經濟開發區優惠政策宣傳力度,支持兩個經濟開發區舉辦重大活動。凡適合在兩個經濟開發區舉辦的重大賽事、會展等大型活動,自治區和相關地州優先安排在兩個開發區舉辦。(責任到位:自治區相關部門,兩個經濟開發區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