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指不同歸屬土地的存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需役地
- 出自: 《中國土地》
- 實質:物權立法與土地管理
- 特指:不同歸屬土地的存在
需役地指不同歸屬土地的存在。
地役權的產生是基於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為需役地,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稱為供役地 源自: 物權立法與土地管理——中國人民大學嚴金......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礙地役權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築的設施,但應按其受益程度負擔設定及維修費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權行使的...
地役權是指按照契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契約。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
前者土地稱需役地,後者土地稱供役地。國內地役關係的產生一般以相鄰關係為前提條件,如在相鄰或鄰近的土地上埋設管道、開渠引水或修築道路通行等。 [2] 分類 編輯 積極地役 積極地役是指國家承擔義務允許別國在自己的有關領土上從事...
”《智利民法典》第822條中規定:“無須人的現實行為而持續或可持續行使的役權為持續役權,例如通過屬於需役地的人工渠道的導水役權。”這種地役權因具備了適當的狀態,適於地役權的行使,而不需要在行使權利時,每次要求有地役權...
積極地役權,也稱為作為地役權,是指權利人有權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直接利用供役地,或者說有權在供役地上進行積極行為的地役權。例如,取水地役權、通行地役權。積極地役權的內容 積極的地役權授權需役地人有權在供役地上做...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例如,允許別國利用本國的道路或港口運輸或進出口貨物; 允許別國在本國領土上修建管道輸送石油或天然氣;...
同時,如果地役權契約是有償的,那么地役權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租金。如果地役權人未履行上述義務,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契約。2.因土地徵收而消滅。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徵收需役地或供...
3.支撐建築物的權利,即限制利用供役地或供役地上建築物的權利,因為這種利用可能會妨礙由其支撐的毗鄰的需役地上的建築物;4.水流權,即不得妨礙水源經人工河渠繼續流動的權利,即禁止截流的權利。土地用益權,簡潔地稱之為用益...
第一章地役權的概念——以解釋論為中心 第一節地役權應為不動產役權 第二節地役權須有利於需役地 第三節基於地役權概念的案例研判 第二章地役權的內容——以物權法定為視角 第一節物權法定原則內涵再界定 第二節地役權的內容...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辦理程式 視窗受理→初核→覆核→審批→記載於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申報材料 申請地役權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3、地役權...
地役權的從屬性是指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所有權分離而存在,不得保留地役權而處分需役地所有權。這種從屬性具體表現在:地役權必須與需役地所有權一同讓與,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地役權的不可分性是指地...
負責供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登記後,應當通知負責需役地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記載於需役地的土地登記簿。第五章 變更登記 [5]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一)不動產滅失的;(二)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的;(三)不動產被...
兩大法系中的消極地役權也是該權利的體現,即“擁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為一些合法的行為,因為這將會影響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對光線、空氣和視野所享有的權利是不能被相鄰土地的建物妨的...
第四十條 合法取得並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權設定地役權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可以憑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地役權初始登記。符合地役權登記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
第三十五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供役地、需役地分屬不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當事人可以向負責供役...
第四十三條 申請地役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房地產權證和地役權契約。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登記機構應當將地役權契約約定的有關事項分別記載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房屋登記簿和權利證書,並將地役權契約保存於供役地和需役地的...
第四十一條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契約及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契約約定的有...
第三十九條 在土地上設定地役權後,當事人申請地役權登記的,供役地權利人和需役地權利人應當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權利證書和地役權契約等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地役權登記條件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地役權契約約定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