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原理,手續,電放情況,使用風險,相關知識,操作方法,到卸貨港,風險規避,貨代提貨,失誤糾正,
原理
電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情況下,當收回提單時即可交付貨物(或簽發提貨單)。由於承運人收回提單的地點是在交付貨物(卸貨港)以外的地點(通常是在裝貨港),視其為特殊情況,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單。然而,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如中國的海商法)和法規中均無電放”的定義。電放通俗點講就是發貨人不用領提單,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貨的一种放貨形式。它的操作和普通的提單放貨在提單補料和提單確認階段完全一致,只是到了領取提單階段出現了差別。電放的程式其實很簡單,填了電放申請傳真給船公司就行了。不要以為這是一份普通的申請,上面清請楚楚地寫明了你放棄領取提單的權利。簽字蓋章之後,您就不要再想跟船公司要提單了。您如果已經拿了提單,又要改做電放,那您需要把全套提單交回船公司之後再填寫電放申請。
手續
提單電放在辦理時,先與船公司聯繫,告訴提單需要電放。這樣船公司就可以通過電報上目的港的船公司機構憑傳真件提貨。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單前辦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單;如果已經出具正本提單,則需要將正本提單交回船公司,讓船公司電放提單。另外,船公司會要求發貨人出具一份電放保函(船公司或貨代有現成的格式),保證電放造成的一切問題與其無關。
由於電放後發貨人將不再掌握貨權,因此辦理電放前一定要確認發貨人能夠安全收款,否則極易造成錢貨兩空的局面。
電放情況
以下是做電放的幾種情況: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簽給客戶)。客戶 補料 貨代 補料(註明“做電放”) Carrier(以B/L樣本方式將有關情況告知對方)
Carrier (即:船東,承運人)出具提單MB/L copy件給貨代,再由貨代傳交MB/L COPY件給客戶確認。客戶確認OK後,由客戶傳真/快遞寄出電放申請書給貨代,貨代繼而傳遞電放申請書給到 Carrier。若Carrier同意電放,通常於貨裝船後貨物到港前發放,若在發放電放提單以前已經發放過正本提單,則需要先把全套完整的正本提單交回給Carrier後方可做電放。Carrier 通過郵件/傳真方式發放電放確認信給到提單上shipper(即發貨人),或者通過郵件發放相應電放號給到提單上的Consignee(即收貨人)。
貨抵目的港後,Consignee憑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找Carrier於目的港之Agent提貨。此種情況多見於目的港為東南亞地區時,因為電放快而B/L流轉(郵寄)慢。(船比B/L先到了目的港)
2) 對M—B/L電放,使用貨代的代理,簽發正本H—B/L,對M—B/L電放即意味著以電放信代替M—B/L之功能(當然不可能簽M—B/L正本單)。 貨代給其客戶簽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戶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戶名(即真正的收貨人)。Carrier給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貨代名,Consignee填貨代於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貨代與其客戶對好單後,將客戶回傳給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欄,由客戶名改為貨代名,將Consignee欄由真正的收貨人改為貨代之代理,其他內容不動(其他內容指品名,包裝,件數,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嘜頭及嘜碼),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欄後將此單傳給Carrier。以上操作中貨代傳給Carrier之單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電放信:Carrier→貨代→貨代之代理→Carrier(貨代之代理交出電放信或報出電放號後即從Carrier處取得D/O)
H—B/L流程為:貨代→客戶(啟運港)→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戶交出H—B/L從貨代之代理處取得D/O=Delivery Order)。
註:若為到付運費必囑咐目的港代理收齊運費後才放貨!此種情況除要給代理一筆代理費外還需給船公司電放費(約$15)。“華聯通”公司去美國的貨多採用此種情況(它於美西各港有自己的代理)。
3) 對H-B/L電放簽發正本M-B/L使用貨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貨代的代理憑正本M-B/L換取D/O,電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戶(起運地)→ 客戶(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戶憑電放信(或電放號)從貨代代理處換得D/O。
4)雙電放。不簽正本HB/L與MB/L,Carrier將其制定的電放號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將其制定的另一電放號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注:
a)電放下,有的公司要求consignee除交出電放信(號)外還要交出B/L的fax件(預先Forwarder將此fax件給shipper →consignee).有的規定:Consignee於電放信上蓋上其公章後才可去代理處換D/O。
b)對H-B/L或M-B/L電放時,並非不出提單,而通常要出copy件,將copy件fax給相關各方。
c)客戶提出電放申請後,Forwarder或Carrier於電放申請書上蓋上“電放章”及 “提單章”fax給客戶,這樣可簡化操作。
d)通常貨代也會給其代理人傳一份電放單(上面寫明有關情況)。
e)若向Carrier申請電放,有的公司要向Carrier追要電放電報(此報內容:Carrier是否同意電放及其他有關情況)。
f)對M-B/L電放下可叫Carrier出一份Memo-B/L給Forwarder;對H-B/L電放下Forwarder可給其客戶出Memo-B/L。
g)國外→HKG→珠三角(進口貨):
若於目的地電放,則程式為:Consignee憑頭程大船提單copy 件即全程提單copy件或fax件及電放信及consignee的公司正本保函去目的地代理處換取二程正本B/L或D/O,憑此二程feeder單報關商檢,提貨(注:這兒的電放指的是對Ocean-B/L大船提單電放(不給客戶出正本O-B/L)。
此種情況下電放信及全程B/L copy件流程為: ocean carrier→Forwarder →shipper(國外客戶) →consignee(目的港客戶)。若珠三角→HKG→國外(出口)下對大船B/L電放,則電放信(號)流轉為:Ocean carrier→ 頭程feeder→shipper→consignee。
使用風險
眾所周知,提單已有國際公約、各國的法律等賦予其定義、加以規範。而“電放”實際上是使用提單時的一種特殊情況。但這種情況非常特別,使得提單的“準流通證券”的性質,即提單可以通過交付或背書加交付自由轉讓的性質被消滅。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或各國的法律給“電放”賦予定義和規範。如前所述,“電放”的原理是異地收回提單,然後交付貨物。這種做法也是參照了在簽發提單時的特殊情況,即“異地簽單”的做法。但是,“異地簽單”仍然是存在著問題的,並且也有人對其做法提出過質疑,可以說“異地簽單”做法的後果存在著不確定性。
嚴格按照本文給予“電放”的定義操作,可以避免一些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影響。然而,實踐中的一些做法仍然給“電放”以後承運人承擔的相應責任構成風險。值得注意的問題可以包括,但不局限於:
(1)託運人(發貨人)申請“電放”時,承運人不再簽發提單,此時,提單條款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的問題。
(2)提單可以適當背書(duly endorsed)後轉讓,“電放”時如何實施的問題。
(3)“電放”情況下的託運人和收貨人都是無船承運人,作為實際承運人的船公司將貨物交付給真正的貨主時,是否會承擔交錯貨物的責任問題,或者無船承運人錯誤交付貨物時,船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問題。
(4)船公司與船舶代理人之間授權不明現象的發生及其責任的承擔問題。
相關知識
1)電放有的簡寫為TLX, 少部分人簡寫為T/R(另:T/R還指trucking 噸車費,拖車費)。
2)電放:應簽發或已簽發正本B/L的貨代或船公司,根據託運人或貨代的要求,在POL不簽發正本B/L或收回已簽發之正本B/L,以E-MAIL或FAX或Telex, Telegram等方式通知Delivery Agent 將貨放給B/L上的Consignee或shipper order之人(to order B/L下)。
3)shipper申請電放,通常要其出具公司正本保函或在有關B/L COPY(MEMO—B/L)上背書。保函的內容通常有:shipper’s name , voyage NO. B/L NO. Sailing date (開航日)及貨代無條件免責條款。
4)切記:若簽正本B/L給shipper 後,shipper才提出電放申請,須收回全套正本B/L。
5)當同意電放後,有的出具電放信,有的給出一個電放號(如密碼一樣,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
6)做L/C (以L/C為付款條件),或B/L為order單(即B/L上Consignee欄未填收貨人Business Name , (又叫 Complete 或 Full Name ),而顯示為“order” 或“order of shipper”或“order of XXX Bank CO”或“order of XXX CO”,總之,只要於Consignee見有order 字樣者)或空白B/L(即B/L中Consignee欄空著不填)或付款條件為Collection(托收(註:collect 則為“到付”之義))(托收含D/P=Doc Against Payment 與D/A= Doc Against Acceptance) ,以上四種情況原則上不允許做電放。
7)電放下通常採用PP(prepaid。預付運費)。
8)若貨物有不良情況,切記:於電放信上要打上Mate’s Remark.(大副批註)。
9)電放日:通常應於貨(櫃)抵目的港前。
10)電放申請書上常有此句:Please kindly release cargo to Consignee here - below without presentation.(“提交,出示”) of the orginal XXX Bill of Lading.(XXX 代表 Carrier’s Name 或貨代名)(在不提交×××公司的正本B/L下請將此票貨放給以下載明之收貨人)。
11)使用電放放貨,並非不出B/L。 只是不出正本B/L(若已出,則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B/L COPY或MEMO件。為了能詳盡反映貨物相關情況,使用B/L COPY件是最好之方式。
12)使用電放,通常需向客戶收取電放費:USD 15左右。
操作方法
到卸貨港
貨物早於提單到卸貨港
隨著航運技術的不斷進步與發展, 特別是貨櫃運輸的普及, 裝卸港口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 從而貨物先於其單據到達卸貨港的情形極為常見。這種情形在近洋運輸中表現得更為突出, 如中國向東亞、東南亞各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貨物時, 由於航程較短而銀行審單和處理單據的速度相對較慢, 故經常出現貨到而提單滯後的情況。另外, 就遠洋貨物運輸而言, 在郵寄單據的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意外, 如寄單遲延、寄單錯誤, 或者為了澄清單據的疑點而造成延誤, 單據晚於預定時間到達收貨人等。在此情況下,若仍然堅持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 則可能導致貨物在卸貨港壓船、壓港, 從而造成卸貨港口阻塞, 港口費用和倉儲費用大幅增加, 導致承運人的成本負擔增加; 同樣, 也可能造成使收貨人喪失出售貨物的良好時機等後果。
風險規避
避免單據遺失風險
依據國際貨物運輸公約、國際貿易慣例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 在國際貨物運輸中, 只要承運人簽發了提單, 收貨人在卸貨港須憑正本提單提貨( 但依據美國的相關法律, 記名提單的收貨人提貨時無需提交正本提單) 。因此, 無論採取何種結算方式, 提單總要從託運人流轉到收貨人的手中。在提單流轉過程中, 可能會遇到郵寄遺失的風險。關於貨運單據郵遞遺失的風險, 依UCP600第35 條和U RC522第14 條的規定, 銀行對此不予負責。包括提單在內的貨運單據一旦遺失, 貿易商有可能向承運人提出補發提單的請求。為避免遺失提單的持有人冒領貨物, 承運人對此非常謹慎, 並對申請人提出非常苛刻的要求, 如事先登報聲明, 或將貨物總值幾倍的現金
貨代提貨
貨代提單無法提貨
隨著中國海運市場的開放, 國內的國際運輸業務和貨運代理業務競爭激烈, 中國境內的外國貨運代理公司( 簡稱外國貨代或貨代) 開始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 House B/ L) , 與託運人形成運輸契約關係。同時, 外國貨代又必須尋找實際承運人來承運出口貨物, 即外國貨代自己作為託運人, 由船東向其簽發船東提單, 或者指示船東依照其要求的託運人( 通常為進口商) 簽發提單。
當貨物到達卸貨港時, 外國貨代提單的持有人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換取船東提單後, 憑船東提單向船東或其代理提貨; 或先由貨代或其代理人憑船東提單提貨後, 貨代提單持有人再憑貨代提單向貨代或其代理人提貨。
由此可見, 這種貨代實際上具有雙重身份: 對於船東( 實際承運人) 而言, 這種貨代相當於託運人, 由其安排貨物託運並與實際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 取得船東簽發的船東提單。與此同時, 對於貨主而言,這種貨代又相當於承運人並向貨主簽發自己的貨代提單。只有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銜接使用, 整個貨物運輸才能順利完成。
儘管UCP 600 對貨代提單予以承認, 即貨代作為承運人可以簽發自己的提單。然而, 在實踐中中,並非所有國家或地區都予以承認並接受貨代提單,如南美洲的一些國家目前並不接受貨代提單。若卸貨港只接受船東提單, 而不接受貨代提單, 則收貨人即使持有正本的貨代提單, 但在卸貨港可能無法換單提貨。在此情況下, 收貨人可能會要求採用“電放”的方式放貨。
失誤糾正
提單操作失誤
在貿易實務中, 提單流轉過程中的操作失誤也可能導致收貨人持有正本提單而無法提貨。例如, 承運人簽發了空白指示( To Order ) 提單, 或託運人指示( T o Or der of Shipper) 提單後, 且貿易商之間約定使用匯付或托收結匯方式, 託運人在向收貨人寄送貨運單據時, 因種種原因沒有對提單適當背書。當進口商收到這種正本提單後, 因提單背書缺乏連續性, 不符合提單操作規程的基本要求, 即進口商無法證明其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況下, 船公司或其卸貨港代理不會向該提單持有人放貨。此時, 若將提單再寄回託運人補加背書, 有可能導致延誤時間。於是, 持有無託運人背書提單的進口商, 為了儘快提貨, 通常要求“電放”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