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因
雷射治療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定操作,防護不嚴或意外事故,均易引起皮膚損傷。雷射對皮膚造成的損傷主要是由雷射的熱作用引起的。皮膚吸收雷射能量後,局部溫度在短時間內升高而產生損害。皮膚損害程度受雷射的波長、皮膚的顏色及含黑色素顆粒數量影響。
臨床表現
燒灼性的皮膚損傷表現為局部紅斑、水腫,繼之脫屑或薄痂形成,一般2周內可愈。嚴重者可出現水皰,繼之發展為潰瘍,愈後形成瘢痕。凝固性損傷表現為皮膚組織呈灰白或灰褐色,甚至出現漿液性或血性皰疹。重者呈灰黑色壞死,形成焦痂,需數周脫落,遺留瘢痕及色素改變或潰瘍。除皮膚損害外,多數患者還有頭昏、乏力、食慾減退等全身表現及眼睛損傷。
檢查
體格檢查可見局部皮膚紅斑、水腫,嚴重者出現水皰、焦痂,甚至潰瘍。
診斷
有雷射接觸史及皮膚損害的臨床表現可診斷。燒灼性皮膚損傷表現為局部紅斑、水腫,嚴重者可出現水皰、潰瘍,愈後形成瘢痕。凝固性損傷表現為皮膚組織呈灰白或灰褐色,重者形成焦痂,遺留瘢痕及色素改變或潰瘍。除皮膚損害外,多數患者還有頭昏、乏力、食慾減退等全身表現及眼睛損傷。
治療
無有效的治療手段,一般採用抗炎、鎮痛等對症治療。長期不愈的深潰瘍或發生角化物,必要時行手術切除。
預防
1.雷射安全防護的基本原則是絕對不直視雷射束。
2.實驗室人員和接觸雷射源的人員一定要戴雷射防護鏡。
3.不對實驗室牆壁、鏡面反射物發射雷射。
4.在雷射室內或門口,雷射束易到達的地方設“雷射危險”的標誌。
5.接觸雷射的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