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風險防控

按照雷射安全分級,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人體防護包括防燃工作服和護目鏡的套用。工作服以反射性強的白色為妥。嚴禁裸眼觀看雷射束,嚴防雷射反射至眼睛。

分級防護,雷射安全管理,人體防護,健康監護,相關標準,

分級防護

按照雷射安全分級,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1)Ⅰ級:最低的雷射能量等級,通常被認為是不能產生輻射危害的水平,所以它不需要防護;
(2)Ⅱ級:在小心控制暴露條件下可以直視的可見範圍內低能量雷射,應貼上標籤,警告人們不要盯著光束;
(3)Ⅲ級:中等功率的雷射和雷射系統,使用時應注意以下事項:①應在雷射場所顯要位置張貼警示標誌;②室內要明亮,避免因光線過暗使瞳孔處於放大狀態,同時應儘量避免人眼和雷射相處同一高度;③要防止無意的鏡反射,應使用漫反射材料和吸收材料;④雷射器或雷射系統上裝設防護罩和觸發連鎖裝置;⑤必須佩戴合適的防護鏡。
(4)Ⅳ級:大功率雷射和雷射系統,除Ⅲ級雷射防護措施之外,還要注意以下方面:①封閉所有光路;②有條件時,應採用遠距離遙控操作和電視監視系統,雷射器和工作間分開;③設定用鑰匙控制的主控連鎖開關,配備光束截止器、濾光器、禁止罩等裝置;④對紅外雷射可能照射到的地方,要用易於吸收紅外線的材料或耐火材料;⑤使用紫外雷射要進行光束禁止,注意工作環境的通風。

雷射安全管理

應根據不同級別雷射器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教育。所有參加雷射作業人員,必須先接受雷射危害及其安全防護的教育和培訓。
(2)工程技術措施。在生產雷射器的同時,應配置安全裝置,如雷射器連鎖開關、光束截止器、濾光器、禁止罩等,確保全全使用。
(3)健全管理制度。作業場所應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建立雷射控制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區內。在無特殊防護措施狀況下,不能使用光學儀器觀察光束。在雷射器工作區內外,應注意張貼“注意”與“危險”警告標誌。
(4)雷射操作室布置。室內維護結構套用暗色吸收材料,工作區應光線充足,不得設定、安放能反射、折射雷射束的設備和物件。

人體防護

包括防燃工作服和護目鏡的套用。工作服以反射性強的白色為妥。嚴禁裸眼觀看雷射束,嚴防雷射反射至眼睛。雷射防護鏡按防護機理可有反射型、吸收型和複合型三類,不同類型防護鏡有不同防護作用,應根據雷射安全標準和具體使用要求選擇適合的防護鏡。

健康監護

眼部如受雷射照射,可能致傷時,應及時檢查。主要檢查眼底及視敏度,此外可根據受照雷射的性質決定相應的檢查項目。對操作Ⅲb、Ⅳ級雷射的全體人員要進行醫學監督,在使用雷射之前接受眼睛和皮膚檢查,一般每半年或一年定期檢查,脫離雷射工作時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對於任何偶然事件,懷疑或已知眼睛可能受到了照射時,都應在24~48h內進行檢查。因為在一定的時間裡雷射損傷在外觀上會產生變化,甚至眼底的異形的形狀改變也逐漸消失,所以接觸雷射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檢查眼睛可能難以說明問題。
工作人員就業前應作健康檢查,以眼睛為重點。

相關標準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該標準對雷射束的職業接觸限值作了規定,其中8h眼直視雷射束的職業接觸限值見下表1,8h雷射照射皮膚的職業接觸限值見下表2。
表1 眼直視雷射束的職業接觸限值
光譜範圍
波長/nm
照射時間/s
照射量/(J/cm2
輻照度/(W/cm2
紫外線
200~308
1×10−9~3×104
3×10−3

309~314
1×10−9~3×104
6.3×10−2

315~400
1×10−9~10
0.56t1/4

315~400
1×10~1×103
1.0

315~400
1×103~3×104

1×10−3
可見光
400~700
1×10−9~1.2×10−5
5×10−7

400~700
1.2×10−5~10
2.5t3/4×10−3

400~700
10~1×104
1.4CB×10−2

400~700
1×104~3×104

1.4CB×10−6
紅外線
700~1050
1×10−9~1.2×10−5
5CA×10−7

700~1050
1.2×10−5~1×103
2.5CAt3/4×10−3

1050~1400
1×10−9~3×10−5
5×10−6

1050~1400
3×10−5~1×103
12.5t3/4×10−3

700~1400
1×104~3×104

4.44CA×10−4
遠紅外線
1400~106
1×10−9~1×10−7
0.01

1400~106
1×10−7~10
0.56t1/4

1400~106
>10

0.1
註:t為照射時間。CACB分別為紅外和可見光波段的矯正因子。波長與校正因子關係為:波長400~700nm,CA=1;波長700~1050nm,CA=100.002(λ−700);波長1050~1400nm,CA=5;波長400~550nm,CB=1;波長550~700nm,CB=100.015(λ−550)
表2 雷射照射皮膚的職業接觸限值
光譜範圍
波長/nm
照射時間/s
照射量/(J/cm2
輻照度/(W/cm2
紫外線
200~400
1×10−9~3×104
同上表1
可見光與紅外線
400~1400
1×10−9~3×10−7
2CA×10−2

1×10−7~10
1.1CAt1/4

10~3×104

0.2CA
遠紅外線
1400~106
1×10−9~3×104
同上表1
註:t為照射時間。CACB分別為紅外和可見光波段的矯正因子。波長與校正因子關係為:波長400~700nm,CA=1;波長700~1050nm,CA=100.002(λ−700);波長1050~1400nm,CA=5;波長400~550nm,CB=1;波長550~700nm,CB=100.015(λ−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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