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19日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4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為了強化林業管理,有效地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效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雲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若干規定》和《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林業管理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時間:1993-04-07
- 類型:條例檔案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4-07
【生效日期】1993-04-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植樹造林
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四章 採伐和經營管理
第五章 林業資金
第六章 林政管理
第七章 林業科教
第八章 管理職責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 附則
檔案內容
縣、鄉(鎮)、村應層層營造樣板林,為植樹造林作出示範。
縣、鄉、村、場可以引進技術、資金、人才在規劃區內營造,經營經濟林木和用材林,營造防護林、薪炭林和特用林,自治縣提供土地資源和給予優惠條件。
優先扶持山區和貧困地區的林業和林副、林化、林特產品的商品基地建設。
公民實行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未履行義務植樹的,限期補種或由綠化委員會按規定收取綠化費。
提倡和鼓勵種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
城鄉新建或改造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有綠化設計內容。生產單位在組織生產的同時或生產作業結束後,要恢復植被並搞好造林綠化,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鼓勵集體和個人營造用材林、防護林、薪炭林和種植經濟林木,發展鄉村、家庭林場和果園。黨政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要搞好庭院綠化,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興辦綠色企業。
縣人民政府每年要對植樹造林組織一次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率。
(一)對森林實行限額採伐全額管理,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年採伐量,積極鼓勵植樹造林,實行封山育林。
(二)林區的單位和居民,要進行燒材改革,推行節能節柴措施,努力降低森林資源的低價值消耗,嚴禁燒好材。
(三)煤炭、冶煉、造紙、交通、農業、水電、城建等部門,應當提取或安排造林綠化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四)對珍稀動植物實行特殊保護。
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六月為森林防火期,每年二月至五月為森林火險期,火險期內,林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重點林區設立火險瞭望台,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施和滅火器械。
鄉、村應制定和完善保護森林資源的制度和村規民約,設立專職護林員,重點林區的鄉、村在防火期間,應當設立巡山員,集體所有制森林應當有固定的看山員和組建以民兵為骨幹的撲火隊。
護林防火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撲滅的方針,採取打早、打小、打了的措施。護林防火組織和護林人員在防火期,應加強森林防火巡邏和監測。
發生森林火災,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撲救。交通、郵電、物資、衛生等部門應給予支持配合。
劃定的水源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採伐。
對國家頒布的Ⅰ、Ⅱ級保護植物只能保護髮展,不得採伐;Ⅲ級保護植物可實行保護性利用。
列入國家和地方的古樹名木,進行特殊保護。
嚴禁破壞林區護林設施。
有林地區農民採伐燒柴實行限量,具體辦法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
無林地區的農戶,應充分利用各種條件營造薪炭林。
禁止亂挖樹根。
森林採伐實行全額管理,商品材、農民自用材,生產生活用材、培殖業用材、工副業用材和燒柴的專項採伐限額,不得相互挪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採伐限額。
中幼林的撫育間伐材不列入木材採伐限額計畫。
國有林場憑伐區調查設計資料,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憑證採伐,嚴禁超額採伐。
集體和個人採伐林木,應提交書面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上級下達的年度計畫內安排,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經批准採伐的建房用材不得出售。
凡批准採伐銷售的林木,應按規定繳納育林基金。
因緊急搶險就地採伐樹木時,可由當地行政首長批准,先組織採伐滿足急需,事後立即向自治縣人民政府備案,由林業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自治縣的林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方便交易、互通有無,有利管理的原則確定木材交易的範圍、市場,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出縣的木材,由林業主管部門審查簽證。
經營木材的單位憑木材、林產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可異地銷售。
經營木材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鄉(鎮)木材加工廠,由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核定加工指標,按計畫加工銷售成品、半成品,一般不得經營原木。
要積極扶持興辦鄉村集體林場,實行造、采、加工綜合經營。
在限額採伐指標內,以國有林業企業為主渠道,擴大集體自主經營,逐步形成多渠道少環節聯合經銷木材、林化、林特和林副產品。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費);
(三)上級撥款;
(四)按規定對採集、經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費用;
(五)按規定收取的綠化費;
(六)縣、鄉(鎮)財政撥款;
(七)扶貧資金和以糧代賑用於發展林業的資金;
(八)其他收入。
林業主管部門上交財政的罰沒收入主要用於林業。
自治縣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於當地發展林業事業。
經核定的國有林、集體林界線一般不得變動。確需變動的,必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和原批准機關批准。
發生林地、林木權屬爭議經過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由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爭議和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毀壞林地,砍伐林木。
承包者不願履行契約的責任山,可收歸集體,另行承包。
執勤人員履職時應佩戴林政執法標誌。
自治縣林業科研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林業科技的套用和推廣。研究適於縣境內生長、運用的速生優良品種的引進、栽培和管理技術,為科技興林服務。
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村中學可安排林業技術課。
(一)宣傳執行國家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不斷提高全縣人民的林業意識和生態觀念;
(二)加強林業工作的巨觀管理,制定和組織實施植樹造林,資源保護,木材生產,經營管理和林業科技發展規劃;
(三)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正確處理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係;
(四)確定和辦好林業工作的樣板,總結經驗,推動全縣的林業工作。
(一)宣傳貫徹國家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管理林業工作,處理林業行政案件;
(三)按質量完成年度造林計畫;
(四)嚴格執行年度採伐限額,採取措施節約木材;配合節能部門節柴改灶,開發新的農村能源;
(五)禁止毀林開荒和亂砍濫伐;
(六)抓好護林防火,防止重大火災的發生;
(七)防治森林病蟲害;
(八)保護管理珍稀野生動植物;
(九)保護古樹名木;
(十)有計畫地組織森林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
(十一)籌集、管理林業基金和其它專項經費;
(十二)會同民政、土地等部門調處林權糾紛;
(十三)做好林業宣傳、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四)加強林區建設,改善職工生活;
(十五)做好自治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一)林業工作站是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發展林業生產的基層事業單位,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二)宣傳與貫徹執行《森林法》、林業法規和林業方針、政策,了解與反映民眾在發展林業生產中的要求和問題;
(三)配合當地政府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組織農村集體、個人開展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四)負責造林檢查驗收、林業統計和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掌握本轄區的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情況;
(五)核定轄區內集體和個人的年度採伐指標,經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發放木材採伐許可證,檢查、監督轄區內的木材採伐,木、竹運輸和銷售;
(六)配合有關部門調處山林糾紛,查處毀林案件;抓好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預測預報防治工作;
(七)傳播林業科學技術,總結和推廣林業生產先進經驗,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收林業專項基金和其它收費,配合上級主管部門管好用好轄區內各項林業資金。
(一)宣傳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配合行政村、辦事處組織植樹造林,護林防火和防治森林病蟲害;
(三)巡視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行為;
(四)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行為,有責任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依法處理。
(一)模範地執行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同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作鬥爭,有顯著成績的;
(二)各級領導在任期內實現保護和發展林業,完成各項指標,成績優異的;
(三)制止亂砍濫伐,防止事故有顯著功績,使國家和人民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四)林業科學研究,發展林業教育,推廣林業適用技術,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培育良種壯苗,承包荒山造林,成績顯著的;
(五)堅持合理採伐,及時更新,成績顯著的;
(六)超額完成當年植樹造林任務,經檢查成活率達到90%以上的;
(七)積極進行資源開發,搞好綜合利用,節約資源,發展多種經營,成績顯著的;
(八)連續三年未發生森林火災和毀壞森林案件的鄉(鎮)、國營林場、自然保護區;連續五年未發生森林火災和毀壞森林案件的行政村、辦事處;
(九)發現和在撲救森林火災中的有功人員;
(十)保護野生動植物成績顯著的;
(十一)防治森林病蟲害工作成績顯著的;
(十二)制止和揭發檢舉破壞森林的各種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
(十三)在林業工作中有其它成績需要獎勵的。
(一)當年未完成植樹造林任務,或森林火災突出的鄉(鎮)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警告;對嚴重失職的行政負責人員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破森林採伐限額,或多砍少報,弄虛作假的國營林業局、林場、木材公司及鄉(鎮),扣除次年的採伐指標,對嚴重失職的行政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所轄區域內亂砍濫伐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時報告處理,致使森林遭到嚴重破壞,視責任情節輕重,對當地行政、林政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二)偷砍盜伐第二十條之規定林木的每伐一株,罰款500~1000元;偷砍盜伐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林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處罰款和賠償損失;破壞林區護林設施的,賠償全部損失並處罰款。
(三)超計畫批條子、開口子,致使林木超計畫採伐和營私舞弊濫發木材票證的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林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應從重處理。執法人員隨意放行無木材運輸票證的,視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受賄放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無採伐證採伐的,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六)凡是無木材、林產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經營木材或林產品的單位或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林農自產的木材無銷售證上市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七)收購無採伐證或銷售證木材的,木材一律沒收,並對被沒收者處以總價值15~20%內的罰款;因亂收購直接造成盜伐濫伐林木的應予處罰,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以搶險救災和軍事需要為藉口採伐林木作為他用者,按濫伐林木論處。
(九)以收購非規格材為名收購規格材,處以規格材價值2~3倍的罰款。
(十)不按採伐證核定的項目進行採伐,按《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處理。
(十一)偽造、塗改、倒賣木材票證和木材、林產品經營許可證的,視情節處以千元以內的罰款;對已獲利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並處以違法所得的3~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因開墾、採石、采沙、采土及工副業毀壞林木,由林業部門責令賠償全部損失,並補種1~3倍的樹木。
(十三)挖樹根作燃料或製作工藝品的,挖一棵補種一棵樹木,屢教不改的,每挖一棵補種3~5倍的樹木。
被責令補種林木而不履行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向其徵收造林費,並處以造林費2倍以內罰款。
(十四)毀林開荒者由林業部門責令其退耕還林,賠償林木損失,並處罰款。
(十五)森林防火期違反規定在林區野外用火的,每次罰款10~30元;引起火災的責任者承擔撲火費用,並按森林防火法規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造成森林火災的,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故意放火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違反林木種苗檢疫、病蟲害防治規定者,按《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非法獵取、採挖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按《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十八)燒磚瓦、燒石灰和從事工副業生產有條件用其它能源代用而繼續燒柴的,處以育林基金3~5倍的罰款,並責令其停止生產直至改換能源為止。
(十九)阻礙林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兇毆打、傷害、謾罵、圍攻林政執法人員和檢舉揭發人員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十)需要處罰的其它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