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護我國珍稀植物資源所設立的法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axus Resources in Lijiang Naxi Autonomous County
【發布單位】82307
【發布文號】自治縣政府令第5號
【發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11月29日縣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理縣長 和良輝
2001年11月29日
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紅豆杉資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我縣境內的紅豆杉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紅豆杉資源,分為野生紅豆杉資源和人工種植、培育紅豆杉資源兩種。
第三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保護、研究、開發利用紅豆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任何人發現破壞紅豆杉資源的行為,都有義務及時地向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為舉報提供便利。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紅豆杉資源保護責任書,並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就所簽訂的紅豆杉資源保護責任書的內容,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把考核成績作為晉升和評獎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各天保實施單位、鄉鎮林工站簽訂紅豆杉資源保護責任書。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轄區內的村委會(居委會)簽訂紅豆杉資源保護責任書;村委會(居委會)應與轄區內的居民簽訂紅豆杉資源保護責任書。
第八條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麗江納西族自治縣境內紅豆杉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全縣紅豆杉資源的普查工作,掌握資源動態,建立資源檔案。制定保護野生紅豆杉資源的措施,編制紅豆杉人工造林基地建設和發展紅豆杉資源的規劃。與各鄉鎮配合,教育管理好全縣林業系統幹部職工隊伍,負責協調全縣各鄉鎮、各有關部門和森林武警部隊搞好林區穩定及路檢路查。發現破壞紅豆杉資源和非法販運紅豆杉資源及製品的,應堅決制止並將查獲的違法犯罪分子和贓物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縣公安部門負責全縣所有紅豆杉案件的偵破和查處工作。掌握林區動態,發現線索及時查處,從重、從快、從嚴打擊各種破壞紅豆杉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紅豆杉資源免遭侵害。
縣屬各天保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巡邏管護工作,發現破壞紅豆杉資源的行為,在及時制止,搞好調查取證工作的同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匯報。
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四五”普法工作,全面加強紅豆杉資源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推進依法保護紅豆杉資源的進程。
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及時取締非法經營、加工、銷售紅豆杉製品的廠點、商店和賓館。
鄉鎮人民政府為轄區內保護和發展紅豆杉資源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落實保護和發展紅豆杉資源的規劃和措施,負責搞好本轄區內紅豆杉資源保護和發展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及時有效地制止偷砍盜剝紅豆杉樹枝、樹葉、樹皮,偷拉偷運紅豆杉原料及製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及時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居民小組)為轄區內的第一責任人,要經常召開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傳達、貫徹紅豆杉資源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做到不留死角,家喻戶曉。轄區內發現破壞紅豆杉資源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伐野生紅豆杉資源,挖取紅豆杉苗木、樹根及剔剝其樹皮。
因科研、教學及對外交流等特殊需要進行挖取紅豆杉苗木、樹根及剔剝其樹皮的,必須報經國家林業局審批後,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實施。
第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運輸、加工、販賣、銷售涉及野生紅豆杉資源的原料及製品。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和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因地制宜,在麗江納西族自治縣境內開展紅豆杉資源的人工培植、科學研究,建立樹木園或苗木基地,營造紅豆杉林;合理開發、利用基人工培植的紅豆杉資源。
人工培植、科學研究所需紅豆杉枝條的採集、運輸,必須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按程式嚴格審批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對有下列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一)認真貫徹和執行紅豆杉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對紅豆杉資源的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研究、發展紅豆杉產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對破壞紅豆杉資源的行為依法制止和檢舉,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功的。
第十三條非法採伐紅豆杉樹木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除沒收採伐實物及非法所得外,在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的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擅自採集野生紅豆杉枝條,採挖紅豆杉苗木、樹根及剔剝樹皮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除沒收採伐實物及非法所得外,在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非法運輸、加工、販賣、銷售涉及野生紅豆杉資源的原料及製品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雲南省珍貴樹種保護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除沒收實物及非法所得外,在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林業、天保、公安等有關部門及人員在紅豆杉資源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法審批,未能及時、有效地制止、查處破壞紅豆杉資源行為造成紅豆杉資源遭受破壞的,視其破壞程度,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其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將其作為目標管理的主要考核內容,扣減當年目標管理獎,直至降職、撤職、開除公職;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破壞紅豆杉資源行為的村民(居民),不得享受優撫政策。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發現轄區內有單位和個人採伐紅豆杉資源,挖取紅豆杉苗木、樹根及剔剝其樹皮的行為而不及時制止、報告造成紅豆杉資源遭受破壞的,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鄉鎮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並扣減鄉鎮機關人員當年年終公務員考核獎勵;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委會(居委會)、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成員發現轄區內有破壞紅豆杉資源行為,不加以及時制止及上報有關部門處理,造成紅豆杉資源遭受破壞的,由鄉鎮建議有關組織罷免其職務。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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