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823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04-07
【生效日期】1993-04-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管理條例
(1993年3月19日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4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玉龍雪山管理區範圍(以下簡稱管理區):東經100°04′10″-100°16′30″,北緯27°3′20″-27°40′00″,南北長26公里,東西寬19公里,法定總面積為26,000公頃。
第三條對玉龍雪山的管理,堅持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原則。嚴格保護現代海洋性溫冰川和古冰川遺蹟,典型完整的高山垂直帶自然景觀,多種類的高山植被類型,植物模式標本的集中產地和瀕危動植物資源。對資源實行有計畫、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一體的方針。
第四條設立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管理權。
第五條在管理區域範圍內活動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委員會及其職責
第六條管理委員會負責行使管理區內的管理職責。管理委員會受自治縣人民政府的領導,接受縣以上各有關部門的指導。
管理委員會下設機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管理區的保護、開發和利用,進行統一規劃。
(三)開展保護自然環境的宣傳教育。
(四)負責制定管理區內的管理辦法,進行行政管理。
(五)保護和發展珍貴、稀有的動、植物資源。
(六)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風景名勝資源的違法行為。
(七)組織開展科學研究。
(八)有計畫、有目的地逐步創辦旅遊服務設施,開發旅遊資源,發展旅遊業。
第八條管理委員會應同所在地和毗鄰的鄉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組成聯合保護組織,制定保護公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九條管理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管理區內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動、植物,自然景觀和風景名勝,都必須嚴格依法保護。
有關部門對管理區周邊林木、風景名勝以及自然生態環境,應積極配合依法管理。
第十一條管理區內嚴禁採伐林木、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獵捕野生動物、毀林開荒、開山炸石、挖沙取土和其它有害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活動。
第十二條凡在管理區內從事科學、教學、拍攝影視片和登山等活動,須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入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管理區內收購野生動物、藥材、花卉、竹木及其它林產品。因科研、教學和展出等特殊需要捕捉採集野生動、植物標本的,須按審批手續報經批准,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和範圍內,按品種、數量捕捉和採集,並按規定繳納資源保護管理費。
禁止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品和採獵工具等進入管理區內。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同國外簽署涉及管理區的協定,必須事先徵得管理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四條經確定的管理區範圍的界線和面積不得改變,不得移動、毀壞界樁和各種標記。
第十五條禁止在管理區內丟棄污染環境、妨害公共衛生的廢棄物。
禁止破壞和污染水源、水系和水質。
第十六條管理委員會應根據總體規劃,對原已定居在管理區內的居民,應合理解決好村民的生產生活問題,村民應當嚴格遵守管理委員會的規定。
禁止移民和遷居到管理區內,一經發現,立即遣送回原居住地。
第十七條管理區內的集體林、個體林,應納入計畫統一管理,權屬不變。
第十八條管理委員會應建立管理檔案。
第四章 開發利用管理
第十九條開發利用必須按照總體規划進行,堅持合理利用管理區內的資源,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引進各種資金,開發以旅遊業為主的第三產業。對重大建設項目,須經自治機關同意。
第二十條旅遊資源的開發,應堅持保護髮展、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和統一管理的原則。
實行優惠政策,採取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引進人才,利用獨資、合資和集資等形式,開辦生態公園、飛禽公園、高山運動場所、民俗村、度假村等旅遊設施。
自治機關對省級旅遊區開發管理機構按批准的規劃所進行的旅遊開發經營活動,授權行使與管委會同等的權力,並承擔開展區範圍內保護等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管理區內,應進行植被、動物、土壤、氣候等的勘察收集和整理;重點觀察、研究珍貴稀有瀕危動、植物的生活習性與生長規律;設立飼養、馴化、繁殖基地;建立植物標本室、物種基因庫、種子庫和國家重點保護的生物物種資料,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第二十二條合理利用動、植物資源。在科學研究的基礎上,飼養馴化、培育繁殖珍稀動、植物和一般動、植物,充分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二十三條對古代冰川遺蹟,高山植被類型和瀕危動、植物資源,必須嚴格保護。通過嚴格審批,可以開展科研、教學和觀測。
對玉龍雪山周邊交錯地段有開採價值的礦產,經自治縣自治機關嚴格審批,可組織開採。
第二十四條凡經批准利用自然資源和風景資源從事各種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向管理委員會按規定繳納資源費。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在管理區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委員會予以表彰和獎勵。對貢獻特別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委員會報自治縣自治機關授予榮譽稱號,給予重獎。
(一)在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資源中成績顯著的;
(二)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查處破壞自然生態環境,獵殺野生動物和破壞自然景觀、風景名勝及保護設施中成績顯著的;
(四)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效益顯著的;
(五)同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事跡突出以及檢舉重大案件有功的;
(六)宣傳管理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七)護林防火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八)旅遊開發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九)在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其它貢獻需要獎勵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處罰,並責令按保護類別或資源損失的程度補償損失,繳納賠償費以及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管理區內盜伐林木,捕捉屬國家保護的動物,獵殺野生動物,開山炸石,挖沙取土,採挖植物的;
(二)擅自在管理區內收購種子、花卉、野生動物、植物、藥材以及其它林木產品的;
(三)擅自攜帶槍枝、彈藥、易燃易爆品和採獵工具進入管理區內的;
(四)亂丟廢棄物、污染環境的;
(五)擅自修建建築物和設施的;
(六)破壞設施或擅自移動毀壞管理區域範圍界樁及標記的;
(七)破壞公共秩序和安全制度不聽勸阻的;
(八)有其它破壞行為需要處罰的。
有(一)、(二)項行為的並處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阻礙管理人員進行正常管理工作或以暴力毆打、傷害管理人員,對檢舉、揭發人員行兇報復的,依法懲處。
第二十八條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要盡職盡責,因失職造成損失的,由管理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政處罰,由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越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省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麗江納西族自治縣人大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