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

《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在2006.08.30由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8.30
  • 實施時間:2006.09.01
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審議結果的報告,

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

經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6年3月13日通過,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8月30日
第一條 玉龍雪山是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為加強對玉龍雪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玉龍納西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玉龍雪山保護管理區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玉龍雪山保護管理區(以下簡稱管理區)是指:東經100度04分至100度16分,北緯27度03分至27度40分,南北長26公里,東西寬19公里,總面積約260平方公里的範圍。
第四條 管理區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應當堅持保護為主、合理開發、統一規劃、加強管理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玉龍雪山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對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機構所需經費,納入縣財政預算。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調查野生珍稀動物、植物資源並建立檔案;
(三)組織開展科學考察研究;
(四)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
(五)協同做好社會治安和旅遊秩序的工作;
(六)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
(七)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行政職能。
第七條 自治縣的林業、城建、環保、旅遊、工商、文化和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管理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白沙、大具、龍蟠鄉人民政府,共同做好管理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 管理區內的保護重點是:
(一)珍稀動物資源:滇金絲猴、雲豹、雪豹、藏馬雞、穿山甲、小熊貓、斑羚等。
(二)珍稀植物資源:雲南紅豆衫、玉龍厥、麗江鐵杉、長苞冷杉、雲南榧樹、雲南山茶、大樹杜鵑等。
(三)自然景觀:古冰川遺址、高山草甸、河流、峽谷等。
第九條 管理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盜伐林木,採集或者買賣野生植物,獵捕或者買賣野生動物;
(二)毀林開墾,開山炸石,挖沙取土,採礦;
(三)破壞和污染水資源;
(四)刻劃、塗污和損毀古樹名木、自然景物以及公共設施;
(五)修建有損景觀的建築物、構築物;
(六)在防火期內野外用火;
(七)移動、毀壞界樁和各種保護標識、標牌。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管理區內的農戶改善生產、生活環境,加強能源建設,以沼氣、液化氣、電等能源代柴,減少森林消耗,並創造條件幫助農戶逐步向外搬遷。
第十一條 在管理區內野生動物對農作物造成損失和造成人畜傷害的,由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際評估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在管理區內從事科研教學、拍攝影片和登山等活動的,須經管理機構批准。
科研教學和展覽等需要捕捉野生動物、採集植物標本的,按規定批准後,在指定時間、地點內進行捕捉和採集,並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一切單位和個人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改善旅遊基礎設施條件,並為投資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 管理區實行統一的景區門票制。管理機構可以從門票收入中提取1%的經費,專項用於玉龍雪山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在玉龍雪山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植物資源成績顯著的;
(二)科學研究成績突出的;
(三)旅遊開發管理成效明顯的;
(四)防治火災和森林病蟲害工作突出的;
(五)查處違法犯罪行為有功的。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由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處實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建設工程總造價2%的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尚未引起火災的,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引起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林業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辦理。
第十九條 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2006年7月6日舉行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管理條例》,自1993年頒布施行以來,對玉龍雪山的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加快自治縣旅遊事業和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2003年麗江地區撤地設市、區縣分設後,原《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管理條例》也隨之自然失效。同時,隨著旅遊事業的發展,為加強對玉龍雪山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規範景區旅遊秩序,提高旅遊質量和效益,加快自治縣經濟社會發展,制定《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玉龍雪山保護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對條例的制定工作非常重視,於2004年5月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班子,並著手條例的起草工作。在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發揚民主,反覆論證、修改,歷時兩年多的時間,八易其稿,形成了條例黨內送審稿。在此過程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始終參與了條例的制定工作,並專程到玉龍縣進行調研、論證,與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和縣政府有關部門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條例。省委轉來麗江市委報送的條例草案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對條例進一步作了修改,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委。省委於2006年2月22日批覆,同意將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作為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2006年3月13日,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經過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條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反映了自治縣加強對玉龍雪山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加快旅遊業發展,促進自治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批准這個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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