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是2024年3月19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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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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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推動全省控輟保學工作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確保控輟保學工作責任落實、政策落實、工作落實、成效鞏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控輟保學有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及其法定監護人。
第三條 按照“省級統籌、州市監督、縣級實施”的原則,建立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教育系統“雙線”及縣、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四級工作體系,依法開展控輟保學工作。
第四條 運用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精準掌握學生到校情況,建立健全班主任日常考勤制度和學生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情況跟蹤報告制度。運用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上傳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學生信息,實現多部門聯動、各級協同,高效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落實法定職責,完善聯防聯控聯保責任體系。
(一)省人民政府職責。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完善政策措施。
(二)州(市)人民政府職責。部署、落實、指導、檢查和督促縣級人民政府做好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
(三)縣級人民政府職責。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義務教育。建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村(社區)幫扶幹部與輟學學生的結對包保勸返機制。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承擔控輟保學具體責任,組織和督促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
(五)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
(六)教育行政部門職責。對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控輟保學基本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和指導;牽頭制定入學、控輟保學工作目標,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將控輟保學作為重要任務,列入本部門、義務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年終考核內容,並作為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嚴格校點撤併程式,科學制定農村學校布局規劃,避免因學校布局不合理、交通不便等因素導致學生上學困難甚至輟學。
(七)統戰(民族宗教)部門職責。積極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對入寺入教失學、輟學兒童少年進行核查,如實統計適齡兒童少年入寺入教數據,並依法依規協助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八)發展改革部門職責。聯合教育行政部門,最佳化城鄉學校規劃布局,重視農村學校規劃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滿足辦學需求。
(九)公安部門職責。聯合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安人口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比對核查機制,及時發現未入學適齡兒童少年。
(十)民政部門職責。負責留守兒童、流浪兒童的登記及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救助;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做好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義務教育工作;持續推進婚姻管理引領婚育新風專項行動,堅決防止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的現象。
(十一)司法行政部門職責。統籌、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控輟保學法治宣傳教育,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支持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財政部門職責。按照我省教育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要求,依法落實義務教育經費投入責任。
(十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職責。開展集中整治未成年人非法務工專項行動,依法調查處理未成年人務工情況和介紹、使用童工違法行為;涉及省外務工的,上報並由省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通報務工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查處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要求及時移送同級公安部門;自查本部門組織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情況,嚴禁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引導已完成九年義務教育但未進入高中的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十四)衛生健康部門職責。督促指導做好學校衛生工作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防止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造成輟學。做好兒童、青少年的健康體檢,指導學校做好疫情防控、近視預防等工作。配合殘聯對殘疾失能兒童、少年進行醫學鑑定。
(十五)市場監管部門職責。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使用童工違法行為。
(十六)鄉村振興部門職責。負責政府救助平台建設、運行和管理。推動省直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及時調整完善有關政策,實現各地各部門管理員自主維護賬號信息,確保工作高效運轉。涉及控輟保學事項,嚴格按照《雲南省政府救助平台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十七)共青團組織職責。加強對特殊群體學生的親情關愛幫扶,組織豐富多彩的團隊活動,開展榜樣教育,引導青少年兒童聽黨話、跟黨走,熱愛學習,追求上進。通過心理健康輔導室、留守兒童之家,開展預防性、支持性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及時化解學生負面情緒,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道德品質。
(十八)婦聯職責。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和教育關愛,深入學校開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宣傳教育;幫扶困境兒童,確保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十九)殘聯職責。進一步完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有關信息,並按照規定納入有關救助保障範圍。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做好殘疾兒童少年入學、送教上門等工作。
(二十)文化和旅遊部門職責。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禁止在學校周邊設定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進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二十一)學校職責。認真落實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等措施。充分發揮教育、引導、幫扶作用,因人施策從學習、思想、行為等方面對學生進行幫扶。嚴格規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健全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報告制度。主動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對接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完善家長委員會制度和家訪制度,加強家校聯繫,發現學生逃學曠課、輟學、存在監護缺失或不良行為等隱患的,及時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取得聯繫,提醒、督促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履行責任。
(二十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認真做好親職教育;對已輟學的適齡兒童少年,依法送其復學。
(二十三)社會組織和個人責任。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導致學生輟學的,任何社會組織或個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控告,或通過政府救助平台予以舉報。
第三章 招生入學與動態管理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應全面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準確掌握行政區域內包含隨遷子女在內的所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人口、失學輟學適齡兒童少年和本地戶籍外出就讀義務教育學生的信息。每年3月,縣級人民政府專題研究部署年度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每年4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戶籍、居住證人口為基本依據,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年滿6周歲及以上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失學、輟學情況,做到不漏戶、不漏人。每年5月,縣級人民政府統籌配置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資源,制定招生入學、復學、保學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每年6—8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合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復學通知書,並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
第七條 學校應按照“人籍一致、籍隨人走”原則規範學生學籍管理。班主任應每天及時在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中完成本班學生日常考勤與抽樣考勤工作;對未到校學生要及時聯繫、查明原因、核實去向、跟蹤記錄;對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未到校的學生及時向學校報告,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登記錄入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學校校長要及時掌握學生每天考勤及疑似輟學、輟學情況,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核證疑似輟學、輟學學生信息並查清去向,提交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非本地戶籍的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向戶籍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函告知輟學情況。
第四章 依法勸返和復學安置
第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個學期統一實施控輟保學專項行動,在本級人民政府統籌領導和公安、鄉村振興等部門協同支持下紮實開展“四查三比對”(查戶籍、查學籍、查在校學生、查脫貧戶適齡兒童少年,用戶籍與學籍比對適齡失學兒童少年、用學籍與在校學生比對輟學學生、用輟學學生與脫貧戶資料庫比對脫貧戶輟學學生)摸清工作底數。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宣傳教育、責令改正、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或提起訴訟”4個步驟或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其中部分步驟依法開展勸返工作,提升勸返實效。嚴格落實聯合勸返工作機制,根據疑似輟學和輟學學生具體去向,人在學籍縣(市、區)則由學籍縣(市、區)負責勸返,人不在學籍縣(市、區)則由學籍地函告戶籍地,戶籍地縣(市、區)負責勸返。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勸返原則,在政府救助平台中確認勸返主體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發勸返指令。經“四步法”仍未勸返的學生,準許先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繼續做好勸返復學工作。
第九條 認真落實“一縣一方案”、“一校一方案”、“一人一方案”要求,採取普職融合、集中教育、單獨教學、隨班就讀等方式,因人施策進行精準安置,為勸返復學學生提供適合的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資源配置力度,在經費、師資、學習生活條件等方面提供充分的復學安置保障支持;樹立科學教育質量觀,遵循教育規律,注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鞏固深化“雙減”、“雙升”,提升控輟保學質量水平;樹立正確政績觀,堅決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傾向,不給學校下達升學指標,不在區域內對學校進行排名,不單純以升學率、學科成績評價學校、校長和教師,不公布、不炒作中高考狀元、升學率。
第十條 以縣為單位健全殘疾兒童少年招生入學部門聯動工作機制,依據有關標準對殘疾兒童身體狀況、接受教育和適應學校學習生活能力進行全面評估,採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兒童福利機構(含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特教班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逐一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經縣級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不具備學習條件的,可辦理延緩入學或休學手續,並按照規定納入有關救助保障範圍。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落實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及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的職責和任務。統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方案,定期召集成員單位研究部署工作任務,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問題。
第十二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報告應有義務教育控輟保學的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在每學期開學後,對義務教育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重點檢查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的組織領導、控輟保學及工作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把學生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責任督學日常督導工作的重要內容,各責任督學每學期對掛牌督導學校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當地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問責:
(一)教師對學生有言語諷刺、勸退、體罰或變相體罰、強制或變相要求學生退學、轉學、休學等不正當行為造成學生輟學的;
(二)班主任無故未完成雲南省義務教育在校生動態管理系統本班學生日常考勤和抽樣考勤工作或弄虛作假,未及時通過政府救助平台控輟保學服務事項連線埠登記錄入3天及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校學生情況的;
(三)學籍管理員未及時處理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學籍變動或未按實際情況標記輟學學生的;
(四)校長未履行學校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實事求是上報疑似輟學、輟學學生,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
(五)學校未廣泛宣傳、未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因學校辦學行為不規範,未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的;未落實教育資助等有關政策導致學生輟學的;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控輟保學直接責任,未落實義務教育入學、復學、保學等工作機制;未實事求是逐級上報輟學數據;未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勸返、復學工作;未監督指導學校履行控輟保學主體責任;未將入學和控輟保學作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務和考核校長的重要指標的;
(七)縣級人民政府未履行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主體責任;未建立控輟保學聯席會議制度或協調聯動機制;未定期研究部署控輟保學工作;未健全應助盡助救助機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子女、殘疾兒童少年、流動和留守適齡兒童少年、殘疾人子女、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群體接受完成義務教育的;
(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督促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復學;未建立輟學學生勸返工作責任制、未積極開展輟學學生勸返工作;未幫助適齡兒童少年解決在接受義務教育時所面臨的困難;未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未配合做好學校周邊環境治理的;
(九)干預或插手控輟保學數據填報影響數據真實性的,其他控輟保學單位不履行控輟保學法定職責的。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等有關單位要建立控輟保學定期通報制度,對輟學問題突出的地區、學校進行通報,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督導問責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追責問責。控輟保學工作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等問題線索,移送至各級紀檢監察部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省現行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2022年6月9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試行)》(雲政辦規〔2022〕5號)同時廢止。

檔案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管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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