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1996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紅十字事業的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4年3月27日審議通過,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 通過時間:2024年3月27日
  • 執行時間:2024年5月1日
  • 所屬地區:雲南省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修訂信息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十四屆〕 第二十二號
《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4年3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條例全文

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
(2024年3月27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責與活動
第三章 財產與監管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紅十字會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職責,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紅十字事業發展相適應的經費投入機制,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資助,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紅十字事業相關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紅十字會開展工作予以支持。
第五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事務,加強同國際紅十字組織、世界各國紅十字會或者紅新月會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州(市)、縣(市、區)紅十字會在省紅十字會的協調和指導下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邊境州(市)、縣(市、區)紅十字會應當根據國際合作協定和國家有關工作機制,開展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根據實際需要,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七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的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成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團體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申請參加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享有會員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九條 每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所在周為本省“紅十字博愛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為紅十字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責與活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備災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結合實際建立以志願者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為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應急救援體系、隊伍、物資、設施等應當納入當地政府應急管理建設體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應急救護工作,組織志願者參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開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培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人道救助工作,對因突發事件以及因重特大疾病、重大意外傷害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現重大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供人道救助;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繫等人道服務以及愛滋病預防與關懷、心理救助等人道救助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表彰獎勵工作。
省、州(市)紅十字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收集、統計、審核、公示、報送無償獻血表彰的相關申請材料的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意願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關懷等工作。
省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工作的管理;通過政府撥款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等渠道設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人道救助金,為捐受雙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和人道關懷。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血樣採集、信息錄入、捐獻服務等工作。
省紅十字會應當加強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管理,組織開展諮詢、動員,採集造血幹細胞相關服務以及捐獻者隨訪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成立紅十字志願服務隊伍,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志願者在慈善募捐、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社區服務、養老服務、紅十字精神傳播、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等領域開展志願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引導青少年參與紅十字事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進行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宣傳普及紅十字運動知識、健康安全知識、養老照護知識,舉辦應急救護培訓,開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引導紅十字社區服務站、紅十字救護站、博愛家園、博愛衛生院等發揮在紅十字文化傳播、應急救護培訓、健康安全知識宣傳、志願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可以參與開展養老服務人員知識和技能培訓,參與興辦公益性養老機構和對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項目。
第三章 財產與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將財政撥款和捐贈資金及其孳息分開管理、獨立核算。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受捐贈資金應當開設銀行專戶,進行專賬管理,不得用於紅十字會機構運轉及其在編人員的經費支出。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捐贈款物的接受、分配、儲存工作運行機制,完善捐贈款物的信息化管理,保障捐贈款物的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受、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和列支額度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
使用捐贈物資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按照有關規定從財政支持的資金或者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六條 省紅十字會可以依法建立基金會,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設立專項基金,依法接受境內外組織、個人捐贈的款物,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定或者捐贈人意願管理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的書面同意。無法聯繫到捐贈人的,應當通過公告方式尋找捐贈人,公告滿30日,仍無法取得聯繫的,可以擬訂使用計畫,提交本級執行委員會審定後使用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對於沒有具體使用意向的捐贈財產,依法根據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使用,並在項目實施結束後90日內向捐贈人反饋使用情況。
捐贈人有權向紅十字會查詢、複製其所捐贈財產使用、管理的相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自捐贈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救災救助財產接受發放管理制度和專項審查監督制度,對使用情況進行定期自查和分級檢查,保障捐贈財產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上級紅十字會可以對下級紅十字會接受、管理、分配、使用捐贈財產等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本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通過信息公開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資金募集、財務收支、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信息,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經審計的捐贈財產收支和使用情況報告、募捐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慈善信託的委託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志願服務、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等工作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進一步健全完善有關獎勵、優待、關懷等政策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下列方式促進與保障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一)支持縣級以上紅十字會開展防災救災、應急救護、人道救助和志願服務等工作,按照規定將有關項目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範圍;
(二)安排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等人道救助公益項目;
(三)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納入政府應急能力提升項目,支持紅十字會普及應急救護知識和技能;
(四)建立紅十字應急儲備物資補充機制,及時補充救災物資,建立物資儲備共享機制;
(五)支持紅十字會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法保障紅十字會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諮詢服務專區,配合做好宣傳、諮詢、登記、服務等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免除人體器官捐獻者的遺體接運、冷藏、火化、骨灰臨時暫存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器官捐獻人緬懷紀念設施、開展緬懷活動。
第三十五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執行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執行救助任務的車輛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本省範圍內依法免交車輛通行費。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和鐵路、民航等企業應當為紅十字會轉運捐獻的遺體和人體器官、造血幹細胞提供快捷通道,保障優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條件,向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申請,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可以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在土地、資金、人才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三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高等學校應當將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應急救護知識技能納入校園安全教育或者學生軍訓;中國小校應當開展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教育。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綜合規劃,提升紅十字會的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
第四十條 捐贈人向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合法財產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向紅十字會捐贈物資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一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報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時段,刊登、播放、發布紅十字公益廣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宣傳活動。
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和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應當為紅十字會開展募捐和宣傳等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三)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二)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三)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四)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五)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解讀

《條例》注重可操作性和實用性,明確界定新形勢下紅十字會的具體職責,規範了紅十字會“參與開展應急救援、應急救護和人道救助”的“三救”職責,“依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依法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三獻”職責,並明確通過政府撥款、捐贈等渠道設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人道救助金;還對志願服務活動、紅十字青少年、依法公開募捐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此外,紅十字會的財產監管,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也是本次修法的重點。《條例》從內部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審計監督、捐贈人監督等層面,建立全方位、全要素的監督機制,對財產的來源、管理使用和接受社會捐贈等方面內容也作了規範;並明確信息公開內容,要求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收入和使用情況,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依法推進紅十字會公開透明建設。
同時,《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相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應急管理建設體系、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納入信息化建設綜合規劃,建立與紅十字事業發展相適應的經費投入機制,給予紅十字會支持、資助;還明確了發改、財政、衛生健康、民政、公安、教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的支持內容,明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向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申請,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新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結合雲南特殊省情實際,聚焦“一老一小”,守護“朝夕美好”,將《國務院關於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中“支持紅十字會結合實際,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的要求創造性地作出新規定,明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和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可以參與開展養老服務、參與興辦公益性養老機構;明確指導學校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學校應當將應急救護知識技能納入校園安全教育;聚焦紅十字人道外交,促進民心相通,明確邊境州(市)、縣(市、區)紅十字會開展國際人道主義救助、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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