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是2020年大理州政府辦公室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大理州政府辦公室
基本介紹,第一章 總則,
基本介紹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有關單位:
《大理州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在印發給你們,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促進遺體捐獻行為,保障捐獻、接受等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倡導人道主義精神,發展醫學科學事業,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雲南省紅十字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參照《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條例》,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理州行政區域內遺體捐獻及其有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遺體,是指自然人死亡後的軀體。捐獻的遺體用於醫學科學事業。
遺體捐獻,包括捐獻登記、捐獻執行、遺體接受等環節。
第三條 遺體捐獻是社會公益性事業,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他人捐獻遺體;不得利用遺體捐獻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或者變相買賣遺體。
第四條 提倡和鼓勵自然人捐獻遺體,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遺體捐獻,加強對遺體捐獻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遺體捐獻工作機制,組織協調和推動遺體捐獻工作。
州、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遺體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公安、財政、人力社保、文化、交通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助開展遺體捐獻工作。
第六條 州、縣市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動員、捐獻登記、捐獻頒證、緬懷紀念以及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遺體捐獻公益宣傳,同時應當尊重遺體捐獻者配偶、父母、子女的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形成有利於遺體捐獻的社會氛圍。
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參與遺體捐獻宣傳、普及遺體捐獻科學知識,推動遺體捐獻工作的開展。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參與遺體捐獻工作。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八條 州、縣市紅十字會應當向社會公布遺體捐獻登記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和工作時間。
第九條 捐獻遺體應當到登記機構辦理書面捐獻登記手續,填寫遺體捐獻申請登記表。
行動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登記機構可以提供上門服務或採取其他便於登記的方式進行登記。
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遺體捐獻申請登記表應當載明捐獻人的基本情況和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內容,並由捐獻執行人簽署本人姓名、聯繫方式和同意執行的承諾。《大理州遺體捐獻申請登記表》一式二份,登記單位、接受單位各存1份。
捐獻執行人,可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也可以由捐獻人生前工作單位、居住地的村(居)委員會、養老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擔任。
第十一條 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後,應當向捐獻人頒發志願捐獻登記卡,並及時將遺體捐獻登記情況反饋遺體捐獻接受單位。
志願登記卡上應當註明遺體接受單位和紅十字會的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 已經辦理捐獻登記手續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應當尊重該自然人的捐獻意願。
第十三條 生前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其遺體。
未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其死亡後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並代為辦理捐獻登記手續,但應當提供捐獻人死亡證明,本人和死者身份證件、關係證明,以及一致同意的書面意見,捐獻執行人由捐獻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書面共同確定。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在進行遺體捐獻登記時,應當告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獻:
(一)捐獻人患有相關法律規定必須特殊處理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遺體毀損不能使用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捐獻的情形。
第十五條 辦理遺體捐獻登記後,捐獻人有權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捐獻人有權查詢本人的捐獻登記情況,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 遺體捐獻
第十六條 遺體捐獻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的遺體接受單位。捐獻執行人因故不能執行的,捐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的遺體接受單位或者當地紅十字會。
因突發性因素導致死亡的,有關單位或人員發現死者是捐獻人時,應當及時通知捐獻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捐獻執行人或者相應的遺體接受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