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背景
為積極推動雲南省遺體捐獻事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動員和引導更多社會各界和公眾知曉、支持和參與遺體捐獻事業,結合雲南省工作實際,省紅十字會在充分調查研究、學習借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成功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初稿),充分聽取了13個相關部門(單位)及有關專家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按相關流程報審後印發實施。
通過過程
2023年1月4日,雲南省紅十字會、雲南省衛生健康委、雲南省文明辦、雲南省教育廳、雲南省公安廳、雲南省民政廳、雲南省交通運輸廳七部門聯合制定了《雲南省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經雲南省人民政府同意,雲紅字〔2023〕1號予以印發,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雲南省遺體捐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近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本省行政區域內遺體捐獻及其管理活動,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遺體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提倡和鼓勵遺體捐獻行為。
捐獻者及其親屬的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應當受到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遺體捐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紅十字會負責遺體捐獻的宣傳動員、諮詢登記、緬懷紀念、人文關懷等工作。
公安、醫療機構在捐獻者死亡後應配合儘快辦理相關手續。
交通部門應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遺體運送保障工作。
民政部門應按照職責協助遺體接受單位(以下簡稱:接受單位)做好遺體捐獻工作。
宣傳、文明辦、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加強指導,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遺體捐獻公益性宣傳。
遺體捐獻者姓名及捐獻時間應當及時鐫刻在當地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紀念園(碑)適當位置,並適時組織開展緬懷紀念活動。
第五條 捐獻的遺體應當用於醫學、教育和科研事業。捐獻者近親屬應當尊重捐獻人意願,支持捐獻行為。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遺體,不得利用捐獻遺體牟取非法利益。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止、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六條 捐獻遺體應當辦理遺體捐獻登記手續。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其遺體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捐獻意願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紅十字會或者經省紅十字會授權的登記機構表達。
第七條 遺體捐獻應當填寫《雲南省遺體捐獻登記表》,明確下列事項;
(一)捐獻遺體全部或者部分及其用途;
(二)遺體捐獻執行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和同意執行的承諾;
(三)遺體接受單位的聯繫人姓名、手機和固定電話號碼等;
(四)遺體利用後的火化及處理;
(五)登記表必須有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簽字同意捐獻。
《雲南省遺體捐獻登記表》由省紅十字會規範格式,全省範圍內均適用。登記機構應當指導填寫登記表,完成登記後頒發《志願捐獻登記卡》。登記機構可以通過現場登記、上門服務、郵寄、網路登記等方式,為捐獻者辦理登記手續提供便利。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捐獻: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及其實施辦法,患有國家規定的甲、乙類傳染性疾病的遺體;
(二)被放射性物質污染的遺體;
(三)遺體損毀較為嚴重不宜使用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明確表示不願意捐獻遺體的;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不宜捐獻的情形。
第九條 遺體捐獻執行人可以由捐獻者生前委託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擔任。沒有近親屬的,可以委託其他自然人擔任,也可以由捐獻者指定其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社會福利機構、其他有關單位相關負責人擔任。
第十條 自然人辦理遺體捐獻登記後,可以要求原登記機構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第三章 遺體捐獻及激勵措施
第十一條 捐獻者死亡後,按照就地、就近、就便原則由其居住地或登記地接受單位接收遺體;有多家接受單位的,由捐獻執行人自行選擇或紅十字會協調安排;居住地或登記地無接受單位的,由當地紅十字會聯繫上級紅十字會安排接受單位進行接收。
第十二條 遺體捐獻實施前,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捐獻意願及時通知當地紅十字會或接受單位,並會同辦理捐獻有關事宜。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到登記機構採用書面形式辦理捐獻手續。
捐獻執行人因故不能執行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或者捐獻者生前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社會福利機構、其他有關單位作為遺體捐獻執行人。
第十三條 接受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派遣工作人員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並按照下列程式接收遺體:
(一)出示遺體接受單位的工作證件;
(二)核實捐獻者的身份信息和死亡證明;
(三)致哀,交接遺體,開具《遺體捐獻接收證明》;
(四)頒發《遺體捐獻榮譽證書》,及時通知原登記機構。
接受單位應當在接收遺體後7個工作日內,將接收情況書面告知當地紅十字會和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接受單位應根據捐獻執行人或捐獻者近親屬的要求,為捐獻者舉行告別儀式,以示對捐獻者的尊重和敬意。
第十五條 接受單位接收遺體後,及時出具《遺體捐獻接收證明》。
接受單位應當合理保存、使用遺體,並妥善對遺體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民政部門憑《遺體捐獻接收證明》協助辦理有關事項,並為運送、火化捐獻者遺體提供方便。
《遺體捐獻榮譽證書》作為對捐獻者事跡和行為的褒獎,由雲南省紅十字會和雲南省衛生健康委監製,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統一印製管理。各接受單位按要求做好發放記錄,並及時上報雲南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備案。
使用完畢的遺體或經過檢查不適用於醫學科學事業的遺體,由接受單位統一火化,若捐獻執行人明確要求自行處理遺體的,接受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完成。
第十六條 接受單位接收之前,遺體的保存、儲運,近親屬為其舉辦遺體告別儀式產生的費用由捐獻者近親屬承擔;遺體捐獻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後,由接受單位負責安排車輛將遺體從交接地運送到接受單位,所需費用由接受單位承擔;遺體使用完畢後的火化費用由接受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公益性養老機構應在同等條件下為捐獻者已滿60周歲的父母、配偶優先辦理入住。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應對家庭經濟困難捐獻者共同生活的子女給予適當減免學雜費用等,對捐獻者子女參加學校各類獎(助)學金評選時同等條件下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 各級文明辦將遺體、人體器官(組織)自願捐獻者以及做出捐獻決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納入全省各級道德模範、身邊好人評選範圍。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轄區內醫療機構,對捐獻者的直系親屬、配偶、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在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給予優先排序權。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開展“紅十字博愛送萬家”等活動時,應當將捐獻者家庭納入走訪慰問範圍。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具有開展醫學教學、醫學科研及臨床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醫學科研單位和醫學院校或者有資質的組織庫,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可以成為遺體接受單位:
(一)有從事遺體或組織捐獻接受工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有從事遺體或者組織捐獻接受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專用車輛或者相應運輸條件;
(三)有從事遺體或者組織捐獻接受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二十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遺體捐獻管理監督制度,規範相關技術操作。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遺體捐獻登記、信息管理、人文關懷等相關制度。
第二十四條 參與遺體捐獻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捐獻者的個人信息和資料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發生買賣遺體行為或者從事與買賣遺體有關活動的機構或個人,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遺體或者從事與買賣遺體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未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擅自接受遺體的,由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遺體接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備案:
(一)未接到法定的捐獻人死亡證明,擅自接受遺體的;
(二)違背捐獻意願接受遺體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遺體接受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遺體使用完畢處理不當的;
(二)有侮辱遺體行為的;
(三)未建立遺體使用檔案並備案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參與遺體捐獻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泄露捐獻者個人信息和資料或者挪作他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機構及個人在遺體捐獻過程中牟取經濟利益,或者發生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遺體捐獻包括捐獻遺體的全部和遺體的器官、組織,但血液、精子、卵子、胚胎除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是指父母、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範圍及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
第三順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和雲南省紅十字會按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分別從捐獻登記、遺體捐獻及激勵措施、管理和監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為雲南省遺體捐受雙方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管理辦法》指出,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近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除自然人本人明確表達捐獻意願外,未辦理捐獻登記手續的自然人,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遺體的,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其死亡後以書面形式共同表達捐獻意願,辦理相關手續。這一規定將有助於擴大捐獻來源,提高捐獻率。
《管理辦法》明確,遺體捐獻應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包括捐獻登記、捐獻執行、遺體接收等環節,捐獻的遺體將用於醫學科學事業發展。捐獻完成後,各級紅十字會將向遺體捐獻者家屬頒發榮譽證書,組織悼念活動,提供緬懷場所,實施人道關懷,並在開展“博愛送萬家”等活動時對捐獻者家庭進行走訪慰問。遺體捐獻是一項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對促進醫學教育、臨床醫學和科學研究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培養合格醫務工作者的重要基礎保障,也是醫療衛生健康事業科研創新的重要基石。通過調研,目前雲南省每年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約需遺體標本400具左右,而據不完全統計,2022年全省實現遺體捐獻僅54例,2018年-2022年5年間,共實現遺體捐獻187例,平均每年不足40例,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出台《管理辦法》,不僅有助於雲南省規範開展遺體捐獻工作,也有助於促進殯葬改革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同時,由授權管理機構對相關醫學教育院校、醫療和科研機構,對遺體捐獻、接收、合理使用和處置等進行全流程監管,可有效防範和化解潛在風險,遏制和打擊遺體非法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積極推動雲南省遺體捐獻事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修訂意義
《管理辦法》的及時出台,對雲南省遺體捐獻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和促進作用。自2月1日正式施行至10日,全省的遺體捐獻登記量就達到146人,已完成遺體捐獻1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