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紅十字會條例

2022年3月31日,舉行的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四川省紅十字會條例(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紅十字會條例
  • 通過時間:2022年3月3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9號)
  《四川省紅十字會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紅十字會條例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紅十字會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紅十字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依照法律法規、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相關規定,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公民,可以自願加入紅十字會成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事業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保障紅十字會開展人道主義工作。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的指導下,發展同國外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的協作。
  市(州)、縣(市、區)紅十字會在省紅十字會指導下開展相關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為紅十字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志願者、捐贈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 織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依法按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設立獨立賬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條 理事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規定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紅十字會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擔任本級紅十字會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同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 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由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
  監事會依法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開展工作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設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鼓勵和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社區)及其他組織積極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接受同意其建立的紅十字會指導。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援救災、應急救護培訓、人道救助,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組織開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協助政府開展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參與基層治理,聯繫和服務基層民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發展會員、志願者,動員其他熱心紅十字事業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援、救助活動,舉辦應急救護培訓、民眾性健康知識普及以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社區服務站、紅十字救護站、紅十字博愛家園、紅十字博愛學校、紅十字博愛衛生院(站)等建設,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和管理紅十字備災救災設施,儲備救災物資,建立救援隊伍,依法參與救援救災以及災後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將紅十字會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列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防災減災規劃,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應急體系建設。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推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等,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衛生健康等知識,提高民眾自救互救能力,在交通運輸、採礦、旅遊、建築、電力等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及教育、體育、醫療、公共安全等重點領域培訓救護員。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建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常態化應急救護培訓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公共文化設施、交通運輸樞紐以及人口密集的商業場所等公共場所應急救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基地。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護培訓。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支持培養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師資。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建立人道救助機制,暢通救助渠道,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等救助活動。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搭建平台、創造條件,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參與和推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表彰獎勵等工作;參與和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的宣傳動員、意願登記、捐獻見證、救助激勵、緬懷紀念等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志願者招募、血樣採集與送檢、信息錄入、捐獻服務等相關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血站和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造血幹細胞血樣採集等捐獻工作。
  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紀念園、紀念牆等設施,開展緬懷活動。
  第二十條 省紅十字會建立健全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推動與相關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的資源整合和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應當建設按專業、分領域的紅十字志願服務體系,發展紅十字志願者與志願服務組織,規範志願者註冊、培訓和管理,組織指導志願服務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安排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以及其他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指導學校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和志願者,傳播紅十字知識,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生命健康教育和與青少年特點相符合的紅十字人道主義精神教育和實踐活動。
  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學校紅十字組織建設,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結合。
  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學校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組織開展與青少年特點相符合的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中國小校應當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活動,鼓勵其建立學校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可以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章 財產與監管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所在單位和部門的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紅十字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及其產生的收益與其他財產分別管理、獨立核算,並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分捐贈財產。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紅十字會管理體制發生變更的,接受捐贈形成的財產仍應當由紅十字會管理並用於人道公益目的,其他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向同級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門直接向紅十字會發放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未經授權,不得以紅十字會名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
  禁止紅十字會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以紅十字會名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和倉儲、運輸等服務,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接受的貨幣性捐贈,以紅十字會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
  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以公允價值確定捐贈額。捐贈方在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的,紅十字會可以向其開具接受函。接受函的格式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制定。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捐贈人與紅十字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時,不得附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涉及營利性活動;約定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
  捐贈人捐贈的物資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不得捐贈假冒偽劣和過期失效的物品。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捐贈人捐贈時不得使用歧視性、侮辱性以及違反公序良俗的化名。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可以根據當地人道需求制定接受捐贈目錄,載明接受捐贈的財產種類、服務類型和要求,引導捐贈人按照捐贈目錄進行捐贈。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會不得接受以下捐贈:
  (一)來源非法或者捐贈人無權處分的;
  (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涉及營利性活動的;
  (四)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係人作為受益人的;
  (五)假冒偽劣產品;
  (六)已過保質期或者有效期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支持紅十字會承擔與其職責相關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推動紅十字事業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所屬範圍內協助紅十字會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無償獻血宣傳、紅十字志願服務、人道救助以及紅十字宣傳等活動。
  第四十條 地方精神文明創建部門應當將紅十字工作納入文明創建考評體系,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相關專項規劃。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會的信息化建設工作納入相關專項規劃,提升紅十字會的科學管理和信息公開水平,實現備災救災、社會救助等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
  第四十二條 省紅十字會可以依法設立基金會,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省紅十字會對其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紅十字會與捐贈人依法共同設立專項人道救助基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紅十字會設立專項人道救助基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力度,支持同級紅十字會建立人道傳播平台,宣傳紅十字事業發展過程中的先進人物和事跡等。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傳媒等媒體應當支持紅十字事業宣傳,無償刊登、播放、發布無償獻血、造血幹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等紅十字公益廣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為紅十字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和鐵路、民航、郵政等企業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轉運工作,建立綠色通道工作機制,確保全全、快速、有序轉運。
  對執行救援、救災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交通工具、人員、物資,予以優先通行。
  第四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造血幹細胞捐獻者進行表彰、獎勵。
  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對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規定執行。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奉獻獎的個人憑相關證件,可以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在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時可以免交普通門診診查費自費部分。
  第四十六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保險經辦單位應當為遺體捐獻者家屬辦理撫恤、補助、身故保險等事項提供便利,省紅十字會頒發的遺體捐獻證書在辦理上述事項中具有與火化證明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紅十字會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名稱以及相近似的標誌、名稱。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擅自處分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接受捐贈未進行專賬管理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 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阻礙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轉運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嚴格規範紅十字會財產與監管
嚴格規範紅十字會財產與監管,是條例的一大亮點。其中列舉了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並明確捐贈財產應當分別管理、獨立核算;明確了使用捐贈財產開展人道救助活動的成本列支問題;明確紅十字會每年向社會公開經審計的捐贈接受和使用情況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還密切聯繫四川實際,增設部分條款。結合全省紅十字系統參與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做法和經驗,明確紅十字會在突發事件中的救援救災工作職責;規定可以制定接受捐贈目錄引導社會進行捐贈;規定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紅十字會所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財產,應當優先用於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同時,明確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紀念園,遺體捐獻證書具有火化證明同等效力。
推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條例對固化行之有效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經驗,健全完善四川水資源法規制度,規範四川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的行為準則,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推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將起到重要作用。
推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管理規範化法治化
產業振興是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和關鍵支撐,現代農業園區是鄉村產業發展的主陣地。條例的出台,對推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和管理規範化、法治化,促進我省現代農業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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