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雲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2日,《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2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起草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2日,《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雲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瓶裝燃氣配送服務是指由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瓶裝燃氣供應企業(以下簡稱“供氣企業”),根據瓶裝燃氣用戶(含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以下簡稱“用戶”)要求,按約定的時限將瓶裝燃氣配送至用戶用氣地點,並進行氣瓶接裝,對用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活動。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瓶裝燃氣配送服務實行統一管理,禁止燃氣用戶自提瓶裝燃氣。
供應企業從充裝站運送至供應站的運輸行為、液化天然氣等燃氣杜瓦瓶運輸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供氣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區域進行瓶裝燃氣配送,嚴禁跨區域配送瓶裝燃氣。
第四條 供氣企業應當實行實名制銷售。受理用戶申請時,應當核實用戶身份或者單位名稱、住址或者經營場所,據實登記。對未提供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身份證的非居民用戶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證的居民用戶,瓶裝燃氣經營企業一律不得向其銷售瓶裝燃氣。
第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向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供氣服務,必須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契約,用戶承諾安全用氣,燃氣用戶不得同時與2家及以上供氣企業簽訂供用氣契約。供氣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標準要求、具有可識別電子識讀標誌的瓶裝燃氣。供氣單位應當向用氣單位和個人加強宣傳,使用合格的燃氣具。供氣企業與用戶解除供氣契約時,要及時回收供氣鋼瓶,用戶要主動配合鋼瓶回收工作。
第六條 供氣企業對配送全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建立用戶檔案和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按照要求向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瓶裝燃氣供應統計數據。
第七條 供氣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配送服務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建立配送服務隊伍,加強瓶裝燃氣配送服務及配送人員管理。
第三章 配送車輛
第八條 供氣企業所屬供應站用於為用戶配送瓶裝燃氣的機動車輛,應當採用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布目錄中的車輛,不得使用非貨運車輛、人力三輪車、廂體封閉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配送瓶裝燃氣。配送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GB13392)要求設定醒目的標誌字樣,在車身兩側印製二類危險貨物的菱形標誌、“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車”或“瓶裝二甲醚配送車”字樣、企業標誌、企業送氣熱線電話和核載氣瓶重量或者數量。配送車輛車身標色應採用黃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通過加裝綑紮固定設備、防碰撞、滅火等安全設施,達到安全運輸條件後開展配送工作。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配送車輛應當由屬地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登記、統一編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未經備案登記的車輛,不得進行瓶裝燃氣配送服務。車輛使用功能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報備更新信息。
第十條 配送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載應當符合核定載質量,不得超載和違法載人;
(二)配送的氣瓶應當符合《氣瓶直立道路運輸技術要求》(GB/T30685)的規定,應當作固定處理,不得倒放、疊放和懸掛在廂體外側;
(三)配送車輛不得裝載除氣瓶、配送輔助工具及相關安全防範器材以外的其他貨物;
(四)配送車輛應配備不少於2個4kg的乾粉滅火器,並配備若干氣瓶角閥堵頭;
(五)配送車輛在加油或充電時,車上不得裝載瓶裝燃氣氣瓶;
(六)配送車輛使用年限按相關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配送車輛通行線路應當儘量避開人流車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確需在禁(限)行路段、時段通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瓶裝燃氣配送車輛不得在人員密集場所停靠。因配送需要,臨時占用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應當嚴格按照氣瓶裝卸的要求執行,完成配送服務後迅速駛離。
第十二條 配送車輛應當配置衛星定位系統和泄漏報警系統,滿足車輛定位、軌跡記錄、安全警示等功能要求,並確保運行車輛與車輛駕駛員匹配,其他人員不得駕駛。
第十三條 供氣企業應督促配送車輛使用人員落實日常及定期維修和保養制度,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禁止帶故障運行。
第十四條 供氣企業應當為運輸瓶裝燃氣的車輛購買國家規定的保險,提高車輛和人員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配送人員
第十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選擇能夠勝任配送服務工作的擔任配送人員,配送人員應當持運輸車輛相匹配的駕駛證從事配送工作。供氣企業應當與配送人員訂立勞動契約併購買保險。
第十六條 配送人員應當持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瓶裝燃氣客服員”證書上崗,著有企業標識的工裝,佩戴工作牌(證),隨身攜帶配送通知單。配送人員工作牌(證)應當包含企業名稱、配送人員姓名、崗位名稱、工號、照片等。
第十七條 配送人員在配送服務中,應當做到隨瓶安檢,對用戶燃氣設施設備、燃氣燃燒器具和用氣環境進行安全檢查。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接裝完成後檢查是否漏氣,由用戶簽字確認,並記錄存檔;對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不得供氣,經整改合格後方可供氣。
第十八條 配送人員在配送瓶裝燃氣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送人員在配送服務過程中,未被送出的實瓶和從用戶處回收的空瓶應當及時送回供應站,不得在家中、租用房屋內、車庫(車位)等其他地點存放氣瓶;
(二)配送人員不得進行氣瓶間相互倒灌、摻雜使假和傾倒殘液,應當規範並安全配送瓶裝燃氣;
(三)配送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處置氣瓶,不得回收其他企業的氣瓶,不得擅自處理超期、未定期檢驗等不合格氣瓶;
(四)配送人員在裝車前應進行漏氣檢測,發現氣瓶漏氣,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立即送回供氣企業處理;
(五)配送人員不得配送非本供氣企業氣瓶;
(六)配送人員應當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知識,做好安全用氣提示和培訓。
第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配送人員黑名單制度並向社會公開。對列入黑名單的配送人員,5年內不得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等相關活動。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限制持有有效送氣服務證的配送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執行送氣任務。
發現無證送氣人員運送瓶裝燃氣時,物業管理單位有權拒絕其進入,並及時反饋至屬地燃氣主管部門。
第五章 經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供氣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人員,應當對配送人員開展專業培訓、安全教育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供氣企業應當在供應站的醒目位置和企業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系統公示配送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個性化服務價格等信息。銷售價應當對外公示,並向用戶提供收款憑證。
第二十三條 供氣企業應當向用戶供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燃氣氣瓶和瓶裝燃氣,殘液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供氣企業供應的瓶裝燃氣重量不得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瓶裝燃氣氣瓶最大充裝量。
第二十四條 供氣企業應當加強規範化建設,分派配送任務時,應當下達配送通知單;配送通知單應當註明用氣單位或者用戶姓名、地址、數量、氣瓶出廠編號、費用或者價格,配送人員姓名、車輛編號或者號牌及用戶簽收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供氣企業應當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為本企業自有產權氣瓶安裝統一的電子識讀標誌,對充裝、配送過程進行識別、定位並建立氣瓶流轉信息化檔案,對充裝、配送、安裝調試、安全檢查等全流程進行追溯管理。
第二十六條 供氣企業應當按照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將企業的信息化系統納入燃氣信息化監管平台進行監管。
第二十七條 供氣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檢查工作規程,結合隨瓶安檢情況,按規定開展燃氣用戶安全檢查,燃氣用戶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應當拒絕為其提供配送服務。
第二十八條 供氣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器材,每年組織配送人員進行燃氣安全知識和應急處置培訓,開展應急演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定期研究分析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聯動巡查執法機制,依法打擊瓶裝燃氣配送違法違規行為,規範瓶裝燃氣配送秩序。
第三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的管理,督促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按照“統一管理平台、統一車輛型號、統一外觀標識、統一編號上牌、統一購買保險、統一培訓上崗、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著裝服務”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務體系,依法查處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供套用於經營燃氣的行為。定期對瓶裝燃氣經營企業配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配送服務質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配送車輛登記備案,加強對配送車輛及路面通行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駕駛人員無證駕駛、運輸車輛未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行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和不按規定時間行駛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的管理,對瓶裝燃氣配送運輸加強工作指導。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瓶裝液化燃氣充裝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氣瓶;加強對生產、銷售燃氣及燃氣器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燃氣燃燒器具、連線管、氣瓶、減壓閥、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等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各地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燃氣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做好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相關工作,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主動為政府、企業服務。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和《雲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加快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長效機制建設,進一步規範我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有效防範瓶裝燃氣配送安全事故。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城市建設處起草了《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編制背景
2023年以來,全國全省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推動燃氣經營企業建立液化石油氣配送信息系統,對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車對應、固定配送範圍,實現定位監管”的工作要求,《雲南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也確定了“加快出台我省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有關管理辦法,維護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秩序,保障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作為具體落實該項工作任務的單位,認真按照全國、全省方案要求,啟動了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起草相關工作。
二、編制過程
(一)認真學習借鑑先進做法和經驗。按照全國、全省方案要求,收集學習北京、浙江、寧夏等地關於瓶裝燃氣配送服務有關做法及出台的檔案,為編制工作提供了翔實的參考資料,綜合借鑑參考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全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專班牽頭作用,組織開展管理辦法起草。
(二)廣泛徵集各方建議。按照工作部署,城市建設處分別於2024年1月5日徵求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及16個州(市)燃氣管理部門意見建議,於2月20日再次向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徵求意見建議,充分收集整理意見建議,為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提供了堅實的工作基礎。
(三)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專題研究。為確保管理辦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分別於2023年12月9日和2023年12月29日組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及相關燃氣專家進行充分討論,進一步提升了管理辦法的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
《雲南省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管理辦法(送審稿)》共有六章三十四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一般規定,第三章為配送車輛,第四章為配送人員,第五章為經營服務,第六章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一)明確配送服務管理適用範圍
管理辦法適用於供氣企業將瓶裝燃氣配送至用戶用氣地點,並進行氣瓶接裝,對用戶用氣場所、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的經營行為,明確了充裝站運送至供應站的運輸行為、杜瓦瓶運輸行為不適用管理辦法。同時還確定了禁止燃氣用戶自提瓶裝燃氣的行為。
(二)規範燃氣企業和用戶的基本規定
規範了供氣企業配送範圍和企業實名銷售的具體要求,明確了用戶與燃氣企業簽訂契約的基本要求,對配送全過程跟蹤及相關數據統計工作做了要求,對供氣企業建立配送服務管理制度做了基本規定。
(三)明確配送車輛具體要求
明確了供氣企業配送車輛的車輛選擇要求和車身顏色標識等相關要求,規定了配送車輛備案登記的流程、行駛路線等要求,規定了配送車輛應當符合的規定和車輛配備定位系統、泄漏報警系統的要求,同時對車輛購買保險做了要求。
(四)規範配送人員具體要求
要求配送服務人員駕駛證件與車輛匹配,進一步強調了配送人員持證上崗的工作要求,規定了配送人員在配送服務過程中的工作要求和應遵守的規定,明確配送人員黑名單制度的建立要求,將物業管理納入瓶裝燃氣配送服務監督管理重要的一環。
(五)明確供氣企業經營服務要求
規範供氣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具體要求,對供氣企業配送管理工作及氣瓶管理相關工作提出具體要求,要求供氣企業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統,對充裝、配送、安裝調試、安全檢查、隨瓶檢查全流程追溯管理,要求供氣企業隨瓶安檢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拒絕供氣。
(六)加強行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確定了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定期研究分析,依法打擊違法違規配送瓶裝燃氣行為,明確了各部門在燃氣配送服務管理過程中的職能職責,要求各地制定瓶裝燃氣配送服務實施細則,要求協會做好相關橋樑紐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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