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採購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採購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
  • 施行地:雲南省
  • 類別:條例
  • 通過時間:2000年12月1日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2000年12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採購,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貸款。
第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購委員會負責領導和協調本級政府採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政府採購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採購機構具體從事本級政府集中採購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下列範圍內制定本級政府年度採購目錄,報同級政府採購委員會批准後公布實施:
(一)小汽車、大轎車、機車等交通運輸設備;
(二)計算機、複印機、傳真機等辦公設備;
(三)各行業專用設備;
(四)汽車保險及定點維修;
(五)非生產性修繕和綠化項目。
在本年度政府採購目錄公布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目錄範圍外採購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政府採購採取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
納入政府採購目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政府採購機構實行集中採購:
(一)採購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採購金額雖不足五萬元,但屬於需要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的項目。
前款規定範圍外的採購項目,實行單位自行組織分散採購;前款規定範圍內的採購項目,因為特別需要並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的,也可以實行單位自行組織的分散採購。分散採購接受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政府採購機構的指導。
地、州、市、縣集中採購的金額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但不得超過本條規定的金額標準。
第七條 採購人實施採購時,其工作人員與承辦的採購項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親屬利益的,或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會影響採購公正性的,該工作人員應當迴避,供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要求其迴避。
前款規定的迴避,實行分散採購的,由需求人的負責人決定;實行集中採購的,由政府採購機構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 採購人實施採購時,從事同一項目採購的工作人員應當有二人以上,共同對採購項目負責。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採購人,在集中採購中,是指政府採購機構;在分散採購中,是指需求人。
第十條 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採購委員會、財政部門、上一級政府採購機構報告其採購情況。
上級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採購機構的指導。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採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本級政府採購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政府採購組織專項審計。
第二章 採購立項
第十二條 需求人需要採購的,應當根據政府採購目錄,向政府採購機構提前報送採購計畫。
第十三條 政府採購機構負責編制年度採購預算,報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需求人就採購項目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技術要求、交付使用的時間等具體內容,向同級政府採購機構提出採購申請。
需求人的採購申請中不得含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禁止的內容。
第十五條 採購申請符合下列條件,政府採購機構應當批准立項:
(一)採購項目屬於採購預算和採購計畫安排;
(二)採購項目不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三)自籌資金落實。
政府採購機構應當自收到採購申請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採購的需求人作出答覆。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和撥(支)付採購資金。
採購資金中的自籌部分,需求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
集中採購的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應人支付。
第十七條 國家財政下達政府採購目錄範圍內的專項撥款和政府性貸款,按需要實現的級次或者專款下達的級次,由同級人民政府採購。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十八條 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程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以外的方式,其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一)由政府採購機構採購的項目;
(二)採購金額十萬元以上的項目。
第二十條 下列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一)公開招標的成本過高,與採購項目的價值不相稱的;
(二)採購項目由於其複雜性或者專門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人處獲得的。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相互沒有利益關係的供應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
(二)採購項目只能從某一特定的供應人處獲得,或者供應人擁有對該項目的專有權的;
(三)屬於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
(四)因發生不可預見的急需或者突發事件,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
(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政府採購機構負責組織。政府採購機構可以委託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集中採購的招標代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二十四條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廠商、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 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二。
第二十六條 需求人、投標人對政府採購機構組織的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評。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責成政府採購機構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進行複評。
複評時,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書的內容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評標結束後,招標人應當將評標的結論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人,同時退還落標人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第四章 採購契約
第二十八條 招標活動結束後,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由招標的採購人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
第二十九條 在簽訂採購契約時,採購人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者減少。但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百分之十。
契約履行中,採購人需另行採購與契約標的相同的項目的,可以在不變更契約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人協商簽訂補充採購契約。補充採購契約的金額不得超過原契約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條 採購契約為持續供貨契約的,其履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採購人的要求,向採購人交納不超過契約金額百分之十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收到履約保證金後,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並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後退還履約保證金。
中標人不履行契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履約保證金;採購人不履行契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 政府採購機構簽訂的採購契約涉及產品質量、售後服務、零配件後續供應等問題的,政府採購機構可與需求人約定,並通知簽訂契約的供應人,由需求人行使契約當事人的權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採購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
(一)採購活動是否按照採購計畫進行;
(二)採購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採購的金額、規格等標準;
(三)採購方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四)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被檢查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須的材料,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關於政府採購的投訴,並進行必要的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採購活動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可能給國家、社會或者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人中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中止採購後違約責任的承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代理政府採購招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簽訂採購契約的,三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採購人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需求人經採購申請立項,政府採購機構已對其採購項目開展採購工作,或者政府採購機構已完成對該項目的採購工作,無正當理由撤回其採購申請或者拒不接受採購標的的,視為放棄該項目的財政預算和計畫安排,給政府採購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部分從其本年度或者下年度財政預算和計畫安排中扣減。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實行集中採購而需求人自行分散採購或者為規避適用本條例而分批分散採購的,不予撥款或者扣減下年度財政預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承辦採購的工作人員經其單位負責人決定迴避而拒不迴避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明知自己有應當迴避的事由而不提出迴避,導致其承辦的採購項目的公正性受到嚴重影響或者造成採購失敗等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政府採購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政府採購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採購中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草 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實行政府採購,有利於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利於加強國家機關的廉政建設,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將政府採購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工委對該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先後召開四次會議進行研究修改,專門聽取了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和省政府法制辦、政府採購中心的意見,就其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還到基層進行了專題調研,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草案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實行採購人、需求人、供應人三方分離的制度。經研究認 為,政府採購中只存在兩方主體,即採購人和供應人。在集中採購中,政府採購機構是採購人,由政府採購機構與供應人簽訂採購契約,需求人由政府採購機構代表,不作為獨立的一方主體;在分散採購中,需求人就是採購人,政府採購機構對需求人的分散採購進行指導,不是獨立的一方主體。因此,刪去了關於三方分離制度的內容。為使採購人、需求人和供應人的概念更加淸楚,列專條對此作了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二、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的標準是單位價值兩萬元以上。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個標準太低,會導致政府採購的範圍過寬,事無巨細,且“單位價值”中“單 位”的標準也不好確定。因此,將這個標準改為“採購金額五萬元以上”。(草案修改稿第十四 條第二款)
三、草案第十九條中對可以不實行招標的範圍作了界定,其中第(四)項規定“經公告或者邀請無三家以上符合投標資格的供應人參加投標,或者供應人未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性回響而導致招標無法進行的”,可以不招標。此項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相牴觸,因此刪去。另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增加了一項作為第(三)項,即“屬於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宜採用招標方式的”,可以不實行招標。(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四、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採購可以採用現場競投方式。在調研中,實際工作部門的同志提出,現場競投方式無具體程式性規定,無法操作,且這種方式在實踐中一般不採用,因此刪去了這一條。
五、草案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投標人和中標人向採購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兩種保證金沒有金額限制,在實踐中易導致採購人隨意要價,侵害投標人和中標人的利益。因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和第三十條中分別作了限定.即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高於投標金額的百分之二,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契約全額的百分之十。將草案中規定的履約保證金必須交納改為按照採購人的要求交納, 並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中明確了履約保證金的適用規則。
六、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投標人要向政府採購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等四類有關證明以接受資格審查。經研究認為,這種規定範圍過寬,實踐中可能造成政府採購機構藉口資格審査而排斥一些投標人,所以刪去了四個具體的證明種類,並增加“政府採購機構對參加投標的供應人的資格審査僅以確認供應人具有履約能力為限,不得限制競爭”,作為該條第二 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七、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需求人須在採購契約上籤字確認。經研究認為,採購契約在《中標通知書》送達中標人時已成立需求人是否在採購契約上籤字確認,不影響契約的成立,沒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規中予以規定。因此刪去了這一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法工委在統一審議中,還稂據各方面的意見,並參照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有關規定,對草案內容作了如下補充:
1.
為了防止政府採購機構在採購中“暗箱操作”,進行“關係採購”、“人情採購”,增加政府採購特別是集中採購的透明度,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規定了迴避制度,即承辦採購的工 作人員與承辦的項目有涉及本人、配偶及近親屬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會影響採購公正性的,該工作人員應當迴避,供應人或其他人也可要求其迴避。在第二款中還對迴避的決定程式作了規定,並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了相應的罰則,以保證迴避制度的落實。
2.
為了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監督,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規定了政府採購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採購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對本級政府採購進行審計, 必要時還可組織專項審計。
3.
為了保證政府集中採購工作的開展,防止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將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項目分批分散採購,以規避集中採購的現象發生,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規定了需求人不得為規避適用本條例而分批分散採購,並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4.
為了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向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政府採購市場的新形勢,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規定了一條,即第四十一條:外國廠商參與我省範圍內的政府採購,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協定辦理。
此外,還對草案一些條款作了調整,對個別文字作了改動。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條例總體上予以肯定的同時,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因這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涉及條例的一些實體性問題,會後,法工委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將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政府採購條例的審議意見全文轉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有關部門據此對條例提出進一步修改的建議,對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主任會議的意見都作了認真研究和吸收省人民政府的修改建議已經省政府主要領 導批准,由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復函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隨後,法工委召開由省人大及其常 委會的各委員會領導和有關方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對省政府的修改建議進行了論證。為了在更廣泛的範圍徵求意見,還將條例在《雲南日報》上全文刊登,收到反饋意見三十餘條。法工委對省人民政府的修改建議、登報反饋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逐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條 例作了進一步的審議修改,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規定的政府採購範圍和資金範圍過 寬,對將工程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範圍不理解;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政府採購的範圍應當儘量細化,最好能將採購目錄規定在條例中,使政府採購的範圍法定化。法工委根據這些意見,將政府採購的範圍限定為五項內容,主要是通用物品的採購,刪除了絕大部分的工程和服務項目,規定政府的採購目錄要在這個範圍內細化;並將使用“事業性收入”進行的採購要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規定刪除,僅保留了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貸款。(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條)
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中規定的政府集中採購五萬元的金額標準認識不一,有的認為標準太高,會導致人大對政府採購工作監督力度不夠;有的則認為太低, 政府採購機構承擔不了,也不符合政府“抓大放小”的改革方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經反覆論證,在其修改建議的復函中將金額標準提高到十萬元。法工委經反覆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參照外省市有關規定,認為十萬元的標準過高會導致政府採購的力度不夠,從而影響到本條例的實施效果。因此,將政府集中採購的金額標準維持草案修改稿的五萬元不變。(草案二 次修改稿第六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機構的監督力度。法工委在增加規定迴避制度、工作情況公並制度和專項審計制度的基礎上,在草案二次修改稿中又增加規定:採購人實施採購時,從事同一項自採購的工作人員應當有二人以上,共同對採購項目負責;將政府採購機構對招投標的複評決定權改為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行使;將政府採購機構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權改為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規定政府採購機構采昀的項目都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以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草案二次修改稿第八條、第二十 六條、第三十六條、第十九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對採購機構、供貨商、需求人三者之間的約束關係規定不明確,售後服務跟不上、質量出問題不知應找誰。為此,法工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增加了一條,對政府採購機構簽訂的採購契約涉及售後服務、零配件後續供應等問題的,規定政府採購機構可與需求人約定,並通知簽訂契約的共應人,由需求人行使契約當事人的權利。(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採購機構的資格審查僅以確認供應人具有履約能力為限並不得限制競爭,其含義不明確,應進一步明確“履約能力”與“履約資格”的關係。為此,法工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這方面的內容予以了細化。(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六、實際工作部門中有的同志提出,應對政府採購中有的申請人和招標人直接指定某一商品品牌或生產廠家的行為有所規範,這種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限制了競爭。因此,法工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增加了一條, 規定招標人的招標檔案中不得含有此類限制競爭的內容,申請人的採購申請中也不得含有此類內容。(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十四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外國廠商參與我省範圍內的政府採購,其情況比較複雜, 且隨著我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情況會不斷發生變化,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這方面內容。因此刪去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文字;修改意見基本上都已採納。此外,法工委還草案修改稿的一些 條款作了調整,個別文字作了改動。
法工委認為條例萆案二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本《條例(草案)》於1998年底著手起草工作。省財政廳和省政府法制局進行了認真調查 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總結實踐經驗並借鑑國內外經驗,多次協調論證,在基本成熟的基礎 上,於1999年11月1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政府採購,也稱公共採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者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式,對貨物、服務或者工程的購買,它是作為市場經濟國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種基本手段。政府採購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已開發國家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政府採購相對於個人採購、家庭採購、企業採購而言具有不同的特徵:
一是政府採購所使用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二是政府採購的主體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三是政府採購為非商業性採購,它不是以盈利為目的,而是通過購買為政府部門提供消費品或者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四是政府採購對社會經濟的影響非常大,在很多國家,政府採購資金一般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以上。正是這種對社會經濟的巨大影響,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已成為對社會經濟進行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省市陸續開展了政府採購的試點工作。我省從1998年11月底省政府部署開展此項工作以來,全省各地都已先後開展了政府採購工作。自1998年12月至1999年11 月,省政府採購中心已有效組織了15次政府採購活動,總金額達1.47億多元,資金節約率平均為13%。從我省和其他省的實踐經驗看,這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政府採購制度,改變了過去那種計畫經濟體制下的政府撥款給所有需求部門和單位自行分散採購的做法,不僅提高了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一般節約資金10%—20%);而且更有利於廉政建設、提高質量和方便管理,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在實踐中,一些部門和單位的思想還不適應,認識還有待提高;而且,無法律規範和保障的問題日益突出,給深入開展政府採購工作帶來相當的困難的影響。因此,制定《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推行政府 採購制度,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發揮政府採購的積極作用,不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十分迫 切的。
二、關於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採購委員會、財政部門和政府採購機構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的各自職責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強化對政府採購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證政府採購活動的健康、順利進行,《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採購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領導政府採購工作,制定政府採購政策;第二款規定,各級財政部門制定政府採購標準的政府採購目錄,並對政府採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三款規定政府採購機構是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的採購人,負責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工作。
三、關於採購人、需求人、供應人三方分離的制度
《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政府採購實行採購人、需求人、供應人三方分離的制度”。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採購機構是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人、需求人、供應人三方分離制度,是《條例(草案)》的精髓,規定需求人不再自行直接採購,改變了以往所有採購均由需求人自行進行的做法,避免了由於各自分散採購帶來的浪費、缺乏透明度 等種種弊端。同時設立專門的政府採購機構實施集中採購,節約了採購成本,便於監督。
四、關於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
政府採購的模式在不同的國家不盡相同,大致有三種模式:一是集中採購模式,即本級政府所有的採購均由一個部門負責;二是分散採購模式,即採購由需求單位自己進行;三是半集中半分散的模式,大多數國家採用第三種模式。《條例(草案十)》第十一條規定“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形式”,並分別規定了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所適用的不同條件。兩種採購形式並存,既體現了集中採購的公平、公正、公開、優質高效的優越性,又避免了因低價值貨物、工程和服務納入集中採購所帶來的繁瑣和不便,使需求單位能夠及時採購所需的低價值貨物、工程和服務,符合客觀實際的需要。
五、關於採購方式
《條例(草案)》第三章規定了政府採購採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等方式,並對實行公開招 標、邀請招標、現場競標和不實行招標等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高價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某些貨物、工程和服務價值雖然較高,但其具有技術的複雜性 和專門性,只能從有限範圍處獲得,或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成本較高等,則可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對技術上無特殊要求的採購項目,可以採取現場競投方式;對不適宜採用招標方式的情形,如第十九條規定的五種情況,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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