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其他有關政策;制定全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計畫;參與研究制定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的建議。
(二)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定和監督執行財政、財務、會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參與辦理涉及財政、稅收、政府債務等方面的涉外事務。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編制全市和市本級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執行市人代會批准的財政預算,依法管理財政收支;編制全市和市本級年度財政決算;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市本級財政預算,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本級年度財政決算;負責審核市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管理中央、省、州級撥款和市級財政收支;管理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財政性資金和銀行賬戶;管理全市財政票據;管理募集資金;管理政府性基金和其他專項資金。
(四)根據州對市的財政管理體制,擬訂市對大理經濟開發區、大理省級旅遊度假區和大理創新工業園區的財政管理體制,合理劃分財力;指導和監督鄉鎮、“三區”財政工作,合理調度資金,監督預算執行。
(五)管理和監督財政公共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雲南省政府採購條例》擬訂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監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
(六)制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的監督管理;審核市本級部門(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核算和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工作。
(七)貫徹並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財務制度;擬訂和執行財政收入分配政策。
(八)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需按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
(九)統一管理政府的國內外債權債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訂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制定政府性債務債管制度和辦法。
(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雲南省會計條例》,管理和指導全市會計工作,監督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執行;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業務培訓。
(十一)監督檢查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稅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市級部門的財務活動;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檢查並行使行政處罰權。
(十二)制定全市財政教育規劃;組織指導全市財政幹部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有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財政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市級財政績效評價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大理市財政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送審有關報告和檔案;負責來往電文的收發、傳遞、列印和保密、管理印鑑;負責對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進行催辦、督辦、檢查;負責協調、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及政協提案;負責制定局機關內部的財產、財務、考勤等內部管理規定及制度,統一管理財政信息工作;承擔局機關財產、財務及其他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辦理職工的調派、獎懲、工資、考核、教育等具體工作,組織全局機關及全市財政系統幹部的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負責局機關依法治市及普法相關工作;負責黨務、安全保衛、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預算科
負責協調組織全市財政收入預算任務和支出預算的管理工作;擬訂我市預算管理體制改革和調整方案;研究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預算的措施與建議;負責審核、匯總和批覆市級部門年度經費預算;負責管理預算指標,統一辦理預算追加及調整事宜;負責具體編制年度地方財政預算草案,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指導鄉鎮、“三區”財政預算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國家預算法律、法規實施辦法和補充規定,參與擬訂地方稅收實施細則和具體規定;協調稅務機關組織預算收入;管理與上級財政部門對口的專款和專項資金;負責參與研究地方稅收發展戰略,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調查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執行情況並提出相應意見建議;負責重點稅源的採集工作;負責擬訂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審核其他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涉及稅收政策問題的條款。
(三)國庫科
負責財政性資金的支付、撥付和調度;負責預算執行工作,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負責統一管理財政專戶的收支業務;負責統一管理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和管理全市公務卡工作;負責審核、匯總、編制部門決算和財政總決算草案;負責全市旬報、月報表的編制、報送;負責擬訂貫徹政府採購制度及政府採購目錄,監督政府採購制度執行;負責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工資的統一發放工作。
(四)綜合科
研究擬訂我市財政改革政策、財政中長期發展計畫及財源培植規劃;擬訂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機關公務員津補貼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管理辦法;管理納入專戶的全市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管理城市住房基金,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城鎮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及其他應由財政綜合部門統一管理的財政周轉金和專項資金;負責全市農村綜合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五)行政政法科
負責行政政法部門及單位的財務管理;擬訂行政性經費和外事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管理和監督市級行政、黨派、團體、公、檢、法、司、旅遊等部門財務;負責管理和監督分管部門預算資金及使用情況;負責全市重大活動資金的撥付及監管;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組織制定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要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開展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六)教科文科
負責教科文單位財務管理,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監督市級教育、科技、計畫生育、文化體育及廣播電視等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負責管理和監督分管部門預算資金及使用情況;參與分管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組織制定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提出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事業發展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管理使用和配套情況,開展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工作;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七)農業科
參與全市農業產業研究,負責市級支援農業生產資金、農口事業費及其他農業專項資金分配、調整、使用和監督;擬訂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口事業單位的財政法規、規章及財務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管理回收財政支農周轉金和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負責惠農補貼資金的管理髮放工作;負責擬訂農業產業化發展項目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財政涉農資金、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八)企業科
參與全市產業研究,擬訂貫徹國家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企業的財政法規、規定及財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企業財務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會計制度;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財政部門制定的有關企業的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擬訂國有資本金的管理、收益分配製度和辦法;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監繳、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以及企業技改項目的儲備、審核、上報;參與市屬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組建集團、股份制改革工作;負責歸口辦理企業虧損補貼、政府對企業的投資;負責分管部門和市屬國有企業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負責家電等工業品下鄉補貼資金的管理;研究提出市級財政支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非公經濟發展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九)社會保障科
擬訂貫徹國家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財務制度的實施辦法及補充規定;負責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預算管理工作;參與研究我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專項資金、社會保障經費的監管工作;負責全市社會保障事業單位財務的監管工作;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障及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十)經濟建設科
負責全市基本建設投資的預算管理;擬訂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財政價格補貼資金及固定資產投資貼息申報、審核、撥付等工作;負責管理市級基本建設經費和上級下達的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國債資金、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風險金及補貼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跟蹤問效;負責市級城市規劃、住房和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糧食系統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管及跟蹤問效工作;參與基本建設投資體制、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計畫的研究工作;負責編制全市基本建設資金財務決算;負責分管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轉讓、劃轉等工作;負責批覆對口單位的部門決算。
(十一)監督檢查科
擬訂國家有關財政監察的法規、制度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檢查;監督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參與對全市財政預算編制、調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財政部門及幹部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進行監察;負責實施本局執法責任制,辦理本局的行政複議工作,依法處理各種違反財經法紀的問題。
(十二)會計管理科
負責宣傳實施《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雲南省會計管理條例》,擬訂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負責全市會計事務,制定全市會計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審核、報名考試、證書發放、年檢工作;負責全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資金上報工作;負責依法處理各種違反《會計法》的問題;負責代理記賬資格的論證審批工作。
(十三)績效管理科
負責對企業的效績評價工作,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和評價制度;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相關制度和辦法;建立和完善財政資金績效評價體系;建立績效評價資料庫;審定市級部門(單位)財政資金項目績效考評目標;擬訂市級財政績效評價計畫並組織實施;對市級預算編制提出績效評價建議;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套用機制;配合上級財政局做好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四)市政府信用合作管理辦公室
貫徹和擬訂政府性外債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統一管理全州政府性外債,辦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申報、磋商、擔保、統借統還、項目資金管理、債務償還等工作;負責市政府信用合作領導組的決策實施工作;負責加強與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及其他商業銀行的聯繫和溝通;負責論證、篩選、提出開發項目,做好後續項目的儲備工作;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管工作,根據《會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準則和制度,對財務實施監管,填報相關報表資料;負責政府償債準備金和償債資金的籌集及監管工作。
(十五)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負責向社會宣傳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和法規;負責組織調查農業後備資源和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的人員培訓、統計、文檔及信息管理等工作;負責立項前的調查準備、建立項目庫、確定推薦項目和自治評估論證等;負責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畫、組織項目的申報、批覆、實施和檢查驗收、落實工程管護主體等;負責資金籌集、支付報賬、辦理借款、回收資金以及財務管理。
(十六)三資管理科(大理市資產資本資金運行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負責對全市“資產、資本、資金”運行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研究,科學配置資源,制定預算規劃,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權,統籌協調市級國有獨資、控股企業關係;貫徹執行國家債務管理方針、政策,統一管理政府的債權債務,研究政府債務狀況,擬訂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的措施。
(十七)大理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制定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的監督管理;審核市本級部門(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徵收管理工作;承擔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核算和全市政府非稅收入統計分析工作;統一管理全市財政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