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是2021年7月8日屏邊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 根據《雲南省屏邊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文明城市創建標準,組織開展文明城市創建活動。文明城市創建要結合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貫徹落實以人為核心的要求,堅持公民道德建設、生態環境整治、綜合治理、社會服務、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創建工作協同推進。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開展城市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場所屬於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網咖;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運輸工具;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場所。
  第五條 林草部門要圍繞“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升城市品位”的主題,制定城市面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總體規劃。通過營造林項目實施的方式推進城市面山生態環境的發展,重點加強城市面山巡山護林、火源管控。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城市規劃區內的建(構)築物時,重點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是否符合控制性、修建性詳細規劃,保證其布局和外觀符合苗族建築風格。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准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城市整體市容標準,自然資源部門審批時,重點審查臨時建築是否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築,不得採用永久性結構形式。
  臨時建築一般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使用期屆滿,使用權人不需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經批准的應當自行拆除。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連續、封閉、高度不低於2米的圍擋,實行封閉式施工;
  (二)物料、機具和廢棄物等有序堆放在建設工地內;
  (三)採取濕式拆除作業,對裸露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採取覆蓋、固化或者攔擋等措施;
  (四)對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處理,配備沖洗設施,保持出入口道路、運輸車輛清潔,禁止帶泥上路;
  (五)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及時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周邊環境。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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