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

《雲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是為了進一步最佳化就業援助服務,規範就業援助實施工作,提高就業援助實效,全面履行就業援助工作職責,確保就業援助更加精準、科學,高效,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

2024年2月4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雲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2月4日,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雲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就業援助服務,規範就業援助實施工作,提高就業援助實效,全面履行就業援助工作職責,確保就業援助更加精準、科學,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關於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社部令第23號)《雲南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實施辦法》(雲政發〔2008〕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就業援助是指以政府為主導,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職業技能培訓和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實現就業援助對象再就業的援助幫扶機制體制。
第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就業援助計畫,對就業援助對象實施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實施就業援助,落實就業援助相關待遇,做好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就業援助工作的規劃指導、資金監管和政策法規的制定落實;財政部門負責就業援助相關補助資金的籌集監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就業援助相關政策的實施經辦和補助資金兌付。
第二章 就業援助對象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就業援助對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並辦理了失業登記的各類院校畢業生、城鎮失業人員、在城鎮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後失業的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具體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
第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就業援助對象認定、退出動態調整管理機制,提供就業援助對象認定服務,開展就業援助。
第七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雲南省行政區域內戶籍,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並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求職),且至少連續3個月以上仍未能實現就業的法定勞動年齡人員,具體包括:
1.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2.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失業人員;
3.有勞動能力的當地戶籍殘疾人;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
5.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的應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註:最長時間延續至畢業證簽發日期(不含當日)自然時間一年內。
6.領取政府性補貼期滿被征地登記失業農民;
註:被征地農民是指雲南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雲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實施後被政府依法統一徵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在冊人員。
7.零就業家庭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第八條 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成員均處於失業狀況,未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且無經營性、投資性、固定資產租金、村集體經濟分紅等固定收入,以及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
註:以戶籍證明、婚姻證明等確定生活單元家庭,以統計上劃分城鄉規定確定城鎮區域。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獨居生活單元家庭人員。每個零就業家庭只限一人申請認定就業困難人員。
第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核查信息,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覆核,縣(市、區)人社局審核確認,經公示無異議認定後錄入公共就業信息系統。
第三章 就業援助範圍
第十條 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自主就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推介3次服務,非個人原因無法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申請就業援助的零就業家庭應納入就業援助範圍進行就業援助。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就業援助對象的個人意願和自身條件,綜合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創業服務、就業政策落實等公共就業援助服務,按照市場化就業優先原則,促進其通過市場渠道實現自主就業。
第十二條 就業困難人員經就業援助服務後,仍不能通過市場化渠道實現自主就業創業的,經失業登記後可採取城鎮公崗安置等方式進行托底性就業援助。
第四章 實施就業援助
第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主動聯繫在本地區登記求職意願的就業援助對象,安排專人與就業援助對象充分溝通,了解其就業援助需求,制定就業援助計畫。
1.根據就業援助對象失業原因、技能水平、就業願望、身體狀況、培訓要求等就業援助需求,分層次制定個性化的就業援助計畫或就業援助服務協定,明確就業援助服務的期限、步驟、援助內容、援助途徑、負責人員和雙方應承擔的權利義務等要求。
2.就業援助對象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選擇戶籍所在地或其常住地作為就業援助服務地,由就業援助服務地的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3.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常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內需在常住地申請就業援助的,就業援助對象向當地就業援助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在戶籍地已納入就業援助對象的,終止執行原就業援助計畫或就業援助服務協定,確保就業援助對象認定及援助服務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鄉(鎮、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援助計畫,落實就業援助服務措施,全程記錄提供服務情況,對轄區就業援助對象進行實時登記,建立專門台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1.根據實際情況和落實效果,在與就業援助對象協商一致後,調整就業援助方案或就業援助協定的內容並落實。
2.跟蹤了解就業援助對象接受就業援助服務,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解決其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3.對就業援助對象實現就業的,及時註銷失業登記、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提供就業登記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完善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相關規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多渠道開發城鎮公益性崗位,向就業困難人員推介適合其自身條件的城鎮公益性崗位進行托底性就業援助,並指導和幫助其能勝任公益性崗位工作。
第十六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等自身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簡稱: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等。
第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即時崗位援助制度,通過合理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各類就業崗位等措施,及時向零就業家庭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適合的就業崗位,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實現動態清零。
第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街道社區開發城鎮公益性崗位,階段性或臨時性安置我省戶籍,並辦理了城鎮登記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在城鎮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根據不同崗位的公益服務程度、服務時間和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崗位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本細則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五章 就業援助對象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援助對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條 就業援助對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就業援助對象靈活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城鎮公益性崗位上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待遇。
第六章 服務評價與改進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主動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依據、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投訴渠道等信息,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對就業援助服務實施內部監督和審核,並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根據監督和審核結果,實施糾正或預防措施,提高社會滿意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取內部評價和外部評價相結合,開展以服務對象滿意度測評為核心要素的服務質量評價。
第二十五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現場、信函、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明確專門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服務對象的投訴,並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服務評價對就業援助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形式、服務流程進行最佳化和改進,注重服務對象的滿意度和公共服務效能的提升,持續提高服務質量。
第二十七條 各州(市)要著力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內部業務協同機制,逐步打通與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渠道,實現共享數據信息,互認證明材料。加大就業援助相關政策線上線下服務宣傳力度,讓符合條件的就業援助對象及時得到就業創業政策服務幫扶實現再就業。
第七章 資金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人力資源社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就業援助所涉資金監督管理,嚴格資金申報、審核、公示、撥付等環節,確保補貼資金使用規範高效。
第三十條 補貼資金使用管理不符合《雲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就業援助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就業援助對象認定、退出工作流程,對發現虛假信息的,應即時辦理退出手續,停止正在享受的相關就業幫扶政策,追回違規享受的相關補貼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健全完善內部監管制度,嚴防從業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發生,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加強網上經辦、信息共享、業務聯辦、聯網核查等信息化手段建設,最佳化經辦程式,減少審核材料。
第九章 終止就業援助
第三十四條 就業援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就業援助計畫,退出就業援助範圍:
(一)超出援助年齡:
1.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不屬於法定勞動年齡內人員。
(二)處於就業狀態的:
2.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契約關係並以在職職工或在職職工身份繳納任一社會保險的;
3.從事個體經營、創辦企業或民辦非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本人為法定代表人、股東(合伙人)或負責人、監事、董事、經理的或註冊成立社會組織並領取法人證書的,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理事的;
4.已從事有穩定收入勞動,並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5.已進行就業登記或視為就業的其他人員;
(三)終止就業要求的:
6.入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省及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8.本人自願申請退出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9.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承諾獲取就業援助對象身份的;
10.認定後本人未向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服務需求超過6個月或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繫的;
11.需跨縣(市、區)重新申請就業援助的,終止原申請地就業援助;
12.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3.零就業家庭中有一人穩定就業或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援助服務的,在3個月後不再作為零就業家庭對待進行就業援助;
14.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其他不再具備就業援助人員認定條件的。
第三十五條 終止就業援助後,情況發生變化,符合認定條件的,可再次申請就業援助對象認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此前相關政策檔案規定與本實施細則內容相牴觸的,可按原有規定執行至政策期限屆滿。
第三十七條 各州(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遵照此實施細則,細化完善當地的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及就業援助具體業務經辦指引並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