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形勢任務的發展,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迫切需要,按照不斷豐富創建活動內涵,創新創建載體的要求,進一步提高文明縣城的創建水平,使創建文明縣城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促進創建活動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入開展創建文明縣城活動,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是推進農村城鎮化、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客觀需要,是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載體,是把縣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任務有機結合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是紮實推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大力提高縣城及周邊地區文明程度、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建設美好家園的有力手段。
第三條
雲南省文明縣城,是指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發展階段中,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
物質文明、
政治文明、
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取得顯著成就,縣城規劃建設科學,民眾整體素質和縣城文明程度較高,能夠在全省發揮示範作用,民眾充分肯定和社會廣泛認可,由省委、省政府命名表彰的縣城。文明縣城稱號是反映縣城整體文明水平的綜合性榮譽稱號。
第四條
創建文明縣城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為主要任務,以人為本,堅持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重在建設、注重實效、多辦實事,吸引民眾廣泛參與,努力建設經濟發展、規劃合理、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社會和諧、特色鮮明的現代文明縣城。
第五條
文明縣城分省、市(州)兩級,由同級黨委和政府共同命名。
第二章 標 準
第六條
組織領導堅強有力。縣委、縣政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自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創建文明縣城工作納入縣城發展總體規劃和縣委、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制定文明縣城創建規劃,層層分解,分步實施,整體推進。縣委、縣政府領導班子作風民主、團結務實、勤政為民、廉潔自律、開拓進取,在民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七條
創建工作機制健全。建有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創建文明縣城領導小組,各級、各部門成立相應的創建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建立上下貫通、整體聯動的工作網路和目標責任制。縣文明委及其辦公室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及群團組織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文明縣城創建的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落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八條
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強有比較優勢的工業企業建設,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採取多種措施支持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放手發展民營經濟,最佳化投資環境,增強內部發展活力。縣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逐年穩步增長,其增長幅度超過全省平均水平。居民生活質量明顯改善,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逐年增加,增加幅度高於全省平均水平。
第九條
公民道德建設紮實有效。堅持把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到精神文明建設的全過程,緊緊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來規劃部署、任務安排,積極開展各種道德實踐活動。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大力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建設,普遍開展誠信教育和實踐,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得到切實加強。民眾道德素質較高,移風易俗、革除陋習,追求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成為廣大民眾的自覺行動,普遍形成了“講文明、講衛生、講科學、樹新風”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十條
生態環境整潔優美。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生態文明理念不斷深入人心,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縣城環境整潔有序,市容市貌整潔美觀,達到省級衛生縣城標準。廣泛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縣城綠地結構布局合理,縣城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省定標準,管護良好。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成效明顯,縣城環保措施落實,環境質量指標、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省定標準,無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環保違法案件發生。節水措施普遍開展,節水工作成效明顯。
第十一條
綜合治理效果良好。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任務,治安防控體系健全,社會穩定,民眾有安全感。民主法制教育經常化,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組織,無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無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有效遏制邪教、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打擊黑惡勢力,“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採取有效措施,搞好集市貿易、交通秩序、鎮容鎮貌的管理,無亂停亂放、無占道經營、無違法用地、無違章建築。切實加強安全生產,搞好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安全生產工作達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社會服務優質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和各級黨政機關清正廉潔,務實高效,依法行政,積極為民眾排憂解難辦實事。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行政效能監督,促進行政工作規範化、法制化。實施“陽光政務工程”,視窗行業和執法部門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自覺抵制和糾正各種行業不正之風,規範服務達標。進一步完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社會聽證制度,保障民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建立健全公開辦事制度,不斷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第十三條
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積極實施科教興滇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對科教文衛事業投入逐年增加,形成中學、國小、幼稚園及家庭、社會教育網路,義務教育在省內處於領先水平。以人為本,重視德育,各級德育工作機制健全。重視校外教育基地建設,有一個達標的青少年校外活動中心。科普宣傳形成制度,有健全的科普組織網路,科普工作紮實開展。廣泛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有一個國家規範達標文化館和圖書館,有一個與經濟發展和民眾文化生活需求相適應的民眾文體活動廣場,民眾文化體育設施發揮作用好。衛生網路健全,衛生醫療設施不斷改善,衛生意識不斷增強,醫務人員素質不斷提高,較好解決了民眾看病難的問題。做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不斷提高民眾的健康素質,全縣傳染病、食物中毒的發生率低於全省平均水平,消滅“四害”達到規定標準。計畫生育主要考核指標達到全省先進水平。語言文字工作達到國語基本普及、社會用字基本規範。
第十四條
基礎設施較為完備。縣城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突出。供水、道路、供電、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環衛、污水處理、排水、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基本完備,服務網點設定合理,利民便民。實施“民心工程”,著力解決就學、就業、就醫、住房、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宣傳、文化、教育、科普、衛生、體育等設施(場所)基本配套。
第三章 評 選
第十五條
雲南省文明縣城評選工作每3年進行一次。每屆期滿後,獲得榮譽稱號的縣城須重新參加申報、評選。
第十六條
凡具有明確的文明縣城創建規劃和目標,深入紮實地開展創建工作,三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成效顯著的縣城均可申報。申報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參加本屆評選:
(一)人均GDP低於全省平均水平;
(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存在嚴重違紀、違法犯罪;
(三)發生有全國影響的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並在省內外造成惡劣影響。
第十七條
文明縣城的評選和命名工作根據“自願申報、綜合考評、提前公示、擇優評選”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具有申報資格的縣城由縣委、縣政府對照文明縣城標準,以書面形式先向所屬市(州)文明委申報,市(州)文明委進行審核合格後,正式推薦、上報省文明委。在申報的同時,須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
(二)考核驗收。省文明辦報省文明委同意,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考核驗收。
(三)審批命名。考核驗收合格的縣城,經省文明委審核同意後,在省主要媒體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公示期滿後,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八條
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日常考察與集中考評相結合,上級部門考核與民眾評議、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在各類縣城單項創建工作中獲得全國榮譽稱號的縣城在考核中適當加分,具體評選考核細則由省文明委另行制定頒布。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九條
省級文明縣城由省委、省政府命名為“雲南省文明縣城”,並授予匾牌。
第二十條
獲得省級文明縣城榮譽的,省財政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各縣城可對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適當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已被命名的文明縣城出現嚴重問題的,命名機關將視情況予以批評,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縣城,3個月內應就整改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報請省文明委進行複查認可。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力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二條
對已獲得文明縣城榮譽稱號的,凡發現在評選中弄虛作假,或在評選年度內有第三章第十六條所列嚴重問題之一的,命名機關將撤銷其榮譽稱號,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文明縣城創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省文明委的領導下,由省文明辦具體負責,並定期向省文明委報告。
第二十四條
文明縣城創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文明縣城檔案制度。主要內容為:基本情況;創建規劃及年度創建工作總結;重大創建活動記錄;各類檢查考核及獎懲情況;公示制實施情況報告;申報表、審批表。
(二)建立文明縣城年報制度。被授予省級文明縣城榮譽稱號的縣城,每年應如實將創建工作的進展情況、各項獎懲及有關情況報省文明辦。
(三)建立文明縣城學習交流制度。省文明辦定期舉行工作例會,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文明縣城之間的橫向聯繫,相互學習,促進交流,推動全省文明縣城整體創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五條
加強文明縣城督查。省文明委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文明縣城進行視察,聽取關於創建工作的匯報,並組織新聞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文明縣城進行明查暗訪,檢查結果及時向有關縣城通報,並報省委、省政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