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雲南省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1991年11月20日印發的辦法。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207號
【發布日期】1991-11-20
【生效日期】1991-11-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雲政發〔1991〕207號1991年11月20日)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記脅、聯戶辦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
從事工業生產的個體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貫徹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整治的原則。
第四條鼓勵城鄉集體個體企業開展綜合利用,對以廢水廢氣、廢渣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的產品,在資金、價格、稅收等方面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各級城鄉集體個體企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對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環境管理。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環境監理員,負責對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應根據當地自然條件和環境特點,儘可能地發展無污染或污染小的生產項目。
第七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的建設和發展應服從鄉鎮、城市總體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在環境污染嚴重的地區,未經縣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準新建和擴建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
在城鎮上風向、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不準建設有污染的企業。
第八條禁止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生產和加工汞製品、砷製品、放射性製品、聯苯胺、多氯聯苯、六六六、滴滴涕、藍石棉等含有在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全內蓄積的劇毒污染物或強致癌、致畸、致突變成分的產品。
第九條嚴格控制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從事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電鍍、製革、造紙製漿、漂染、有色金屬冶煉、染料、土硫磺、土煉焦等工業項目,以及噪聲振動嚴重擾民的工業項目。根據當地實際確需從事的生產項目,經縣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在環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設、投產,但必須有防治污染設施,各項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禁止將有毒、有害污染嚴重的生產項目或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應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二條在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內已建成投產有污染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改造,限期治理,達到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逾期達不到標準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實行關、停、並、轉、遷的處理意見,報當地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一切新建、改建、擴建和轉產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後,方可設計和施工。
第十四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措施及預期效果;對資源開發活動可能引起的生態環境破壞及所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第十五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新的破壞。建設項目竣工後,施工單位應負責修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或轉產的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其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達不到“三同時”要求的,不準試車投產。
第十七條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及填報《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後,建設項目方可竣工驗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門對城鄉集體個體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許可權劃分,按省環境保護委員會發布的《雲南省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辦法》和《關於我省鄉鎮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程式和許可權的補充說明》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縣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視其情節和造成的後果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雲南省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