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規定

2024年8月,為加強雲南省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表揚和激勵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中作出突出貢獻或提供關鍵信息的個人和單位,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6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歷程,規定全文,

發布歷程

2024年8月,為加強雲南省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表揚和激勵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中作出突出貢獻或提供關鍵信息的個人和單位,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規定(試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表揚和激勵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中作出突出貢獻或提供關鍵信息的個人和單位,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基層幹部民眾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減少因災人員傷亡。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認定的成功避險是指發現因自然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前兆信息,預判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範圍等,及時向受威脅人員進行災前預警,使受威脅的人員在地質災害發生前得到及時轉移,避免了因災傷亡的事件。
第三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對象為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對首先發現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主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因災傷亡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對村民委員會、村小組或企事業單位等及時組織撤離,避免因災傷亡的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採取發放獎金的方式進行,並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災傷亡人數劃分為4個等級。
(一)避免因一次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3萬元、單位獎勵5萬元。
(二)避免因一次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2萬元、單位獎勵3萬元。
(三)避免因一次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1萬元、單位獎勵2萬元。
(四)避免因一次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3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0.5萬元、單位獎勵1萬元。
成功避險人數是指地質災害發生後,因組織轉移及時避免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第五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由縣(市、區)自然資源局進行初步認定後,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審核並予以公示,相關結果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需在地質災害發生的3個月內組織擬申報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的個人或單位,填報《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申報表》和《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現場核查報告》,並據實提供相關照片或影像等資料,提交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初步認定。
第七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局的初步認定應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開展實地核查,核實地質災害災情及轉移避險的基本情況,需包括災害發生的坐標位置、災害引發原因、規模等級、受災對象,校對災害點是否為已掌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是否已開展技防監測預警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於每年1月15日前審核、匯總上一年度成功避險情況,審核後應在其官方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受災情況,成功預報地質災害的個人或單位基本信息及其對成功避險的主要貢獻,避免可能的人員傷亡情況,擬定獎勵等級。
第九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相關信息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經費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予以保障,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成功避險獎勵經費撥付到位。
第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生產經營等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以及經濟活動引發、造成、遭受的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辦法由責任主體參照本規定執行,並保障相應獎勵經費。
第十二條 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推薦、審查、公示等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評選資格;已領取獎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關獎勵認定結果予以撤銷同時向社會公告,並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做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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