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

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由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
  • 時間:1999
  • 編號:雲政發〔1999〕17號
  • 地區:雲南
  • 狀態:已實施
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的通知, (雲政發〔1999〕17號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註冊登記,根據《?>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草坪草、蔬菜、水果、茶樹、桑樹、栽培藥材、水生植物、草本香料、麻類、糖料以及其他觀賞植物等園藝植物新品種(以下簡稱新品種)的註冊登記工作。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生珍貴花卉、乾果、野生藥材、木本香料、竹類、觀賞樹木等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註冊登記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複審委員會,複審委員會由省科學技術、省農業、省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
第四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新品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銷售其繁殖材料不得超過1年。
第五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下列名稱不得用於註冊登記新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或者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三)直接表示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註冊登記人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六條 申請新品種註冊登記的,應當向註冊機關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包括摘要)、照片各一式兩份以及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審定、認定或者鑑定的證明檔案。
第七條 請求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申請新品種註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聯繫人、電話、傳真;
(三)申請人的國籍或者境外企業、組織總部所在的國家;
(四)培育人的姓名、培育地點和培育起止日期。
第八條 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暫定中文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並與請求書的名稱一致;
(二)育種所使用親本、繁殖材料的說明;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情況的說明;
(四)對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五)適於種植的區域、環境條件以及栽培技術的說明;
第九條 照片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能夠反映申請品種的特異性;
(二)一種性狀的對比在同一張照片上;
(三)照片為彩色,註冊機關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黑白照片;
(四)照片規格為8.5厘米×12.5厘米至16厘米×26厘米;
(五)附有簡要文字說明。
第十條 境內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確認的證明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新品種的名稱及其屬、種的拉丁文名稱;
(二)該品種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的詳細說明;
(三)該品種的確認年月;
(四)品種的育種者、所有人情況;
(五)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名稱、地址;
(六)確認機構或者組織的印鑑或者法人簽名,開具證明檔案的時間。
第十一條 申請新品種註冊登記的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缺少請求書、說明書、照片或者本辦法要求的證明檔案;
(二)申請檔案未使用中文或者外文證明檔案未附有中文譯文的;
(三)申請檔案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四)申請檔案未列印的;
(五)字跡不清或者有塗改的;
(六)請求書缺少申請人姓名(名稱)、通訊地址的。
第十二條 申請註冊登記的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利益需要保密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檔案中註明,註冊機關經過審查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需要保密而未註明的,按保密申請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註冊申請的新品種,註冊機關應當於異議期間屆滿後30日內決定是否給予註冊登記,並通知申請人。
特殊情況經註冊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註冊登記期限,但長期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十四條 每個品種的申請費、註冊登記費和年費,按照以下標準繳納:
(一)申請費500元;
(二)註冊登記費1000元;
(三)年費800元。
第十五條 註冊機關應當到省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收費收入的使用與管理按照《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申請費、註冊登記費和年費,可以直接向註冊機關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
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未註明申請人姓名(名稱)、費用名稱、註冊登記新品種名稱和申請號或者註明事項與請求書不一致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七條 提交申請檔案時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申請費的,不予受理。
對已批准註冊登記的新品種,申請人應當自註冊機關發出繳費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註冊登記費。到期未繳納或者未繳足註冊登記費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在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繳納註冊登記新品種當年的年費。次年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1個月內繳納。未按時繳納或者未繳足年費的,終止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 註冊登記中涉及的需要公告的事項,由註冊機關予以公告。公告費用由有關當事人自理。
第二十條 請求註冊機關處理侵權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註冊登記人或者與侵權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具體要求和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任何一方未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以下行為屬假冒註冊登記行為:
(一)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註冊登記證的;
(二)使用已經失效的註冊登記證的;
(三)冒充註冊登記新品種進行生產、銷售的;
(四)其他假冒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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