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花卉示範園區園藝植物品種保護辦法(暫行)

雲南省花卉示範園區園藝植物品種保護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雲南省花卉示範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園藝植物的生產和經營活動,鼓勵在園區內培育、引進和使用園藝植物新品種,保護當事人對其園藝植物品種享有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園區內培育、引進、生產和經營園藝植物品種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省花卉示範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園區內園藝植物品種的具體保護工作。  第四條 農業、林業、工商、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支持管委會做好園區內園藝植物品種的保護工作,並依法查處侵犯園區內園藝植物品種生產者、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園區內設立工作機構或者派駐工作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保護的園藝植物品種包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  (二)按照《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獲準註冊登記的;  (三)已經境外法定機構依法認定為園藝植物新品種的。  第六條 入園企業申請園藝植物新品種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園藝植物品種註冊登記的,按照《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的規定辦理。對境外法定機構依法認定為園藝植物新品種的,由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後辦理。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為入園企業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協助辦理申請品種權和註冊登記的有關手續,幫助協調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第八條 入園企業享受稅收、信貸、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九條 入園企業進口、生產、銷售園藝植物品種,必須向園區管委會如實申報銷售種類、數量及銷售對象。管委會依據備案清單及有關單據證件,對入園企業進、出園區的貨物進行查驗、放行。  第十條 園區企業生產、銷售園藝植物品種,必須與其委託生產者和銷售對象簽定品種權保護協定,並報管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園區企業與銷售對象簽定園藝植物品種有償使用契約時,有償使用費中應當包括允許銷售對象自行繁殖該品種的費用。該費用的具體數額、使用範圍等由園區企業與品種權人商定。  第十二條 園區生產環境實施半封閉管理。對所有外來車輛、物品、人員進行入園登記及出園檢查。  第十三條 管委會有權在本省內對園區企業的委託生產者、銷售對象及專門進行園藝植物品種交易的市場進行調查,發現有侵權嫌疑的,應當及時報請有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一)未經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和認定品種的所有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的;  (二)假冒授權品種、註冊品種、認定品種的。  第十五條 侵犯園區園藝植物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理。  侵犯園區園藝植物註冊登記人合法權益的,按照《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未經認定品種所有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進行生產或者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的,認定品種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省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管委會鼓勵舉報園藝植物品種侵權行為,設立舉報電話,所舉報的侵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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