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經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二十五條,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是雲南省為配合“中國99昆明世界園藝博覽會”召開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旨在保護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培育、引進和使用園藝植物新品種,促進合作交流和園藝業的發展,對園藝植物新品種作了明確界定,對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註冊登記和保護的有關問題作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
  • 發文字號:第10號公布
  • 通過時間:1998年9月25日
  • 發文機關: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修訂的條例,

基本信息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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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培育、引進和使用園藝植物新品種,促進合作交流和園藝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引進、繁育、生產、經營、轉讓和合作交流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尚未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園藝植物品種。包括花卉、觀賞植物、蔬菜、果樹以及用於園藝栽培的藥材、香料等。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註冊登記工作。
工商、公安、海關、科技、外貿和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園藝植物新品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給予保護。
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註冊機關)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按照本條例給予保護。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園藝植物新品種,可以依法申請註冊登記。
(一)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 已經境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認定為園藝植物新品種的。
第七條 境內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境外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註冊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應當向註冊機關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請求書、說明書以及該品種照片等證明檔案。申請檔案應當使用中文書寫,外文技術資料和法律檔案應當附中文譯文。提交申請檔案同時繳納申請費。
申請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涉及到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一個園藝植物新品種只能註冊登記一次。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品種申請註冊登記的,給予最先申請的人註冊登記。
註冊機關收到註冊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九條 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品種註冊申請,註冊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註冊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已受理註冊申請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告。
已受理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註冊機關給予註冊登記,發給註冊登記證,予以公告,並通知註冊登記人繳納年費;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委員會)。
對註冊機關不予受理註冊申請的決定或者不予註冊登記的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複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複審當事人對複審委員會不予註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審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經本省註冊機關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限,自註冊登記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樹、觀賞樹木為5年,其他園藝植物為3年。
第十三條 鼓勵依法從事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引進、繁育、生產、經營、轉讓和合作交流。經本省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轉讓,按照有關技術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以商業為目的使用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單位、個人,都必須與註冊登記人訂立書面許可使用契約。被許可的單位、個人不得向契約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五條 未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商業為目的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業為目的將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園藝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可以不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品種註冊登記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益:
(一) 利用註冊登記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 農民自繁自用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並由註冊機關公告:
(一) 註冊登記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註冊保護的;
(二) 註冊登記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第十八條 未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以商業為目的生產、銷售或者提供註冊登記品種繁殖材料的,註冊登記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犯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定的,註冊登記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註冊登記品種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假冒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註冊登記品種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查處假冒註冊登記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園藝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複製或者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與相關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 對在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新品種註冊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撤銷該品種的註冊登記,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申請費、註冊登記費和年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護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培育、引進和使用園藝植物新品種,促進合作交流和園藝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引進、繁育、生產、經營、轉讓和合作交流等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尚未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園藝植物品種。包括花卉、觀賞植物、蔬菜、果樹以及用於園藝栽培的藥材、香料等。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園藝植物新品種的註冊登記工作。
工商、公安、海關、科技、外貿和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權的園藝植物新品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給予保護。
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註冊機關)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按照本條例給予保護。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園藝植物新品種,可以依法申請註冊登記:
(一)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已經境外有關機構或者組織依法認定為園藝植物新品種的。
第七條境內的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境外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註冊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應當向註冊機關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請求書、說明書以及該品種照片等證明檔案。申請檔案應當使用中文書寫,外文技術資料和法律檔案應當附中文譯文。提交申請檔案同時繳納申請費。
申請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涉及到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一個園藝植物新品種只能註冊登記一次。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品種申請註冊登記的,給予最先申請的人註冊登記。
註冊機關收到註冊申請檔案之日為申請日;申請檔案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九條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品種註冊申請,註冊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註冊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自收到申請檔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對已受理註冊申請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予以公告。
已受理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註冊機關給予註冊登記,發給註冊登記證,予以公告,並通知註冊登記人繳納年費;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設立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複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複審委員會)。
對註冊機關不予受理註冊申請的決定或者不予註冊登記的裁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複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複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複審當事人對複審委員會不予註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審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經本省註冊機關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期限,自註冊登記之日起,藤本植物、果樹、觀賞樹木為5年,其他園藝植物為3年。
第十三條鼓勵依法從事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引進、繁育、生產、經營、轉讓和合作交流。經本省註冊登記的園藝植物新品種轉讓,按照有關技術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以商業為目的使用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單位、個人,都必須與註冊登記人訂立書面許可使用契約。被許可的單位、個人不得向契約規定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五條未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商業為目的生產、銷售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業為目的將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園藝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可以不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品種註冊登記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益:
(一)利用註冊登記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註冊登記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保護期限屆滿前終止,並由註冊機關公告:
(一)註冊登記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註冊保護的;
(二)註冊登記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第十八條未經註冊登記人許可,以商業為目的生產、銷售或者提供註冊登記品種繁殖材料的,註冊登記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定的,註冊登記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註冊登記品種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假冒註冊登記園藝植物新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品種繁殖材料,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在查處註冊登記品種侵權案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查處假冒註冊登記品種案件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園藝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查閱、複製或者查封與案件有關的契約、賬冊與相關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對在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中,弄虛作假,騙取新品種註冊登記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撤銷該品種的註冊登記,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登記的申請費、註冊登記費和年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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