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7月30日審議通過,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
- 發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9年9月1日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3號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花卉產業健康、有序和可持續發展,建立現代花卉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花卉產業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花卉產業包括花卉的研究開發、生產加工、貯運、行銷、售後服務以及與花卉產業配套的設施建設、物資供應、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花卉產業遵循開放式發展、市場導向、科技促進、突出特色、引進與創新並重的原則,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花卉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發展措施,完善協調機制,改善發展環境,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
按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重點發展花卉產業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花卉產業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提出有關花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花卉行業技術標準;
(五)分析全省花卉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受理登錄、發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種,提供諮詢及相關服務;
(六)組織、指導花卉交易市場建設、花卉科研、技術推廣、技能培訓、標準化種植、培育和開拓花卉市場;
(七)負責省級花卉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指導州(市)、縣(市、區)花卉產業發展工作和有關花卉組織的業務工作;
(九)協助處理花卉產業涉外事務,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花卉產業行業管理的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工作。
農業、林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花卉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八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時,應當綜合考慮氣候、地理、資源、文化、市場及運輸條件等因素,根據發展現狀和條件,明確發展思路和目標、發展重點和布局、發展對策和措施,並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徵求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花卉產業區域規劃、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地區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報上一級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經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花卉產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三章 科研與開發
第十二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花卉產業的基礎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推進花卉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花卉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綜合實力,支持建立技術創新聯盟,培育創新型花卉企業。
第十三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種質資源目錄,做好花卉種質資源的收集、鑑定、登記、保存和推薦使用工作。
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和指導科研機構、企業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
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協助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花卉種質資源普查、重點考察和收集工作,組織評選、推薦優異花卉品種。
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馴化、培育、示範和推廣花卉新品種,開展花卉生產技術以及產品標準、土壤治理、病蟲害防治、采後處理、貯藏運輸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支持引進和開發花卉環保生產技術及其推廣套用,實現花卉環保生產。
第四章 引導與扶持
第十五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花卉主產區、花卉產業園區建設,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進入花卉主產區、花卉產業園區聚集發展;加強花卉生產設施、物流體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建設,改善花卉運輸、交易條件;加強花卉文化建設,提高花卉產業的附加值。
第十六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花卉產業發展規劃和市場需求,引導花卉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花卉生產;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按照花卉生產標準規範化生產,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
第十七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扶持花卉產業的發展,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加大投入。
第十八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農業產業化資金、科技發展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項目貸款貼息資金等,對花卉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生產、運輸、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花卉生產者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方式,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
在花卉種植用地內可以興建花卉溫室、大棚及其配套附屬設施,但不得破壞耕地的耕作層,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辦理。
花卉種植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花卉種植用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第二十條 進口用於科研和種植的花卉種子由省農業、林業、財政部門及昆明海關、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和免稅審批手續。
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花卉產品,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花卉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開發適合花卉企業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
鼓勵花卉企業上市融資。引導花卉企業通過多種渠道依法融資。
第二十二條 鼓勵花卉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強企業綜合實力,帶動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創建名優花卉品牌。
支持國外、省外企業投資雲南花卉產業,鼓勵省內花卉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第五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三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扶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培育花卉新品種,鼓勵與國外育種者聯合育種。
鼓勵依法引進、出口和使用花卉新品種,花卉新品種及其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合作培育的花卉新品種,合作方按照契約的約定享有品種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引進或者出口花卉新品種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培育花卉新品種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向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品種權,也可以依照《雲南省園藝植物新品種註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花卉新品種註冊登記。
第二十六條 經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保護期限自登記之日起,草本花卉為5年,木本花卉為10年。
我國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授予品種權的品種,在我國尚未取得品種權,但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保護期限參照該國相關規定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種的,應當經花卉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授權或者許可,並按照協定約定使用。
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獲得授權或者許可使用花卉新品種時,不得侵犯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的合法權益。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在提供花卉新品種時,不得損害花卉生產者、經營者和其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轉讓花卉品種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本省培育花卉新品種取得品種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省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獎勵的具體申報、審核工作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以及農業、林業、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花卉從業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策劃、市場行銷、生產技術、產品標準、生產保險、智慧財產權代理、商務代理等方面的服務。
花卉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花卉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向花卉生產者提供花卉種植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病蟲害防治技術等無償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因科研和育種需要利用花卉種質資源的,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花卉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服務和幫助。對符合條件的,花卉種質資源保護區(地)、花卉種質資源庫應當及時提供種質資源材料。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設花卉專業,加強對花卉產業人才的培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花卉園藝職業教育,支持花卉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及其他有關機構對花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三條 花卉交易市場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市場交易設施,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規範交易行為,及時蒐集、整理、發布花卉產品產銷信息。
第三十四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花卉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失信懲戒機制,實現花卉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和共享。
第三十五條 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花卉市場風險的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對花卉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省、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應急處理措施。財政、民政、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受災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依法給予補助。對參加農業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三十六條 除主要林木的商品花卉種子外,從事花卉種子生產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繁殖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二)具有無檢疫性病蟲害的生產地點;
(三)具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資金和生產、檢驗、倉儲設施;
(四)具有相應的專業生產和檢驗技術人員。
花卉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管理規定和行業標準。
花卉種子質量的檢驗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七條 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對品種權侵權糾紛和其他有關花卉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達成協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未達成協定或者不履行協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花卉產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花卉品種權及其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職責的;
(二)非法干預花卉生產經營活動自主權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或者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花卉種子,是指花卉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本條例所稱的花卉新品種,包括國家已經授予品種權的新品種;我國加入的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的成員國已經授予品種權的品種,在我國尚未取得品種權,但已在我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經過人工培育或者對發現的野生花卉加以開發,並在我省註冊登記,尚未取得品種權的花卉品種。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3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與農業工作委員會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組織調研組赴省外和我省花卉產業發展示範基地開展針對性調研,並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及專家參加的論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7月1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省花卉產業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發展,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已確立了在全國花卉產業中的領先地位和全國花卉市場的中心地位。20多年來,產業規模一直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在國際花卉界產生了較大影響,成為世界花卉產業發展速度最快的三大地區之一。近些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花卉產業的發展,將其列為發展綠色經濟強省的支柱產業之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促進和鼓勵花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我省花卉產業的快速發展,國家非常重視,於2000年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雲南省發展花卉產業有關問題的函》,給予雲南花卉產業發展特殊的優惠扶持政策。目前我省花卉產業已形成了以企業為主導、農戶為主體的發展格局,成為我省生物產業中市場化程度較高、國際國內市場覆蓋面較廣的新興特色產業,對發展地方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北京、山東、廣東、遼寧、江蘇、四川、貴州、寧夏等十多個省市紛紛加大對花卉產業的扶持力度,推進態勢十分迅猛,大有後來者居上之勢。隨著世界金融危機影響的不斷擴大,在國際國內花卉產業格局急劇變化,國際市場需求下降、國內競爭對手不斷增多的新形勢下,我省花卉產業發展多年形成的品種優勢、市場優勢和研發優勢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因此,制定花卉產業發展條例就顯得十分必要和非常緊迫。
通過制定這個條例,總結我省20多年來花卉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解決我省花卉產業發展中方向性、前瞻性的導向問題以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實際問題,把實踐中成熟的、操作性強的政策、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建立花卉產業的長效發展機制,促進我省花卉產業的“二次創業”和又好又快發展。
二、對條例內容修改的情況
(一)明確政府職能,發揮市場引導作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明確政府職能。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按規劃重點發展花卉產業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花卉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這樣修改,既明確了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的職能,又堅持了因地制宜的原則,不搞“一刀切”。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調研收集的建議,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將草案第六章的章名“管理與服務”修改為“服務與保障”,更加準確地表述政府在促進花卉產業發展中的職能定位,並在本章中充實了服務與保障的內容。
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負責全省花卉產業發展態勢和市場趨勢分析、發布產業發展信息,受理登錄、發布地方特色花卉品種,提供諮詢及相關服務”,強調發揮市場的引導作用。
(二)突出科技支撐,加強新品種的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花卉產業要在全國繼續保持領先地位,應當加大科技促進力度,提高花卉的科技含量。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一是把“科技促進”專門作為花卉產業發展應當遵循的原則,增加到草案第四條中;二是在“科研與開發”一章中增加建立花卉科技創新體系、支持技術創新聯盟以及推廣花卉環保生產技術的內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充實對花卉新品種保護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一是在第十三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種質資源目錄”的內容;二是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口用於科研和種植的花卉種子由省農業、林業、財政部門及昆明海關、雲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和免稅審批手續”;三是在第二十三條中增加第一款:“省、有關州市縣花卉產業管理機構應當扶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培育花卉新品種,鼓勵與國外育種者聯合育種”;四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省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引進或者出口花卉新品種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五是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新品種侵權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三)加大對花農、專業合作組織的扶持,引導企業、花農、專業合作組織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花農及專業合作組織在花卉發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應當加強對他們的引導和保護。法制委員會研究後,一是在第十六條中增加了“引導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按照花卉生產標準規範化生產,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的內容;二是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對花卉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生產、運輸、銷售等方面予以扶持”,讓花農享有與企業同等的扶持待遇;三是在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增加規定:“財政、民政、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受災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依法給予補助。對參加農業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條例中應當體現促進花卉產業做大做強,培育現代花卉產業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在草案修改稿中對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和花卉企業提出了要求。如: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州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花卉生產者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鼓勵花卉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增強企業綜合實力,帶動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實現規模化生產、集約化經營,創建名優花卉品牌。”
(四)增加制定實施辦法的授權性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為了便於條例出台以後的貫徹實施,在條例中規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該條例的相關配套辦法。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此外,法制委員會還對草案的部分內容和條文進行了刪減、歸併、充實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農業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建議,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2009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受主任會議委託,農業工作委員會在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後,於3月5日、6日分別召開了專家、花卉企業經營者、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在昆部分常委會委員參加的論證會,認真聽取了各方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農工委於2009年3月10日召開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和修改完善,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花卉產業是我省立足本省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著力培植的新興優勢特色產業。在各級各部門的全力支持下,經過多年的努力,花卉產業逐漸發展成為我省生物資源開發創新的支柱產業和農民增收的來源之一。但我省花卉產業也還存在管理體制不順、機制不活,花卉新品種保護滯後,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生產方式落後,花卉科技研發較薄弱,花卉產業總體發展水平不高,花卉企業總體實力不強,抵禦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能力弱等突出困難和問題,嚴重製約了我省花卉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我省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改進和完善政府對花卉產業的管理機制,加大對花卉產業的投入,加強對花卉新品種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鼓勵培育、引進、使用和保護花卉新品種,鼓勵花卉企業自主研發、品牌推廣,為我省花卉產業發展營造一個公開、公平、有序的良好環境,努力使花卉產業成為我省獨具特色的一項重要支柱產業,成為我省農民就業、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早日實現省委確定的“把我省建成亞洲花卉中心”的奮鬥目標。
2007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將花卉產業立法列入了立法計畫,省政府成立了由法制辦牽頭的法規起草小組並起草了《雲南省花卉新品種保護條例(草案)》。在此基礎上,本屆人大常委會將《雲南省花卉新品種保護條例》列入2008年立法計畫的一檔項目。2008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邀請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及省花產辦共同組成調研組,對我省花卉產業立法工作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經過調研,大家共同認為,《雲南省花卉新品種保護條例》主要突出花卉新品種的保護,涉及面較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我省花卉產業發展的需要。為此,調研組建議將制定《雲南省花卉新品種保護條例》調整為制定《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使條例既能包括新品種開發保護,又能從花卉產業的規劃、科研與開發、引導與扶持、管理與服務等內容上加以豐富和完善,從而更好地規範我省花卉產業的管理,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根據調研組的意見,省政府花卉產業法規起草小組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多次認真修改的基礎上,對《雲南省花卉新品種保護條例(草案)》做了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了《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並報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和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等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我省花卉產業的立法工作,從一開始就積極參與了《條例(草案)》的調研、修改。《條例(草案)》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又經反覆論證,認真研究,農工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這一具有雲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是很有必要的。目前,《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已具備送審條件,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對《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意見
(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中“跨越式”刪去。因為“跨越式發展”作為花卉產業發展的原則表述不確切。
(二)為進一步理順花卉產業的管理體制,促進花卉產業發展,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增加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理順管理體制的內容,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有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花卉產業管理機構,理順管理體制,加強領導,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花卉產業的發展。”
(三)我省擁有豐富的地方特色花卉資源。品種繁多,栽培歷史悠久。地方特色花卉是我省花卉產業發展的重點和新的增長點。但目前雲南地方特色花卉品種登錄工作滯後,地方特色花卉命名不規範,迫切需要有一個部門負責組織對雲南地方特色花卉品種進行確認,以保證我省地方特色花卉品種名稱的一致性、準確性、穩定性,增強我省地方特色花卉品種的國際競爭優勢。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增加省花卉產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雲南地方特色花卉品種的登錄和發布的內容,將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花卉產業技術標準,負責組織雲南地方特色花卉品種的登錄和發布;”
同時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增加“雲南地方特色花卉是指我省獨有的和主要分布在我省的人工栽培或自然生長具有觀賞性花卉的總稱”作為第三款。
另外,《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中“開展會展諮詢及宣傳服務”的職責範圍太窄,建議將“會展”刪去。
(四)《條例(草案)》第八條的內容是有關部門在編制省花卉產業發展總體規劃時應考慮的因素、要求和依據,是具體的工作方法,不宜作為法規條款,建議刪去第八條。
(五)我省花卉采後處理技術較落後。為了促進這項技術的研發和套用,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中增加花卉采後處理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的內容;同時為避免本條中“有關技術”與“土壤治理、病蟲害防治、貯藏運輸等技術”內容的重複,建議刪去第十五條“有關技術”中的“技術”兩字,將第十五條修改為:“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花卉產業有關產品標準和土壤治理、病蟲害防治、采後處理、貯藏運輸等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套用。”
(六)為突出我省財政對花卉產業的扶持,使法規條文結構更為合理,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前移到第一章總則中,作為第六條。
(七)農民專業合作社僅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之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花卉產業管理工作的部門不僅要支持花農專業合作社,還應支持花農專業技術協會、花卉產品合作社、花卉產品行業協會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從而提高生產水平,增強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中“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八)花卉產業是一個市場程度較高的產業,不僅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還應及時將預測的風險向社會發布,進行風險提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縣級政府加強風險提示的內容,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花卉市場風險的防範機制,加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
(九)建議刪去《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三項“參與花卉生產經營的”和第四項“泄漏花卉技術秘密和生產經營者技術秘密的”。因為,第四十一條是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在花卉產業管理工作中不履職或不正確履職法律責任的規定,而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分別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反廉潔從政和工作紀律規定的行為,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刪去後,本條共有三項,原第五項作為第三項。
此外,根據委員、專家的意見,農工委還對《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個別文字作了一些修改,修改後的條款由原來的四十五條減少為四十四條。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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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雲南省花卉產業發展條例》,《條例》將於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雲南花卉產業發展的政府職能、花農和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科技支撐及有關涉花民事糾紛調解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明確雲南省政府應當安排資金扶持花卉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引進,建立花卉新品種選育、繁育及技術示範推廣體系,建立花卉種質資源庫,定期公布本省重點保護和可供利用的花卉種質資源目錄,整合企業、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力量,推進花卉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在本省註冊登記的花卉新品種培育單位或者個人,由省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保護期自登記之日起草本花卉為5年,木本花卉為10年,花卉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使用花卉新品種應當經花卉的品種權人、註冊登記人授權或者許可並按照協定支付使用費。
《條例》的頒布施行為加強雲南花卉產業發展基礎性研究和花卉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保護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推進花卉科技成果轉化,提升花卉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綜合實力奠定了堅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