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於1985年底發布勞動安全獎懲辦法,對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加強了管理以及獎勵與懲罰的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
- 批准時間:1985年11月25日
- 批准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雲政發[1985]179號
【發布日期】1985-11-2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取得顯著成績者;
(二)在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三)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取得顯著成績者;
(四)經常檢查並積極排除事故隱患,或者在事故搶險救災中,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者少受損失者。
(五)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者;
(六)其他對勞動安全作出貢獻者。
(一)忽視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情節較重的;
(二)對惡劣的勞動條件長期不加以改善的;
(三)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加以排除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長期不解決;或者作業場的粉塵濃度或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在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二)發生重傷一人或急性中毒事故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三)發生一次傷亡一至二人或重傷三人以上事故的,罰款一千至二萬元;
(四)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
(五)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在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在竣工驗收前對籌建單位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竣工驗收後,對生產單位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並限期補齊安全設施項目。
(六)罰款後,仍不認真解決和處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按第一次罰款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加罰,直至解決為止。在此期間又重複發生類似傷亡事故的,要加重罰款,但加罰最多不超過一倍。
全民所有制企業,已實行“利改稅”的,在稅後企業留用的利潤中開支;未實行利改稅的,在提取的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中開支。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開支。企業的一切被罰款都不得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