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嚴厲打擊盜竊、走私、破壞文物活動的決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嚴厲打擊盜竊、走私、破壞文物活動的決定

1987年9月23日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嚴厲打擊盜竊、走私、破壞文物活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9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9月23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雲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民政府委託省文化廳副廳長高德林所作的《關於我省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實施辦法的情況報告》。
會議認為,近幾年來,我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加強文物保護、管理方面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當前盜掘古墓、走私和破壞文物的犯罪活動相當猖獗,對於犯罪分子的打擊還不夠有力;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和社會流散文物的徵集工作還很薄弱。為了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都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雲南省關於的實施辦法》,提高對保護文物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法制觀念,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依靠民眾,堅決同盜竊、走私、破壞文物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切實保護文物的安全。
二、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和文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打擊盜掘和走私文物活動的通告》的各項規定,嚴厲打擊盜竊、走私、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大案要案應及時組織偵破,依法從重懲處。
三、切實依法加強對文物的購銷管理工作。文物的購銷,按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文物商店歸口統一經營,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文物的非法流通、經營活動。
社會流散文物,由國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及其委託單位統一收購,嚴禁私自買賣,取締黑市交易。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一律不準走村串巷套購或倒賣文物,違者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財物外,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罰款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必須加強文物的鑑定工作,文物級別的鑑定,各部門不得隨意自定,應以國家和省級文物管理部門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認可的為準。
四、各單位查獲、收繳的盜竊、走私文物,一律無償移交文物管理部門收藏。各部門收集的流散文物,亦按規定移交文物管理部門收藏;文物管理部門可視接收文物的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但不得藉口抬高要價或者拒絕移交文物。
五、凡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占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企事業、團體和個人,都必須限期搬出,當地人民政府應積極督促,不得久拖不遷。
經批准使用文物建築的單位,應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使用契約,承擔保護文物的責任,接受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文物的維修和保護管理工作。由於管理不善造成文物毀壞的,必須嚴肅查處。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必須進一步健全組織管理機構,把文物經費列入各級地方財政預算,充實和完善各種規章制度,採取積極的預防和保護措施,堵塞各種漏洞,扎紮實實地抓好文物的保護與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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