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定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定

1995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5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5月30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和《遼寧省關於實施辦法》,進一步加強我省的文物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盜竊破壞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當前我省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幾個突出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係。對因作出與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違背的決策而致使文物遭到嚴重破壞的責任者,依照《遼寧省關於〈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懲處。
二、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和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必須事先依法報請批准,不得擅自動工,也不得先施工後報批。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由城鄉規劃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工,責令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處以罰款。
三、在進行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的時候,建設單位必須依法事先會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文物的調查、勘探工作。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其他基本建設項目,其選址必須事先徵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未結束前,有關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影響調查、勘探和發掘工作進行的分項工程開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建設部門根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施工,並由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文物流失或損壞的,責令追回文物或賠償損失,由縣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在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依法立即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並追繳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四、省內古生物化石的發掘、研究、鑑定和利用等項工作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其他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古生物化石的採掘和經營活動。對濫采亂挖和非法交易古生物化石者,分別按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和私自經營文物購銷活動論處。
五、各地建立“文物監管物品市場”必須徵得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權進行審批、管理。各地舊物市場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一律不準經營文物監管物品。未經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擅自進行文物監管物品經營活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由有關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經營的文物監管物品,並處以罰款。
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地下、水下埋藏的文物,嚴禁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違者,必須依法嚴懲,不得以罰代刑。
文物系統的單位進行考古發掘工作,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收繳其所得文物標本和資料,並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安排本級文物保護經費,並根據文物系統博物館的風險等級,安排用於博物館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的資金。
八、各級文博單位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確保文物安全。對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依法予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而致使文物遭受嚴重損失的文化單位的有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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