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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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 〔2014〕52號)、«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10條措施›‹關於進一步改善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法制環境10條措施›的通知»(雲辦發 〔2017〕47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實施細則的通知» (雲政發 〔2017〕50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設立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為保障風險補償金高效、規範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註冊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符合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 〔2011〕300號)規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
第三條 中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合作金融機構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向中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 2 —(包括向小微企業法人代表或實際控制人發放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性貸款).重點支持合作金融機構向無抵押、無質押、無擔保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貸款 (僅以企業實際控制人保證作為唯一擔保方式的貸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微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小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2000萬元,中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萬元.中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轉貸、委託貸款、併購貸款、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貸款,以及參與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中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房地產公司貸款、融資平台公司貸款和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規模為30億元.2017年首期10億元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工業信貸引導資金5億元和追加預算5億元構成.2018—2019年將風險補償金納入年度預算,每年新增安排10億元.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成立雲南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常務副省長任組長,分管工業的副省長任副組長;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金融辦、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商務廳、農業廳、公安廳、司法廳、工商局、審計廳,省工商聯,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為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確定全省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年度目標任務;批准風險補償和不良貸款核銷事項;協調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及其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財政廳、金融辦,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為辦公室成員單位.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辦公室工作職責待本辦法出台後另行制定.
第六條 被委託的託管機構作為省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授權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成立專門團隊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有關工作,向合作金融機構代理支付風險補償金,代持與支付的風險補償金相對應的不良貸款債權,並按照規定將清收所得返還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七條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參照建立當地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工作機制,並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貸款協調工作,明確有關部門負責貸款企業的認定、初審和推薦,解決銀企對接有關問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風險補償金,落實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合作機構條件與責任
第八條 合作金融機構是指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合作協定的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合作金融機構原則以當年中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較上年提升2個百分點以上等為開展合作的基本條件.具體條件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金融機構上年貸款增速和貸款餘額等,在合作協定中確定.
第九條 對於合作金融機構達到合作協定約定貸款條件的,按其承諾新增貸款餘額,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風險補償金託管機構按比例分配風險補償金存款存入合作金融機構,利息收入歸入風險補償資金池.
第十條 合作金融機構成立由行長 (總裁、總經理)任組長的工作組,積極向總部申請中小微企業專項信貸規模,確保完成合作協定約定的貸款增速,協調配合全省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合作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合規經營,服務效率高,信貸審批流程先進,風險防控能力強,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和適用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產品.(二)合作金融機構總部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微企業單獨增加信貸規模,並確保在每季度初按計畫落實到位,承諾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當年貸款增速達到合作協定約定的水平並按照風險補償金的5—10倍為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具體操作方案待本辦法出台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三)合作金融機構應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四)納入省級風險補償範圍的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業務,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0%.
第十二條 合作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後,以省級管理行或地方性金融機構總行 (總部)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企業信息表 (須包括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機構信用代碼、貸款發放機構名稱、貸款契約號、借據編號、貸款金額、放款日期、到期日、貸款投向、貸款種類、是否為首筆貸款等內容)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機構應以省級管理行或地方性金融機構總行 (總部)為單位,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一季度中小微企業貸款情況.
第四章 風險補償範圍及程式
第十三條 合作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 〔2007〕54號)等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定期並及時對貸款質量進行分析,就五級分類下調等事項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貸款質量報告.
第十四條 風險補償金補償範圍原則上為合作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式核銷額的50%,風險補償時點為合作金融機構提起訴訟並待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風險補償金按照承擔比例進行代償.對符合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工業項目,特別是生物醫藥 產業、信息產業、先進裝備製造業、食品與消費品製造業及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以及經認定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民營 (小巨人)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及高原特色農業加工企業等條件的貸款由風險補償金承擔貸款本金的70%.
第十五條 合作金融機構提起訴訟並待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於下一季度開始10個工作日內提出風險補償申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委託的託管機構進行初審.期間,合作金融機構應積極採取措施督促貸款企業及時履行還款義務.按照財政部印發的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財金 〔2013〕146號)有關規定,對形成呆賬按照程式核銷,並向所委託的託管機構提交有關核銷憑證.
第十六條 所委託的託管機構受理風險補償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複審並報請領導小組批准後,由其在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合作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 所委託的託管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償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合作金融機構提供的有關信息,向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全省中小微企業平均不良貸款率的合作金融機構提示風險;對中小微企業新增貸款不良貸款率超過5%的暫停新增貸款發放,並及時啟動存量不良貸款代償及風 險處置,待不良貸款率降低至5%後根據實行情況恢復開展業務.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合作金融機構發放中小微企業貸款的具體貸款事項.
第十九條 合作金融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已存入的風險補償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機構資格,3年內禁止其申請補助資金及其他政策性資金.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永不納入貸款風險補償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為避免惡意逃廢債務,所有涉及機構及部門必須對申報信息及補償信息保密,任何情況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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