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陽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漢陽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建設銀行向“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一種信貸業務。建設銀行提供的助保金貸款總額度不高於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資金金額的10倍。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池”是指由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認定的,以我區骨幹小微企業為主體,連同其他優質小微企業共同組成的小微企業群體。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建設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願繳納的資金,用於先行代償該池中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願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風險補償資金是指區政府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數量的增信資金,在助保金貸款發生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等,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漢陽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 性質: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創新融資機制,加強對小微企業的扶持,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促使其快速成長,根據中國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聯席會為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建設銀行向“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鋪底資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一種信貸業務。建設銀行提供的助保金貸款總額度不高於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資金金額的10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池”是指由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認定的,以我區骨幹小微企業為主體,連同其他優質小微企業共同組成的小微企業群體。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建設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願繳納的資金,用於先行代償該池中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願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
風險補償資金是指區政府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數量的增信資金,在助保金貸款發生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
第五條成立漢陽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工作聯席會(以下簡稱聯席會),成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公室、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區經信局、區商務旅遊局、區科技局、區工商聯、建設銀行等組成。聯席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經信局。
聯繫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區助保金貸款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企業繳納的助保金、風險補償鋪底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三)協調建設銀行實施企業助保金貸款的投放;
(四)負責審核確定申請助保金貸款企業資格。
第六條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不得用於房地產開發等以及違反現行規定的項目。
第二章助保金來源及使用
第七條助保金池資金包括小微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區財政撥付的1000萬元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利息收入自動計入風險補償資金。
第八條納入“小微企業池”的企業應在簽訂貸款契約和擔保契約前先繳納助保金,助保金按貸款契約金額不低於2%的比例一次性繳納。
第九條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在建行漢陽支行開設專戶存入助保金,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助保金及賬戶產生的利息收入全部用於助保金貸款的代償。
第十條企業貸款逾期1個月以上、2個月以內,建行在書面通知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後,可用企業交納的助保金先行代償貸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
第十一條貸款企業助保金存續時間為自繳納助保金之日起,至貸款期滿所有助保金貸款企業貸款全部清償之日止。“小微企業池”內所有貸款本息結清以後,退還企業繳納的助保金。
第三章貸款申請及發放
第十二條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對象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在我區註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中國建設銀行小企業客戶認定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
(一)滿足在建設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及信貸政策;
(二)人民銀行徵信報告中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三)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不低於40%的擔保;
(四)企業在其他第三方徵信渠道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建設銀行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單筆助保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為1000萬元以下,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於支持企業流動資金周轉。
第十五條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為1年。
第十六條助保金貸款利率按照收益覆蓋風險和成本的原則,由建行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及綜合評價情況,實行市場化風險定價,利率按國家基準利率上浮不超過30%。
第四章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按比例進行補償。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代償銀行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時,不足部分由建行向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由助保金賬戶和建行各按50%比例分擔,其中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總額以1000萬元為最高上限。同時,建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債務追索程式。
第十八條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後,按代償比例分別償還建行債權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剩餘部分按比例補回企業助保金所承擔損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貸款企業應按照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和建行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區經信局、區財政局對助保金和風險補償情況進行監督,保障助保金和風險補償安全運行。對貸款企業出現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貸款的行為,責令其改正;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取消該企業加入“小微企業池”的資格,並列入信用“黑名單”。
第二十一條建行在發放助保金貸款時,必須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第二十二條發現信貸業務存在重大風險但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對外泄露重大信貸風險事項,或者未能及時採取相應風險處置措施化解風險的,涉及助保金貸款業務銀行工作人員由建行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及有關行政工作人員,由區監察局依規依紀處理。
第二十三條建行接收、管理、處置抵債資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助保金貸款的發放、回收、貸後管理等遵照建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管理機構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