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

定安縣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定安縣小微工業企業的扶持,促進小微工業企業快速健康發展,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工業企業提供貸款,根據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池”為縣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優質小微企業組成,主要為成長性好、發展和納稅情況良好的企業以及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中鼓勵和支持的創新性、創業型和勞動密集型小微企業。
“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以下簡稱“助保金”)由“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用於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發放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政保貸”)的增信和風險補償。
“企業助保金”是基於“自願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由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金融機構獲得“政保貸”額度的2%—4%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用於借款前自願繳納的資金。
“政府風險補償金”為縣政府助保金管理機構代表縣政府出資繳納的鋪底資金。鋪底資金不低於合作銀行預計當年辦理“政保貸”業務貸款發放金額的10%。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作銀行是指與助保金管理機構簽訂了《“政保貸”業務合作協定》,向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四條 定安縣“政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是“助保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政保貸”業務的政府投入、融資規模、風險補償和業務拓展等重大事項決策。該機構由縣政府分管財政和工科工作的領導擔任組長和副組長,縣財政局、縣工科局和縣工商聯等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政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成員。
第五條 定安縣財政局是定安縣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負責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定,開設“助保金”專戶,協助縣政府管理“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與合作銀行確定入池企業;對貸款執行效率和扶持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縣工科局和縣工商聯等中小企業各行業主管部門是“助保金”管理協作機構,負責根據定安縣產業發展規劃,向工業企業宣傳“政保貸”貸款政策,向合作金融機構推薦優秀企業辦理“政保貸”業務;對“政保貸”業務進行跟蹤;協助合作金融機構對企業信用調查、索償等。
第六條 小微企業、“助保金”管理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可就下列內容進行協商並簽訂相關協定:
(一)“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金融機構獲得“政保貸”貸款額度2%—4%的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一次性繳納“企業助保金”。繳納比例每0.5%為一檔,2%—4%共5檔,合作銀行對企業綜合信用實行“5星級”信用評級制度,最優5星。星級越高,“企業助保金”繳納比例越低,以此類推。
(二)對還款記錄良好的企業,貸款結清後一年可以對代償後的“企業助保金”剩餘部分返還。
(三)“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政保貸”業務合作協定後,負責辦理“政府風險補償金”的繳納存放手續。
(四)“助保金”管理機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立“助保金”專戶存放“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性質為政府專項保證金賬戶,僅作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政保貸”業務代償支用專用賬戶,封閉運行,專戶管理。賬戶內資金僅限於合作金融機構向定安縣小微企業池中企業辦理“政保貸”業務中發生危及銀行債權情形時,用於償還“政保貸”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追償費用。
(五)“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政保貸”業務合作協定中明確銀行辦理“政保貸”業務利率上浮上限。
(六)“助保金”管理機構與合作金融機構簽訂“政保貸”業務合作協定中明確中小微企業的貸款抵質押擔保比例下線。
(七)當“政保貸”借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金融機構債權情形的,經合作金融機構認定其已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合作金融機構可啟動代償、追償程式。合作金融機構將認定結果及代償申請提交“助保金”管理機構,“助保金”管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企業助保金”代償責任。
(八)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金融機構按約定的比例分擔。“助保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合作金融機構代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履行“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責任。
當“助保金”管理機構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時,合作金融機構與“助保金”管理機構履行有關程式並經管理機構同意後,可以從“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戶中直接扣款清償借款企業欠款。
(九)在實施“企業助保金”或“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後,“助保金”管理機構委託合作金融機構執行債務追償程式。追索回的資金或借款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沖抵追索費用、違約金後,優先清償合作金融機構債權,剩餘部分按代償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十)“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率如達到50%,“政保貸”業務將暫時中止,合作金融機構停止發放貸款。待追償程式彌補一定損失後,視情況重新啟動“政保貸”業務,“助保金”管理機構將追加資金,補足“政府風險補償金”。
(十一)“政保貸”業務合作期三年為限。合作期內,“政保貸”業務最高代償金額以“助保金”專戶餘額為限。“助保金”的代償責任至合作金融機構“政保貸”貸款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七條 合作期內,如受不可預見因素影響,“政保貸”業務合作機制經“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金融機構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八條 “助保金”代償責任履行完畢後,“助保金”管理機構撤回剩餘的“政府風險補償金”部分,經審計後轉入國庫。
第九條 “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助保金”管理協作機構應加強“助保金”的使用監督,加強對企業信用及還貸能力的評估,建立“助保金”績效評價制度。定安縣審計局定期對“助保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保貸”貸款、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企業,縣政府和合作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及企業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予以公布,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定安縣財政局和定安縣工業信息和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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