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扶持小微企業“助保貸” 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澄邁縣小微企業的扶持,鼓勵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促進小微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海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瓊府〔2014〕10號)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是指合作銀行基於“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提供一定比例擔保,繳納一定比例的“企業助保金”,並由政府提供的“政府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而發放的信貸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小微企業池”是由縣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共同認定在澄邁縣註冊設立的優質小微企業組成。
“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以下簡稱“助保金”)由“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用於合作銀行對借款企業發放政府扶持小微企業助保金貸款(以下簡稱“助保貸”)的增信和風險補償。
“企業助保金”是基於“自願繳費,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由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助保貸”額度2.5%的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於借款前自願繳納的資金。
“政府風險補償金”是縣政府授權助保金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出資繳納的鋪底資金。合作銀行對鋪底資金放大10倍辦理“助保貸”業務,發放優於同行業水平利率的信貸業務。
第四條 “助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是“助保金”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助保貸”業務的政府投入、融資規模、風險補償和業務拓展等重大事項決策。該機構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組長,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縣工信局、縣農業局、縣委農委、縣商務局、縣統計局、縣旅遊委、縣工商局、縣工商聯、人行澄邁支行、縣小額貸款擔保公司、合作銀行等部門主要領導為“助保貸”業務領導小組成員。建立信息溝通機制,領導小組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每半年通報貸款企業情況、協商解決貸款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澄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是縣政府授權的助保金管理機構,負責與合作銀行簽訂《澄邁縣“助保貸”合作協定》,開設助保金專戶,管理“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與合作銀行確定入池企業;協助合作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縣財政局負責籌集“政府風險補償金”,對貸款執行效率和扶持效果進行績效評價;縣農業局、縣委農委、縣商務局、縣統計局、縣旅遊委和縣工商聯等行業主管部門是助保金管理協作機構,負責根據我縣的產業發展規劃,向行業企業宣傳“助保貸”貸款政策,負責“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推薦工作,並適時監控企業貸後發展,及時向領導小組通報企業的發展狀況;人行澄邁支行負責企業的信用監督工作,並指導監督合作銀行“助保貸”業務的開展。各部門要協助合作銀行對企業的信用調查、索償等事項。
合作銀行負責積極滿足“小微企業池”中企業貸款需求,負責定期向領導小組通報“助保金”的使用進度及相關情況。
第五條 首期“政府風險補償金”總規模為2000萬元,合作銀行總貸款投放額度達到約定的最高放大倍數後,再根據情況補充“政府風險補償金”。
第六條 “小微企業池”中的企業在簽訂借款契約前應先行繳納“企業助保金”,按其在建設銀行獲得“助保貸”貸款額度2.5%的比例(信用類貸款按獲得貸款額度的5%繳納)一次性全額繳納。
第七條 “助保金”專戶以助保金管理機構的名義開立,分為“企業助保金”賬戶和“政府風險補償金”賬戶。上述賬戶性質為政府專項保證金賬戶,僅作為“助保金”存放、管理及“助保貸”業務代償支用專用賬戶,封閉運行,專戶管理。“助保金”賬戶內資金僅限於合作銀行向“小微企業池”中企業辦理“助保貸”業務中發生危及銀行債權情形時,用於償還“助保貸”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追償費用。
第八條 “助保金”存續期間至借款企業對合作銀行的最後一筆“助保貸”貸款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對還款記錄良好的企業,貸款結清後一年可以對代償後的“企業助保金”剩餘部分返還。
第九條 通過“助保金”增信的借款企業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是入選“小微企業池”;二是滿足在合作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合作銀行在完成對借款企業的考察後,根據自己的操作規程審批並將《“助保貸”業務推薦函》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備案,縣助保金管理機構接受備案視同同意合作銀行授信方案及相關契約的約定。在借款企業足額繳存助保金後,合作銀行方可向借款企業發放貸款,並在貸款發放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縣助保金管理機構。
第十條 當“助保貸”借款企業發生危及合作銀行債權情形時,合作銀行應及時催還並告知縣助保金管理機構,經合作銀行認定其已無法按時歸還貸款本息,合作銀行可啟動追償、代償程式。合作銀行認定借款企業無法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可以直接啟動追償、代償程式,在書面通知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借款企業後直接從企業助保金賬戶中扣款清償借款企業欠款。
第十一條 當“企業助保金”不足以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合作銀行分別按60%、40%比例分擔。合作銀行向縣助保金管理機構提出“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申請,縣助保金管理機構自收到合作銀行的代償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必須給予書面答覆,如在規定時間內不給予答覆,則視為同意履行“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責任。
當視為同意履行“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責任,而縣助保金管理機構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時,合作銀行有權從“企業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專戶中直接扣款清償借款企業欠款。
第十二條 在實施“企業助保金”或“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後,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委託合作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式。追索回的資金或借款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沖抵追索費用、違約金後,優先清償建設銀行債權,剩餘部分按代償比例補回“政府風險補償金”和“企業助保金”所承擔的損失。
第十三條 “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率如達到50%,“助保貸”業務將暫時中止,合作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待追償程式彌補一定損失後,視情況重新啟動“助保貸”業務。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將追加資金,補足“政府風險補償金”。
第十四條 “助保貸”業務合作期限為三年。合作期內,“助保貸”業務最高代償金額以“助保金”專戶餘額為限;“助保金”的代償責任至“助保貸”貸款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助保金”代償責任履行完畢後,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報“助保貸”業務領導小組同意撤回剩餘的“政府風險補償金”部分。
第十五條 合作期內,如受不可預見因素影響,“助保貸”業務合作機制經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雙方協商可提前終止。
第十六條 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協作機構應加強助保金的使用監督,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十七條 借款企業應按照縣助保金管理機構和合作銀行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並接受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助保貸”貸款、惡意逃避債務導致“助保金”和銀行貸款損失的企業,縣政府和合作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將企業及企業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予以公布,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澄邁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