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中小微型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17號)和《攀枝花市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攀財金〔2016〕14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鼓勵和引導銀行類金融機構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型企業(以下簡稱“中小微企業”)發放信用貸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類金融機構是指在攀枝花市境內設立並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金融許可證的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商銀行、村鎮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指企業,是指在攀枝花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實體經濟運營的中小微企業。中小微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是指銀行類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以借款人信用為保證,未附加抵押、質押和其他擔保等條件的信用貸款(以下簡稱“信用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風險補償(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是指市、縣(區)財政安排,用於按約定補償金融機構中小微企業信用貸款損失的財政補償。
第二章 財政風險補償
第四條 貸款損失認定。中小微企業貸款到期後不能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形成不良貸款後9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並被認定為呆壞賬的,金融機構按照財政部、銀行貸款核銷程式和要求進行不良貸款核銷。同時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風險補償,風險補償比例為貸款本金的50%。
第五條 風險補償資金的追償。對於實體企業貸款違約損失,合作銀行有責任進行追償,經追償收回的資金扣除追償費用後,按風險資金補償比例交回市財政局。
第三章 合作銀行
第六條 合作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攀枝花市設有分支機構,具有健全的信貸管理制度,較強的貸款風險防控及處置能力。
(二)具有中小微企業貸款管理機構,能夠為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三)貸款利率上浮不超過基準利率的30%(含30%)。
第七條 市政府金融辦、攀枝花銀監分局、市財政局在申請並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中確定合作銀行,與合作銀行簽署合作協定。
第四章 貸款發放
第八條 企業向合作銀行申請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生產經營活動合規合法、證照齊全。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環境污染和群體性事件。
(二)產品或服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具備較高的市場拓展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關鍵管理人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無欠繳稅費、拖欠財政有償資金、違規申報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記錄。
(五)企業申請貸款應為貸款銀行新增授信,轉貸和續貸原則上不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第九條 合作銀行獨立審核和發放貸款,搞好企業融資服務,提高管理效率,防範貸款風險。合作銀行可以參考有關部門提出的貸款發放建議意見確定貸款對象及貸款額度。企業應主動與合作銀行對接,自主提出貸款申請,加強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按期及時償還貸款本息。各政府部門不干預合作銀行發放貸款的具體事項。
第十條 單戶中型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小型企業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不超過50萬元,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最長兩年。合作銀行應於貸款發放前十五日內,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備案。超過規定備案日期未備案的,不得納入風險補償範圍。
第十一條 企業獲得的貸款只能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五章 風險監管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合作銀行有權採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企業還貸能力,試點銀行對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於每月5日前向攀枝花銀監分局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當合作銀行的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時,攀枝花銀監分局應向合作銀行提示風險。當不良貸款率達到10%時,市政府金融辦、攀枝花銀監分局、市財政局中止合作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業務。經整改並報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同意後,可重啟合作業務辦理。
第十四條 獲得貸款支持的企業,應按照契約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本付息。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永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貸款損失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財政補助項目。
第六章 補償辦理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對發放的定向貸款產生風險損失,經認定後,合作銀行承擔50%的貸款本金損失,剩餘50%貸款本金損失由風險補償資金承擔。貸款利息損失風險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十六條 形成不良貸款後90天以上,經合作銀行清償無果的貸款,向市政府金融辦申請風險補償,並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經信委等企業主管部門、攀枝花銀監分局審核簽章後,送市財政局,並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撥付合作銀行。
第十七條 市級以上企業(稅收縣區不分享的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由市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縣(區)級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由縣(區)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省、市財政分別按企業類型給予一定比例的財力補助。
1.中型企業:對區財政負擔部分,省、市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35%、22.75%的財力補助,合計補助57.75%;對擴權試點縣負擔部分市級財政補助15 %,省級財政補助部分,按規定由擴權試點縣直接向省財政申報。
2.小微企業:對區財政負擔部分,省、市級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的80%、7%財力補助,合計補助87%。對擴權試點縣負擔部分,市財政給予縣財政5%的財力補助,省級財政補助部分,按規定由擴權試點縣直接向省財政申報。
為了簡便工作手續,縣(區)級企業信用貸款發生的賠付,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的審核意見,辦理相關撥款手續(省級財政承擔部分有市級先行墊付)。對於應由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市、縣(區)兩級財政結算方式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以前檔案中與本辦法有衝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