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攀枝花市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實施方案”的通知》(攀府發〔2015〕5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實施意見》(攀辦發〔2016〕17號)有關規定,進一步發揮金融業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推動力,拓寬小型微型企業的融資渠道,提升我市金融創新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放大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相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小微企業在申請流動資金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時,向保險公司投保,銀行以保單作為擔保方式向投保人發放貸款,當貸款人未按契約約定履行還貸義務並在等待期結束後,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約定承擔貸款損失賠償責任的保險業務。
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補助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安排用於對全市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補助及超賠風險補償的資金。
第二章 借款條件
第三條 借款人範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稅務管理許可權隸屬於攀枝花市並從事實體經濟運營一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四條 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按規定辦理了年檢手續。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組織機構健全、管理規範的小微企業。
(三)無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有固定住所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服務)有市場、有效益。
(五)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貸款金額。小型企業單戶不超過300萬元,微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第六條 貸款用途。小微企業保證保險貸款是指合作銀行按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協定向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和技術改造類項目貸款。小微企業貸款僅限於企業生產經營性用途,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七條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還款方式。原則上採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方式。
第九條 貸款成本。主要包括貸款利息和保險費。
(一)貸款利息。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據此計算貸款利息。
(二)保險費。年保險費率一般為貸款本金的2%至3%。農業企業按2%收取保費。
第三章 合作協定
第十條 鼓勵各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申請參與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工作的保險公司須向市政府金融辦提交申請,經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審查同意後,確定1~2家作為合作保險機構。
第十一條 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應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簽訂合作協定,明確業務範圍、合作期限、客戶準入標準、業務操作流程、理賠及追償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合作協定應報送市政府金融辦備案。
借款人為獲得小微企業貸款,須與貸款銀行、承保人分別簽訂貸款契約、保險契約。承保人對貸款本金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第四章 風險監管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合作銀行應按照各自的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跟蹤檢查:核實貸款用途的真實性,對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資金的,合作銀行有權採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等風險控制措施;核實企業還貸能力,合作銀行對企業經營困難發生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採取措施保全或清收。
第十三條 合作銀行、保險機構應於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報送上一個月貸款數據及賠付數據。當合作銀行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5%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30%時,市政府金融辦應向承保人和貸款銀行提示風險。當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達到10%或承保人實際賠付率達到170%時,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中止合作銀行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業務。合作銀行經整改並報經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同意後,可重啟合作業務辦理。
第五章 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專項補助。按市政府金融辦、市財政局與合作銀行、保險機構簽署的合作協定,財政部門按發放的小微企業小額保證保險貸款本金的1%(一年補貼率,不足部分按實際月份計算)給予合作保險機構專項補貼。
第十五條 企業貸款到期未能正常結清授信的,由貸款銀行進行清收。形成不良貸款後90天以上且追索無果,並被認定為呆壞賬的,貸款銀行可向承保人索賠。承保人在收到貸款銀行索賠要求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理賠。
第十六條 風險補償。承保人應按規定進行貸款保險業務核算,就實際賠付率小於150%(含)的貸款本金損失,由貸款銀行與承保人按30%:70%的比例分擔(具體由合作銀行與合作保險機構協商),利息損失由銀行承擔。對實際賠付率大於150%(含)至300%(含,最高)的貸款本金損失,由合作保險公司(或合作銀行)向市政府金融辦提出80%風險補償申請,剩餘20%部分由合作保險公司與合作銀行按協定承擔。
第十七條 市級財政對縣(區)財政給予財力補助。
縣(區)級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發生的補助及超額風險賠付,由縣(區)財政按規定比例負擔。省、市財政給予財力補助。其中:
1.保險機構專項補助,市級財政補助區60%、補助擴權試點縣40%。
2.風險補償,按保險超賠約定的財政負擔比例,對區財政部門,省、市級財政分別給予補貼總額35%、22.75%給予財力補助;對擴權試點縣,市財政給予縣財政15%的財力補助(省級財力補助部分,由擴權試點縣向省財政申報)。
3.為了簡便工作手續,小額保證保險貸款發生的賠付,根據市政府金融辦等部門的審核意見(或由市政府金融辦牽頭集中會審),送市財政局辦理相關撥款手續。對於應由縣(區)財政承擔的部分,通過市、縣(區)兩級財政結算或其他方式扣解。
第六章 資金辦理
第十八條 開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經辦機構向市政府金融辦提出補助及風險補償資金申請,市政府金融辦牽頭組織市財政局、市經信委、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銀監分局等單位審核並簽章確認。
第十九條 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補助及風險補償資金申請檔案(正式公文);
(二)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保險機構專項補助申請表;
(三)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財政風險補償申請表;
(四)相關業務證明材料複印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獲得貸款支持的企業,應按照契約規定,保證貸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還本付息。按期報送財務報表,及時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對騙取、挪用銀行貸款的企業,一經發現永不納入風險補償資金支持範圍,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並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貸款損失的企業,3年內不得申報各級各類財政補助項目。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以前檔案中與本辦法有衝突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