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信託避稅

離岸信託避稅是指一種利用信託方式進行國際避稅行為

基本介紹

方式
(一)在避稅地設立個人持股信託公司。一個高稅國的跨國納稅人可以在某個免徵所得稅遺產稅的避稅地設立一個個人持股信託公司。所謂個人持股公司是指消極投資收入占總收入65%以上,50%以上的股份被五個以下的自然人持有的公司。由於這種公司被五個以下的個人所控制,所以跨國納稅人很容易利用其親屬的化名來頂替,而實際上卻是由他一人控制公司。然後,他把位於高稅國的財產信託給這家公司經營,並逐步將在高稅國的財產及其經營所得轉移到避稅地。他本人可以是這筆信託財產受益人。他死後這筆財產也可以按事先確定的辦法分配給指定的受益人。這樣就可以逃避掉全部或一部分的所得稅和遺產稅。
(二)利用自由裁量信託減少所得稅。自由裁量信託(discretionarytrust)是一種特殊形態的信託設計。其特徵在於:信託檔案本身並不確定受益人可以享受的信託利益,而授權受託人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分配。在分配決定做出之前,受益人是否能獲得信託利益,可獲得多少信託利益都處於不確定之中。信託人通常寫出一個非正式的“意願書”,對受託人做出詳細的指示,這一指示對其他方(包括財政當局)保密。利用自由裁量信託可以起到節約納稅的作用。現代各國對所得稅的徵收採取的都是累進稅率,所得級距越高的部分,適用的稅率也越高。信託人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一個自由裁量信託,當某一受益人由於信託收益的分配使其總收入增加而可能適用較高級距稅率時,受託人根據信託人事先設定的條件有權決定不再對其進行分配,而將信託收益分配給收入較低的其他受益人,從而確保信託收益能一直適用較低的稅率。跨國集團通過這種特殊形態的信託設計可以達到在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之間進行收入分割、轉移所得的目的,從而使得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下降。
(三)與濫用國際稅收協定的避稅方式相結合。如果位於某避稅地的銀行與一項貸款的利息支付國之間簽訂有減征預提稅雙邊稅收協定,但是發放貸款的跨國納稅人所在國與利息支付國之間卻沒有這種稅收協定,那么跨國納稅人就可以與該避稅地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由銀行作為受託人代為收取利息,跨國納稅人則由此逃避了一部分稅收。
(四)通道自益信託的方式隱瞞對關聯公司的所有權。自益信託(self-benefittrust),是指信託人以自己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託。高稅國的跨國納稅人可以在避稅地設立一個信託公司或開立銀行信託賬戶和一個持股公司,通過持股公司進行投資活動,然後把持股公司信託給所設立的信託公司或銀行,由其管理持股公司。但是這些公司財務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卻是信託人兼受益人的高稅國跨國納稅人。由於在受益人與持股公司之間插入了一個全權信託,這時信託公司或銀行就成了持股公司事實上的所者人,從而有效地掩蓋了跨國納稅人的投資。跨國公司利用這種方式可以隱瞞其對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實所有權,從而為跨國公司進行積極投資的逃避稅活動提供了方便。
(五)信託結構複雜化。信託一般建立在對其實行管理的避稅地,但是跨國納稅人往往通過對各具特色的避稅地的巧妙利用以獲得最大的避稅效果。例如巴哈馬信託允許受託人不必是居民,信託資產不必存放在巴哈馬,並對信託頒布有資產保護法以抵制債權人和大陸法國家的裁決。澤西島對信託業實行稅收裙帶,境內的受託人如取得信託財產的境外所得,而受益人又不是澤西島居民,這一信託企業不必繳納所得稅。這樣,委託人就可以先在巴哈馬設立信託,再將該信託及其財產從巴哈馬轉移出來交給澤西的受託人在澤西境外進行管理。在這種設計下,信託、受託人、管理地分處異地。精心安排的信託結構不僅使納稅人充分享受到了各個避稅地所提供的稅收利益,同時也散布了迷惑稅務當局的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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