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犯死罪

雜犯死罪,刑律名。簡稱“雜死”,是真犯死罪的對稱。除了十惡、故意殺人、反逆緣坐、監守自盜、搶掠人口、受財枉法等影響嚴重的死罪外,其餘一些相對來說影響不太嚴重的死罪,謂之雜犯死罪。

唐律中就有這個名稱,清代沿用。雜犯死罪中真正判處斬、絞的較少,大多數是判處斬監候與絞監候,待秋審、朝審後,再按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情況處理,往往可能被減輕刑罰;並且可以當做五年徒刑以適用贖刑, 較之真犯死罪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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