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流準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杖流準徒
  • 外文名:無
  • 釋義:刑律名
  • 類型:法律辭彙
刑律名。將雜犯流罪者通過折杖,逾滿杖則減杖而加徒,即分別按等判處相應的徒刑,謂之杖流準徒。其加為徒刑的辦法是,除按杖數折算徒刑等級外,每杖二十作徒半年遞加。例如,流二千里,按徒流折杖法折為杖二百二十,而折杖二百為杖一百、徒三年,因此,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除了折成杖一百、徒三年外,尚差杖二十。按照每杖二十作徒半年,則應再加徒半年,故流二千里應折為杖一百、準徒三年半。依次類推,流二千五百里應折為杖一百、準徒四年。滿流三千里,應折至杖一百、準徒四年半,杖流準徒到此為止。清制,雜犯死罪準徒五年,故非死罪不得至五年,滿流最高折為杖一百、徒四年半, 也恰好符合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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