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航空運輸協定

雙邊航空運輸協定,是指兩個主權國家為建立定期航空運輸關係而簽訂的協定。一般常在兩國建立外交關係之後簽訂。內容包括:①雙方互給業務權,並指定各自的航空公司經營。②運力和運價的管理原則與辦法,諸如航班、運價、載量的制定、機型的選定及審批程式。

實施協定所必需的行政性、程式性規定。協定的法律性規定,如協定登記、爭端仲裁、協定的生效、修改和終止等。它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乃世界範圍內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的最有效的管理體制之一,表現為“芝加哥模式”、“百慕達模式”等多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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