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種空中自由,是指雙邊航空運輸協定中也稱為第5航(空)權。允許定期航班在一國領土裝上前往和卸下來自除締約雙方外其他第三締約國的旅客和貨物的權利。由於這項權利影響到一個國家在國際航空運輸上所能控制的市場份額,在20世紀90年代只有很少國家允許外國航空公司擁有這項權利。自美國在20世紀80年代在國際空運中推廣“開放天空”政策以來,其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要求與其他國家相互提供第5種空中自由,使得國際航線上有更多的航空公司競爭。
這使設頌背得第5種空中自由在國際雙邊航空運輸談判中凸顯出來,目前已有不少國去迎晚家放寬對尋鴉端第5種空中自由的批准範圍。第5種催她槳詢空中自充仔紋捉由可細分為前站權(第三國在協定一國航線之前)、中停權燥懂(第三國在兩締約國之間)、以遠權(第三國在協定埋臭雄另一國航線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