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剩餘

集群剩餘

集群剩餘是指一個企業加入集群後的利潤減去不加入集群時的利潤的差額。這一差額是由企業加入集群所帶來的,也正是企業加入集群的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群剩餘
  • 類型:經濟術語
內涵,特徵,形成,測度,影響因素,

內涵

集群剩餘概念源自經濟學經濟剩餘,最早提出這一概念的是保羅·巴蘭保羅·斯威齊,他們認為經濟剩餘是指一個社會所生產產品與生產它的成本之間的差額。那么這就使得我們有個思考:集群內的企業是不是也跟商品市場一樣,存在集群剩餘呢?國內率先關注集群利益訴求的是暨南大學的陳雪梅教授,她認為集群剩餘就是集群企業集聚比不加入集群所實現的額外剩餘。由此可得,她所指的集群剩餘是對集群內部的單一企業而言,不是針對集群整體的。之後,李寧等把對集群剩餘的理解側重於整個集群企業的共同利益。該定義雖然很合乎道理,但在實踐中很難操作,無法對集群內企業在入群前和入群後的收益進行直接比較。陳赤平等則認為集群剩餘是集群內的專業化分工所帶來的超過集群外正常收益的超額收益。該定義是從集群剩餘的來源來進行解釋的,按照這種定義則可以推斷出集群剩餘的產生是專業化分工所產生的,然而,雖然專業化分工會使得集群產生剩餘,但集群剩餘絕不是僅僅因為專業化分工而產生的,因此從集群剩餘的來源來進行定義難以確保其精確度。綜合以上定義,本文從契約經濟學的視角將集群剩餘定義為:集群內各成員在相互間契約關係(包括顯性契約隱性契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超過正常利潤的超額收益。

特徵

(1)契約性。根據上面的定義可知集群剩餘具有契約性,集群剩餘將在集群內各成員間“契約關係”形成後產生,並隨著“契約關係”的強化而增加、弱化而減少,同時還會隨著契約主體的增加和減少而發生變化,最終隨著集群內各成員間“契約關係”的終結而消耗。
(2)跨區域性。隨著新國際分工網路的發展,集群內部垂直分工水平提高,集群參與國際垂直專業化分工的程度也日益加劇,因而,集群企業的“契約關係”不僅局限於集群內部和集群所在的區域內部,還涉及到跨集群和跨區域。因此,集群剩餘是一種基於空間維度的“租金”,其存在於整個價值鏈所跨越的區域,甚至全球範圍。
(3)報酬遞增性。馬歇爾認為,產業集群不僅有利於無形資產的充分使用和創造,以及輔助行業的產生,還能使專業技能市場得以維持,從而形成報酬遞增機制。報酬遞增是因產業集群大規模生產形成的外部經濟的具體表現,是集群剩餘產生的一個重要源泉,只有當產業集群處於報酬遞增階段,集群剩餘才能顯著為正,集群企業的“契約關係”才能得以合理實施與穩定發展,如果產業集群出現報酬遞減,產業集群的擴張將導致集群剩餘減少,集群企業的“契約關係”的不穩定性增加,產業集群規模將趨於縮小。

形成

根據前文從契約經濟學的視角對集群剩餘的定義,即集群剩餘是指集群內各成員在相互間契約關係(包括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超過正常利潤的超額收益,我們認為集群剩餘的形成主要來源於契約成本的減少和合作收益的增加。
(1)契約成本的減少。這裡的契約成本既包括顯性契約成本又包括隱性契約成本。契約成本的節約主要體現在,由於集群內企業存在地理位置的優勢,使得集群企業在尋找合作夥伴時所投入的成本大幅下降,同時因為集群企業有著共同的集群文化觀念,在具體的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更傾向於遵守約定,而且在日後的契約關係維護方面所耗費的成本也會相對較低,因此集群內企業的履約收益將比毀約成本高很多,因而都會自覺地選擇履約行為,以期望履約給他們未來帶來超額的利潤,產生更多的集群剩餘。
(2)合作收益的增加。合作收益的增加主要來源於集群各企業間合作創新行為,由於集群內各企業之間各種顯性和隱性契約關係的存在,各企業在進行創新時會更傾向於選擇合作創新,這樣就可以共享創新資源、共擔創新風險、共享創新收益,使得創新的動力增加,創新的效率提高,從而提高創新所帶來的額外收益,產生更多的集群剩餘。同時,集群內各企業還可以相互利用各企業集群外的契約關係網路進行範圍更廣、難度更大的合作創新,從而使得集群企業可以進行更多的創新活動,獲得更多的創新收益,這也是集群剩餘的重要來源。

測度

集群剩餘的測度一直是一個難點,如果直接測度,難度很大,數據很難收集,因此,我們遵循曾繁英衡量集群剩餘的比較分析法,找個參照係數,與行業平均利潤率相比。即集群剩餘的計算公式如下:
集群剩餘利潤率=集群的平均資產利潤率-行業平均資產利潤率
集群剩餘總額=集群資產總額×集群剩餘利潤率
公式中的利潤是指經濟利潤,而不是會計利潤,因為會計利潤往往忽略了股權資金機會成本而高估了產業活動創造的價值,而經濟利潤則考慮了股權資金的機會成本,全面考慮了產出的成本。

影響因素

(一)合作創新程度
集群企業間合作創新的程度主要涉及到合作創新的深度、廣度及穩定度。集群企業合作創新的深度越深、廣度越寬,則顯性契約和隱性契約發揮的作用越大,合作創新的效率和收益越高,則集群剩餘也就會越多;同時,集群各企業間合作創新的穩定度越強,則企業間的契約維護成本就越低,合作創新的收益越高,則集群剩餘可能就越高。
(二)契約成本高低
集群企業間的顯性契約關係和隱性契約關係對合作創新發揮巨大的作用。但這種契約關係的維護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如果這種代價很高,則雙方不會選擇合作即履約,也就無法產生集群剩餘。契約維護成本主要取決於集群信用網路、集群信息共享網路、集群合作剩餘分配、集群內競爭機制、契約條款等。集群信用網路和集群信息共享網路建設越好,集群內競爭機制設定越科學,集群合作剩餘分配方案越合理,契約條款設計越全面,則集群企業會更傾向於選擇“履約”策略,則契約成本就越低,從而合作創新的收益越高,集群剩餘越多。
(三)資產專用性程度
隨著集群內垂直化專業分工程度的提高,集群內企業資產的專用性程度不斷提高,這樣集群內交易雙方的關係具有非常強的依賴性。如此一來,如果占據優勢的一方採取事後機會主義行為,如惡意抬價、減少供應採購,則另一方將會受到很大的損害。因此,資產專用性程度越高,則交易雙方發生機會主義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大,而資產專用性程度如果太低,則交易雙方的這種合作關係又可能不是很緊密和長久,則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也會越高,集群治理績效也會越差,因此,這是一個“兩難衝突”,交易雙方如何處理這種兩難衝突,將決定集群治理的績效。
(四)機會主義大小
產業集群中的交易不僅通過一系列的正式契約關係連線起來,還通過一系列的非正式契約關係連線起來。因此,在某種程度上,這些契約是控制機會主義行為的一種有效工具。因為在集群內的契約關係受到信譽、信任等社會關係的影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但是由於目前我國集群的信任機制還不夠完善,因此,這種契約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但不能完全杜絕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特別是受集群內企業資產專用性程度的影響,契約的作用更加有限,在集群中還有可能發生一些事前的機會主義行為,如契約簽訂前,各種各樣的蓄意誤導和歪曲的報導;以及一些事後的機會主義行為,如在契約的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種各樣的違規行為。
(五)信任機制強弱
產業集群是一個特殊的中間組織,它既不是純粹的市場交易關係,也不是單一企業內部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因此,很難簡單地通過市場機制或權威來解決矛盾。因此,信任成為集群內企業之間關係建立的基礎,企業之間的隱性契約成為企業間信任的主要表現。一個集群內如果信任機制比較健全,則交易雙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將很少發生,則集群契約治理的績效也會比較明顯,其治理的費用也會比較低。在有些集群中,信任可以發揮著契約的作用。如在巴基斯坦Faisalabad地區的織布集群,該集群內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有400多家紗線店及100多家紡紗廠。該集群的信任機制比較完善,很多中小織布商都因為信譽度高而可以獲得一些商業優惠政策,如延期付款的優惠待遇,如此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中小織布商生產運營成本,同時減輕中小織布商的經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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