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雅安市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雅安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雅安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是指因突發事件引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的工程項目。主要包括驗嘗紙:道路橋樑等交通設施搶通、保通、修復、臨時處置及技術評估等工程項目;防汛排澇、堤防、水庫等涉水工程除險加固、農村供水等水利搶險加固工程項目;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治理工程項目;對城鎮功能、生活及生產活動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築和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生命線的搶險修復工程項目;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搶險救災工程項目。
第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採取措施,不採取緊急措施排除險(災)情可能給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三)限於險(災)情發生的特定受損範圍。
第五條 搶險鞏探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分級負責、規範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則。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疊記判應加強對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審批程式,加強項目管理,依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負責對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財政、審計等部門負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資金監管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市本級及跨縣(區)實施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申報,項目主管部門聯同市應急管理局初審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其中跨縣(區)實施、技術複雜難度大等特別重大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除執行上述程式外還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後實施;
(二)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縣(區)政府、經開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確定。
確定為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應積極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進行評估。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開工前未辦理的,可在開工後補辦。
第十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招標不比選,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建立相應搶險救災項目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包括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儲備庫單位通過公開方式產生,參與投標的單位不受地區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儲備庫名單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除在建工程可由原實施單位承擔外,其駝整白余可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市、縣(區)國有企業作為承包單位;也可從儲備庫中隨機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承包單位確定後應向社會公開。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船鴉閥葛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10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收費由項目業主依據市場行情、項目複雜程度,可參照國家原收費標準確定。施工可採用固定單價契約、工程價款結算時工程量按實計算,綜合單價經財政投資評審後執行,綜合單價的確定原則頁己舟享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在施工契約中予以約定和明確。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予以保盛院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並支付款項的60%;項目業主將工程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內容涉及單價報財政投資評審。工程完工後,項目業主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量、價辦理項目結算。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縣(區)本級財政安排的其它應急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原《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應急工程管理的通知》(雅辦函〔2013〕176號)同時廢止。
使用其他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由項目業主確定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承包單位。資金提供方有具體要求的,可以滿足其要求,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施前,應當先簽訂契約,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契約的,應當自工程項目實施之日起10日內補簽契約,明確承包單位、工程費用、驗收標準、工期、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容。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收費由項目業主依據市場行情、項目複雜程度,可參照國家原收費標準確定。施工可採用固定單價契約、工程價款結算時工程量按實計算,綜合單價經財政投資評審後執行,綜合單價的確定原則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不同特點和實際情況在施工契約中予以約定和明確。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工程造價等信息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十五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所需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予以保障。搶險救災工程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 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並支付款項的60%;項目業主將工程建設內容、技術方案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內容涉及單價報財政投資評審。工程完工後,項目業主依據行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量、價辦理項目結算。
第十七條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的審批,不得弄虛作假,擅自擴大範圍和條件。對違規確定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和險(災)情發生後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縣(區)本級財政安排的其它應急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原《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應急工程管理的通知》(雅辦函〔2013〕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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