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沿革
即
古希臘雅典國家的奴隸主民主政治制度。它的形成是在原始社會解體,奴隸制度形成過程中,氏族貴族與平民鬥爭和奴隸制經濟發展的產物。早在公元前7世紀末,
雅典氏族貴族與平民的矛盾已發展到十分尖銳的程度。
君主制與
貴族制不同,貴族制是一種集體領導的制度,實行平等協商,
少數服從多數的
法治原則。
公元前594年由雙方共同選出的仲裁人
梭倫實行改革,廢除了債務奴役制(即以城邦公民人身抵押的所有債務),以財產多寡為標準重新劃分城邦公民的等級,提高了
公民大會的權力且設立了
四百人會議和
陪審法庭作為最高行政和司法機關,調整了公民集體內不同階層間的利益關係,奠定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基礎;
庇西特拉圖(約公元前7世紀末---公元前527年)及其後裔的
僭主統治(公元前560年---公元前510年,中有兩次間斷)客觀上打擊了氏族貴族,改善了作為公民主體的小農的經濟地位,促進了雅典經濟、文化的發展。公元前509年的
克利斯提尼改革,以地域組織取代血緣組織作為國家的行政單位,以
五百人會議取代了
四百人會議且許可權有所擴大,創設五十人團處理日常行政事務,創立
十將軍委員會,這次改革促進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發展,徹底草掃除了
氏族制度的障礙,標誌著雅典民主政治的最終確立。
克里斯提尼的一項重要舉措就是確立了“
陶片放逐法”。
在
波希戰爭中的勝利,大大促進了雅典
奴隸占有制經濟的發展,引起雅典公民內部不同階層力量對比的變化,導致公元前462年(或公元前441年)的
厄菲阿爾特和公元前443年
伯里克利的改革。這些改革剝奪了由御任的執政官組成的貴族會議的權力,將其權力分別交給
公民大會、
民眾法庭和
五百人議事會,從而使民主政治的發展上了一個新台階。軍事殖民制度、各種社會公益捐獻和對公民發放津貼以及大興土木,使占公民多數的小生產者享有得到一定保障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在
伯里克利當政期間(公元前443年---公元前429年)
雅典在經濟、政治和文化方面都達到極盛,成為左右希臘世界局勢的霸國和主要的文化中心。
伯里克利當政期間的雅典民主政治特點:
1、各級官職(除十將軍外)以抽籤方式向國民開放;
3、為擔任公職或城邦活動的公民發放工資或補貼。(以前貴族執政無工資,平民很難在有收入的情況下擔任公職。
4、擴大
陪審法庭的規模及許可權,使之成為最高司法和監察機關。
制度特點
公民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審議且決定一切國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參與權、
知情權、發言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大會最重要的程式是就某項議案展開辯論。雄辯的演說有賴於豐厚的學養,激烈的辯論促進了對知識的崇尚與演述說的發展。
五百人議事會是公民大會的附屬機構,負責為大會準備提案並主持大會,在公民大會休息期間,議事會是大會最高權力的代表,負責監督行政官員落實大會決議。
民眾法庭是日常司法機關,高級公職人員的任職資格,也是民眾法庭終審。
雅典人民主權的特徵也體現在眾多規模不大的行政和軍事機關上。
雅典政治特徵
雅典民主政治被
恩格斯稱為”最純粹、最典型的
國家形態”。通過對公元前6世紀~公元前4世紀古希臘社會歷史的考察,不難發現雅典民主政治雖然粗朴,但它已具有了如下鮮明的特徵。
直接民主制
在雅典,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權利,其權力通過公民直接參與和管理城邦事務的方式來實現。公民參政的最高民主機構是
公民大會。公民大會每月召開3次~4次,凡2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加,平等享有
立法權、
選舉權、監督權。公民大會上,公民對
城邦大事的議案自由發言或展開激烈的辯論,最後採取投票或舉手的方式,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決議一旦形成,不能隨意更改。這種簡樸的參政方式鮮明地表現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主權在民
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質是主權在民。伯里克里著名的《喪禮演說詞》宣稱:“我們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是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人手中。”城邦政權在“全體公民手中”這是對“
主權在民”的十分明確的表述。
公民大會對國家事務擁有最高的決策僅是“主權在民”的集中表現。公民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主要職權是選舉政府官員。決定宣戰媾和、制定和修改法律、決定財政開支等等,包攬了邦內一切政事。“一切政事”的決策不以某個人或某些人的意志為轉移,而由參加公民大會的公民群體的意志所左右,這表明城邦的最高權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主權在民”不但體現在公民的決策權,而且體現公民的管理權。凡雅典公民都可以通過民主選舉成為城邦的公職者,如執政官、將軍、議員、陪審員等,參與城邦事務的管理。公職的取得有賴於公民權利的賦予,而非君王之類權勢者的任命和恩賜。
崇尚法治
雅典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的國家政治,其產生、發展、繁榮的過程中無不充滿法的精神。“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運行的基本政治原則。“
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情形在雅典是不存在的。伯里克里宣稱:“解決私人爭執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官員必須依法行事,一旦觸犯法律,便要受到懲處。位高權重的伯里克里在首席將軍任上就曾被控瀆職而受到法庭審判,並被處以
罰金。雅典公民視憲法為最高法律,神聖不可侵犯。“法律的格式均以‘會議與民眾決定’的字樣開頭”,以顯示其威嚴和莊重。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權或公職者就職的時候,都要宣誓“保護法律,忠於法律”。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聖的地位。法律是不可隨意更改的,若新法有害於民主,有害於城邦,任何公民可依“不法申述權”對新法提案人進行控告。控告成立的話,提案人要受到罰金處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陪審法庭還有一項權力,對違憲新法可宣布將其撤消,所以雅典的法律是相對穩定的,不存在“朝令夕改”的任意性。
許可權交叉制約
雅典國家權力的運行中存在著民主權力的制約,這種制約以國家機構許可權的交叉為特色。雅典
權力制約機制自
梭倫改革始,為使各階層在城邦中協調地生活,
梭倫以“仲裁者”的姿態力主對立的雙方以一定權力範圍為“界限”,實行權力相互制約,以圖達到“權力和諧”。為此梭倫開始賦予
公民大會以
立法權,
陪審法庭以司法權,
五百人會議以行政權,並使之互相制約。
雅典民主意義
在古代
君主專制盛行的情況下,
雅典民主為人類提供了一種集體管理的新形勢,創造出法制基礎上的差額選舉制、任期制、議會制、
比例代表制等民主的運作方式。雅典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廣大公民直接參與,原則上公民都有權利決定和管理國家大事,通過選舉擔任各級政府官職。這種先進的古代政治制度,為公民創造了廣泛的參政機會,激發了公民的自由,開拓精神,推動了雅典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具有歷史性的進步性。
具體來說:
1. 民主有利於正確決策
2. 民主有利於修正錯誤
3.民主有利於監督政府為公服務,減少以權謀私的可能
4.民主有利於促進文化廣泛深入發展
5.為人類提供了一種集體管理的新形式,創造出法制基礎上的差額選舉、任期制、議會制、
比例代表制等民治運作方式
雅典民主局限
1.就其民主的範圍而言,雅典公民權利是建立在廣大奴隸專制的基礎之上,眾多婦女和外邦人也被排除在民主殿堂之外
2.帶有操作層面的幼稚,程式的合理並不意味著結果的合理。
4.它是城邦公民內部的民主,只有成年男性公民才真正享有權利。而婦孺、外邦人、奴隸被排除在外。它在充分發揮積極作用,促成雅典政治、經濟、文化日臻繁盛的同時,又殘忍地窒息、限制了社會另一部分成員的自身發展能力。它既是偉大文明的催化劑,又是社會不公的暴力機器,這是其最大的歷史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