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級之法

階級之法,亦稱“階級之制”。宋代軍法名。宋太祖趙匡胤為革除晚唐五代以來藩鎮跋扈、威侮朝廷,士卒驕橫、侵逼主帥的積弊,親自製訂“階級之法”。此法規定了下級陵犯、違忤和論告上級的各種刑罰,將校、節級可以凌辱長行(士兵),而長行冒犯長官,即所謂犯階級,即便處死或流放,連上告有理也得判刑,確立了自廂都指揮使至長行,各級軍職的上下絕對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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