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階級法學

封建地主階級法學,封建地主階級的法學理論體系。在西歐,整個封建社會是法學的衰落時期,與其他社會學科一樣,法學成了神學的附庸。神學的最初形態是教父學,其代表人物是聖·奧古斯丁。他從神學世界觀出發,認為在國家制定的法律之上還存在一種為神所制定的自然法,並以此來欺騙和麻痹勞動人民。11-13世紀,教父學逐漸發展為經院哲學,其主要代表就是托馬斯·阿奎那。他的全部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上帝主宰一切。他把法律分成四類:第一,永恆法,即神的理性的體現,是最高的法律;第二,自然法,即永恆法對理性動物的關係;第三,人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第四,神法,即【聖經】,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在中國,從戰國時期到清王朝滅亡,封建地主階級法學有自己的特色。最大的特色是沒有成為神學的奴婢,而是成了儒學的一個分支,成了貫徹孔孟之道的刑名之術。理論上以儒家學術為指導,實踐上掌握和傳播主要是注釋和適用法律的技術。所以法律注釋學較發達,且曾有過設定律博士、律學生的法學教育。封建地主階級法學的共同特點是:(1)公然為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統治與經濟統治服務;(2)鼓吹“君權神授”,用宗教來欺騙與麻痹人民;(3)公然鼓吹等級的不平等;(4)法學受神學、倫理學影響很大,除注釋法學有一定發展外,未能形成獨立的法學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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