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法階級

嚴格法階級,R.龐德劃分法律發展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法律已和其他社會秩序分開,成為獨立的社會現象,國家也脫離並凌駕於血親組織和宗教組織之上,成為社會控制的機關。公元前4世紀的羅馬法和13世紀的英國普通法就是這一階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嚴格法的目的在於維護一般安全,既注意損害發生前的行為,又注意損害發生後的情況。所採用的手段是法律上的補救。嚴格法的特徵是:(1)形式主義。(2)硬性和不變性。法律被認為是神聖的,不可以改變的。(3)嚴格規定每個人自己的責任,不能企望國家來照顧其利益。(4)法律不考虎道德問題。(5)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對人們的法律行為能力專橫地加以限制。嚴格法對法律思想史的貢獻,是法律調整和法律規則在形式方面的確定性和劃一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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